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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局中的资管业:资管业中的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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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局中的资管业:资管业中的各方责任

委托人要看得开,想得透,放得下,受托人也不能乱来。法律责任是明确边界和责任,可以引用今年很火的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一句话来形容家族信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受托不信义,早晚两行泪”。

图片来源:FREERANCE

主持人:聂俊峰(北京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讨论嘉宾:崔明峰(民生银行私人财富中心总经理)、魏古明(中信信托组合投资部总经理)、高传捷(原银监会非银司主任)

聂俊峰:2018年以来,我们看到了大量的金融产品违约,风险的暴露和爆发,P2P跑路和爆雷,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有些投资人围攻托管银行。从法理上来说,即使是共同受托人,也不承担其他受托人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风险。而在现实当中,托管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收费,相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收费来说是极其低的,行业的惯例现在基本上降到万分之一,有些银行甚至是零托管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托管产品发生问题,难道都要由托管银行承担吗?

事实上,无论从实务的角度、法理的角度,还是从情理和道理的角度,都很难接受商业银行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或者各种产品的托管人担任共同受托人的角色。

因此资管计划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崔明峰:我觉得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资产计划管理人法律地位的问题,对于资管市场我这样排了一个序:信托、基金、证券,以及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还有契约型计划。可以说从前往后,法律地位是递减的。信托有《信托法》,基金有《证券基金法》,证券有《证券法》,但是还没有什么银行理财法。那么究竟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定义到底是怎么样的,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是否意味着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代理市场以及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它都可以横跨呢?我们有必要拭目以待。

第二个问题是,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一个最大的困惑,超高净值的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大多希望自己对家族信托有绝对的控制权,委托人要对所有的事情都说了算,这是实务和法律之间的一个冲突,也是客户的需求和商业银行业务之间的矛盾,我们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客户。

高传捷:应该明确告诉委托人,如果他保留很多的权力,就会导致信托成为虚假信托,未来如果打官司就有可能被撤销,而且从头开始就无效。

聂俊峰:我应该是第一批做家族信托实务的人,关于中国家族信托如何去伪存真的问题,我认为核心原因是我们没有死亡文化,目前对于第一代创富者,设立家族信托事实上需要企业家看得开,想得透。

魏古明:在专户和委托管理方向上,更多体现了委托人意愿的,我们称之为定制化的需求。在信托公司的实务当中,除了刚才说的这种大量的融资信托之外,投资信托的实践其实也有一个从份额制往专户委托管理上的转化,再叠加上传承保护的需求,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和热议的家族信托相关的一些安排。

在我们现在的这种实务中,确实比较多的会出现委托人提出的各种诉求和安排。那么管理人责任究竟体现在哪里?比如在资产管理方向上,应该遵循一些什么样的原则,或者在投资上如何考量?我认为,在委托人有生之年,以委托人为大,这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但关键点在于一切都应该围绕信托目的,是要围绕最后这个信托未来最终想要达成相关的目的。我们过去在做理财信托时,会调研委托人的一些诉求,或者做一些适当性管理的安排,但是我认为,在对家族信托相关的安排当中,关键是围绕信托目的,相应做一些差异化的安排,这也是家族信托跟理财信托的区别。

聂俊峰:委托人要看得开,想得透,放得下,受托人也不能乱来。法律责任是明确边界和责任,可以引用今年很火的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一句话来形容家族信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受托不信义,早晚两行泪”。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原标题:圆桌 变局中的资管业:资管业中的各方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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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局中的资管业:资管业中的各方责任

委托人要看得开,想得透,放得下,受托人也不能乱来。法律责任是明确边界和责任,可以引用今年很火的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一句话来形容家族信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受托不信义,早晚两行泪”。

图片来源:FREERANCE

主持人:聂俊峰(北京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讨论嘉宾:崔明峰(民生银行私人财富中心总经理)、魏古明(中信信托组合投资部总经理)、高传捷(原银监会非银司主任)

聂俊峰:2018年以来,我们看到了大量的金融产品违约,风险的暴露和爆发,P2P跑路和爆雷,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有些投资人围攻托管银行。从法理上来说,即使是共同受托人,也不承担其他受托人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风险。而在现实当中,托管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收费,相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收费来说是极其低的,行业的惯例现在基本上降到万分之一,有些银行甚至是零托管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托管产品发生问题,难道都要由托管银行承担吗?

事实上,无论从实务的角度、法理的角度,还是从情理和道理的角度,都很难接受商业银行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或者各种产品的托管人担任共同受托人的角色。

因此资管计划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崔明峰:我觉得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资产计划管理人法律地位的问题,对于资管市场我这样排了一个序:信托、基金、证券,以及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还有契约型计划。可以说从前往后,法律地位是递减的。信托有《信托法》,基金有《证券基金法》,证券有《证券法》,但是还没有什么银行理财法。那么究竟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定义到底是怎么样的,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是否意味着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代理市场以及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它都可以横跨呢?我们有必要拭目以待。

第二个问题是,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一个最大的困惑,超高净值的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大多希望自己对家族信托有绝对的控制权,委托人要对所有的事情都说了算,这是实务和法律之间的一个冲突,也是客户的需求和商业银行业务之间的矛盾,我们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客户。

高传捷:应该明确告诉委托人,如果他保留很多的权力,就会导致信托成为虚假信托,未来如果打官司就有可能被撤销,而且从头开始就无效。

聂俊峰:我应该是第一批做家族信托实务的人,关于中国家族信托如何去伪存真的问题,我认为核心原因是我们没有死亡文化,目前对于第一代创富者,设立家族信托事实上需要企业家看得开,想得透。

魏古明:在专户和委托管理方向上,更多体现了委托人意愿的,我们称之为定制化的需求。在信托公司的实务当中,除了刚才说的这种大量的融资信托之外,投资信托的实践其实也有一个从份额制往专户委托管理上的转化,再叠加上传承保护的需求,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和热议的家族信托相关的一些安排。

在我们现在的这种实务中,确实比较多的会出现委托人提出的各种诉求和安排。那么管理人责任究竟体现在哪里?比如在资产管理方向上,应该遵循一些什么样的原则,或者在投资上如何考量?我认为,在委托人有生之年,以委托人为大,这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但关键点在于一切都应该围绕信托目的,是要围绕最后这个信托未来最终想要达成相关的目的。我们过去在做理财信托时,会调研委托人的一些诉求,或者做一些适当性管理的安排,但是我认为,在对家族信托相关的安排当中,关键是围绕信托目的,相应做一些差异化的安排,这也是家族信托跟理财信托的区别。

聂俊峰:委托人要看得开,想得透,放得下,受托人也不能乱来。法律责任是明确边界和责任,可以引用今年很火的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一句话来形容家族信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受托不信义,早晚两行泪”。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原标题:圆桌 变局中的资管业:资管业中的各方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