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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例涉黑组织成员与其“保护伞”同堂受审,“黑老大”获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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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例涉黑组织成员与其“保护伞”同堂受审,“黑老大”获刑22年

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马某桥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

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桥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数人,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刚、尤某峰为其充当“保护伞”,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服务,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马某桥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听命于马某桥,参与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吴某忠、孟某作为村委会干部,为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出谋划策并参与具体实施;被告人茹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得到马某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照顾,雇凶将张某打成重伤;被告人陈某成立公司伙同马某桥从事诈骗活动,并长期为马某桥管理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非法采矿,并按照黄某的安排,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恐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安排,全面负责非法采矿现场工作。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积极参加者,陈某、孟某、周某、刘某为其他参加者。

(二)经济特征

该组织通过成立公司、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侵吞、骗取政府、企业征地、租地赔偿款。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包庇、保护。并将收入用于组织日常开销、支付雇凶伤人的费用以及承担被抓成员家属的日常开销。为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三)行为特征

在