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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阉割:国际立法的“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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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阉割:国际立法的“新宠”

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始创于美国,是指运用药物方法来调节男性的雄性激素分泌,即通过注射或者口服特定药物来降低雄性激素水平,从而使其在服药期间降低或者失去性欲。

文 |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刘星

责编 | 马蓉蓉

据美国有线电视网6月5日报道,为了打击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美国阿拉巴马州近日通过一项编号为“HB379”的法案,引发争议。该法案规定,21岁及以上、曾性侵过13岁及以下儿童的罪犯,想要寻求假释,在距离假释日期至少一个月前,他们就要进行自费的化学阉割,直到法院认定“犯人已没有进行化学阉割的必要”。

法案同时强调,如果犯人在中途停止接受化学阉割,此举将被视为“违反假释条例”,他们会失去假释资格,重新回到监狱。如果犯人无法负担药物的费用,可以申请免费接受化学阉割。

据报道,这项草案已于5月底在阿拉巴马州州议会上获得通过,6月11日,该州州长凯·艾维签署法案,该法案正式施行。

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始创于美国,是指运用药物方法来调节男性的雄性激素分泌,即通过注射或者口服特定药物来降低雄性激素水平,从而使其在服药期间降低或者失去性欲。

目前,实施这一措施的国家有美国、德国、丹麦、瑞典、波兰等,而韩国则是亚洲第一个采取这一措施的国家。除韩国、波兰等国通过强制性化学阉割法律外,国际上大多国家都遵循化学阉割自愿原则,明确告知性暴力者化学阉割的结果和副作用,是否实施由其自己决定。与此同时,化学阉割作为一种替代性惩罚措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自愿选择了化学阉割的话,那么犯人就可以得到缓刑或者减刑的补偿。

虽然争议不断,但化学阉割对降低性犯罪再犯率的作用不容小觑。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四国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采用化学阉割惩罚手段后,当地性侵犯儿童的案件已经从40%减少到5%。在美国俄勒冈州134名被假释的性犯罪者中,接受化学阉割的人均未再犯,而未接受者再犯率将近20%。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性障碍诊所博士伯林对20世纪90年代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了追踪调查,发现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

而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就是化学阉割是对性罪犯基本人权的侵犯,是一种野蛮残忍的行为。不过,国际上的多数专家认为,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生理原因造成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家庭、社会等因素。 

美国9州:一种必须进行的刑罚 

阿拉巴马州这项“HB379法案”是该州议员史蒂夫·赫斯特提出的。十多年前,当赫斯特听说一个婴儿遭到父亲性虐待的案件后,就开始着力推行这项立法。该法案的早期版本更加严厉,它要求对性侵犯者进行物理阉割,但这个版本没有在议会上通过。而在议会辩论中,赫斯特也承认,这项措施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每一个人都起作用,犯人还可以找到其他方法来骚扰儿童。

面对质疑,赫斯特驳斥称:“当我介绍这项法案时,很多人问我,‘你不觉得这么做很不人道吗?’我告诉他们,没有比性侵一个没有反抗能力的儿童更加不人道的事情了。”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法律,允许对特定人群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外科阉割。直至现在,美国仍有13个州保留着对强奸犯进行外科阉割的规定。由于外科阉割的永久性和结果的不可恢复性,这种做法已经很久未被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化学阉割。

1996年,加尼福利亚州成为了第一个施行化学阉割的州。至今,共9个州立法允许对性犯罪的犯罪人进行阉割,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娜州、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威斯康辛州和阿拉巴马州。但是,这些州的立法规定有所不同。

在美国有关化学阉割的立法中,首先考虑的是被害人年龄。有的州只将化学阉割适用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中,有的州适用于所有的性犯罪。其次是阉割手段。有的州只适用化学阉割,而有的州还保留了外科阉割。不过,保留外科阉割的州都不是强制适用,只有罪犯自愿时,才可适用。再次为是否强制。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由法庭裁量适用,或者强制适用,或者罪犯自愿适用。最后是违反化学阉割的后果。不同的州有不同规定,有的将其视为重罪加以处罚,而有的州未予规定。

在美国,阉割刑是一种惩罚措施,而不仅仅是一种矫正手段。化学阉割是建立在性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适用化学阉割的案件而言,这是一种必须进行的刑罚。

同时,许多规定了化学阉割的州,往往把化学阉割作为假释的条件,可以用自愿接受化学阉割来换取自由。换句话说,化学阉割是可以代替服刑的一种刑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化学阉割在性质上与监禁刑相同,都是一种刑罚。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化学阉割作为假释的条件来加以使用。而对于两次或两次以上性犯罪的犯罪人,化学阉割是需要被强制实施的。

此外,违反化学阉割的规定,会给罪犯带来不利后果。未能主动接受化学阉割的人,还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被处罚。这也说明化学阉割具有强制性,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刑罚。化学阉割的强制性与刑罚的强制性相契合,如果罪犯没有遵从判决的要求服刑,那么罪犯本人将会面临一定的不利后果。 

欧洲:领先的化学阉割司法实践 

近年来,北欧一些国家通过新法,利用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的方式,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这也就是俗称的化学阉割。这项法律在瑞典、冰岛、丹麦和挪威实施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化学阉割的司法实践上,北欧国家远远走在了其他国家前面。瑞典于1993年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2004年,挪威研究机构在一项科研实验中,对4名强奸犯实施了化学阉割。

2008年10月7日,波兰政府批准一项法案,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恋童癖罪犯施行化学阉割治疗。2009年9月,波兰议会一致通过这一法规,在该法律成文前,该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执行。2010年6月8日,化学阉割法律规定正式生效。

2007年6月,英国内政大臣里德宣布开展试点,向恋童癖者提供抑制性欲的药物。在英国,司法机关首先会向罪犯发出信件,告诉他们“这些药物会抑制性欲,尽管你还能有性行为,但会非常困难,不过可以调整剂量,使你能够与另一半发生性关系”。2008年8月27日,英国决定对已经被捕的恋童癖者实行化学阉割,以帮助解决他们的性行为问题。

法国目前的做法是,性变态者或者一辈子蹲监狱,或者在被释放前接受化学阉割。

2004年11月13日,时任法国司法部长的佩尔本宣布,展开药物治疗效用的研究,以打击屡教不改的性罪犯,特别是恋童犯。2008年11月,法国开始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药物治疗的试验项目。

2009年11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严厉惩处累犯的法案,该法案尤其对拒绝医疗的有前科的性犯罪人员从重惩处,性累犯如拒绝化学阉割将重返监狱。 

韩国:首个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 

近年来,化学阉割成为一些国家对待严重性犯罪罪犯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韩国是亚洲首个引入该项措施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就通过了《对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进行药物治疗相关法律》,根据该法规定,化学阉割适用于性侵未满16周岁儿童的19周岁以上的罪犯,且该犯有性错乱症并可能再次实施犯罪。

韩国第一个被实施化学阉割的是性侵儿童的惯犯朴某。这个朴某可谓劣迹斑斑:自1984年至2002年近20年间,朴某在首尔、仁川等地4次对4名未满13岁的女孩实行性暴力或性侵犯,4次犯罪累计服刑将近20年。朴某出狱重返社会上没有多久,就因再次犯罪重新入狱。

经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判定其为“少儿性嗜好症”患者,为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2012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决定对其实施化学阉割,预计历时3年。当年5月23日,朴某开始接受首次药物治疗,出狱后在家中接受监视,3年内每隔3个月接受一次药物治疗。

这种治疗方法并非简单抑制勃起,而是通过调节男性荷尔蒙抑制性欲,同时辅之以心理和认知治疗。对朴某所用药物为性腺刺激荷尔蒙拮抗药“亮丙瑞林”,注射后可抑制睾丸分泌睾丸激素,从而抑制性冲动。朴某注射药物后,专门的医疗小组每隔6个月会对其进行药效检查。

此外,朴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要戴电子脚镣,如果发现其服用抵消化学阉割药效的药物,将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调查显示,韩国很多女性欢迎实施化学阉割,并对扩大到全部年龄性犯罪行为表示赞同。不过也有学者质疑化学阉割违背人权,是一种不人道的待遇。因为化学阉割不需本人同意,具有强制执行性质,所以可能侵犯人权,而且可能违宪。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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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阉割:国际立法的“新宠”

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始创于美国,是指运用药物方法来调节男性的雄性激素分泌,即通过注射或者口服特定药物来降低雄性激素水平,从而使其在服药期间降低或者失去性欲。

文 |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刘星

责编 | 马蓉蓉

据美国有线电视网6月5日报道,为了打击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美国阿拉巴马州近日通过一项编号为“HB379”的法案,引发争议。该法案规定,21岁及以上、曾性侵过13岁及以下儿童的罪犯,想要寻求假释,在距离假释日期至少一个月前,他们就要进行自费的化学阉割,直到法院认定“犯人已没有进行化学阉割的必要”。

法案同时强调,如果犯人在中途停止接受化学阉割,此举将被视为“违反假释条例”,他们会失去假释资格,重新回到监狱。如果犯人无法负担药物的费用,可以申请免费接受化学阉割。

据报道,这项草案已于5月底在阿拉巴马州州议会上获得通过,6月11日,该州州长凯·艾维签署法案,该法案正式施行。

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始创于美国,是指运用药物方法来调节男性的雄性激素分泌,即通过注射或者口服特定药物来降低雄性激素水平,从而使其在服药期间降低或者失去性欲。

目前,实施这一措施的国家有美国、德国、丹麦、瑞典、波兰等,而韩国则是亚洲第一个采取这一措施的国家。除韩国、波兰等国通过强制性化学阉割法律外,国际上大多国家都遵循化学阉割自愿原则,明确告知性暴力者化学阉割的结果和副作用,是否实施由其自己决定。与此同时,化学阉割作为一种替代性惩罚措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自愿选择了化学阉割的话,那么犯人就可以得到缓刑或者减刑的补偿。

虽然争议不断,但化学阉割对降低性犯罪再犯率的作用不容小觑。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四国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采用化学阉割惩罚手段后,当地性侵犯儿童的案件已经从40%减少到5%。在美国俄勒冈州134名被假释的性犯罪者中,接受化学阉割的人均未再犯,而未接受者再犯率将近20%。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性障碍诊所博士伯林对20世纪90年代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了追踪调查,发现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

而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就是化学阉割是对性罪犯基本人权的侵犯,是一种野蛮残忍的行为。不过,国际上的多数专家认为,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生理原因造成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家庭、社会等因素。 

美国9州:一种必须进行的刑罚 

阿拉巴马州这项“HB379法案”是该州议员史蒂夫·赫斯特提出的。十多年前,当赫斯特听说一个婴儿遭到父亲性虐待的案件后,就开始着力推行这项立法。该法案的早期版本更加严厉,它要求对性侵犯者进行物理阉割,但这个版本没有在议会上通过。而在议会辩论中,赫斯特也承认,这项措施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每一个人都起作用,犯人还可以找到其他方法来骚扰儿童。

面对质疑,赫斯特驳斥称:“当我介绍这项法案时,很多人问我,‘你不觉得这么做很不人道吗?’我告诉他们,没有比性侵一个没有反抗能力的儿童更加不人道的事情了。”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法律,允许对特定人群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外科阉割。直至现在,美国仍有13个州保留着对强奸犯进行外科阉割的规定。由于外科阉割的永久性和结果的不可恢复性,这种做法已经很久未被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化学阉割。

1996年,加尼福利亚州成为了第一个施行化学阉割的州。至今,共9个州立法允许对性犯罪的犯罪人进行阉割,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娜州、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威斯康辛州和阿拉巴马州。但是,这些州的立法规定有所不同。

在美国有关化学阉割的立法中,首先考虑的是被害人年龄。有的州只将化学阉割适用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中,有的州适用于所有的性犯罪。其次是阉割手段。有的州只适用化学阉割,而有的州还保留了外科阉割。不过,保留外科阉割的州都不是强制适用,只有罪犯自愿时,才可适用。再次为是否强制。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由法庭裁量适用,或者强制适用,或者罪犯自愿适用。最后是违反化学阉割的后果。不同的州有不同规定,有的将其视为重罪加以处罚,而有的州未予规定。

在美国,阉割刑是一种惩罚措施,而不仅仅是一种矫正手段。化学阉割是建立在性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适用化学阉割的案件而言,这是一种必须进行的刑罚。

同时,许多规定了化学阉割的州,往往把化学阉割作为假释的条件,可以用自愿接受化学阉割来换取自由。换句话说,化学阉割是可以代替服刑的一种刑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化学阉割在性质上与监禁刑相同,都是一种刑罚。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化学阉割作为假释的条件来加以使用。而对于两次或两次以上性犯罪的犯罪人,化学阉割是需要被强制实施的。

此外,违反化学阉割的规定,会给罪犯带来不利后果。未能主动接受化学阉割的人,还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被处罚。这也说明化学阉割具有强制性,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刑罚。化学阉割的强制性与刑罚的强制性相契合,如果罪犯没有遵从判决的要求服刑,那么罪犯本人将会面临一定的不利后果。 

欧洲:领先的化学阉割司法实践 

近年来,北欧一些国家通过新法,利用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的方式,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这也就是俗称的化学阉割。这项法律在瑞典、冰岛、丹麦和挪威实施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化学阉割的司法实践上,北欧国家远远走在了其他国家前面。瑞典于1993年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2004年,挪威研究机构在一项科研实验中,对4名强奸犯实施了化学阉割。

2008年10月7日,波兰政府批准一项法案,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恋童癖罪犯施行化学阉割治疗。2009年9月,波兰议会一致通过这一法规,在该法律成文前,该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执行。2010年6月8日,化学阉割法律规定正式生效。

2007年6月,英国内政大臣里德宣布开展试点,向恋童癖者提供抑制性欲的药物。在英国,司法机关首先会向罪犯发出信件,告诉他们“这些药物会抑制性欲,尽管你还能有性行为,但会非常困难,不过可以调整剂量,使你能够与另一半发生性关系”。2008年8月27日,英国决定对已经被捕的恋童癖者实行化学阉割,以帮助解决他们的性行为问题。

法国目前的做法是,性变态者或者一辈子蹲监狱,或者在被释放前接受化学阉割。

2004年11月13日,时任法国司法部长的佩尔本宣布,展开药物治疗效用的研究,以打击屡教不改的性罪犯,特别是恋童犯。2008年11月,法国开始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药物治疗的试验项目。

2009年11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严厉惩处累犯的法案,该法案尤其对拒绝医疗的有前科的性犯罪人员从重惩处,性累犯如拒绝化学阉割将重返监狱。 

韩国:首个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 

近年来,化学阉割成为一些国家对待严重性犯罪罪犯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韩国是亚洲首个引入该项措施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就通过了《对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进行药物治疗相关法律》,根据该法规定,化学阉割适用于性侵未满16周岁儿童的19周岁以上的罪犯,且该犯有性错乱症并可能再次实施犯罪。

韩国第一个被实施化学阉割的是性侵儿童的惯犯朴某。这个朴某可谓劣迹斑斑:自1984年至2002年近20年间,朴某在首尔、仁川等地4次对4名未满13岁的女孩实行性暴力或性侵犯,4次犯罪累计服刑将近20年。朴某出狱重返社会上没有多久,就因再次犯罪重新入狱。

经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判定其为“少儿性嗜好症”患者,为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2012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决定对其实施化学阉割,预计历时3年。当年5月23日,朴某开始接受首次药物治疗,出狱后在家中接受监视,3年内每隔3个月接受一次药物治疗。

这种治疗方法并非简单抑制勃起,而是通过调节男性荷尔蒙抑制性欲,同时辅之以心理和认知治疗。对朴某所用药物为性腺刺激荷尔蒙拮抗药“亮丙瑞林”,注射后可抑制睾丸分泌睾丸激素,从而抑制性冲动。朴某注射药物后,专门的医疗小组每隔6个月会对其进行药效检查。

此外,朴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要戴电子脚镣,如果发现其服用抵消化学阉割药效的药物,将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调查显示,韩国很多女性欢迎实施化学阉割,并对扩大到全部年龄性犯罪行为表示赞同。不过也有学者质疑化学阉割违背人权,是一种不人道的待遇。因为化学阉割不需本人同意,具有强制执行性质,所以可能侵犯人权,而且可能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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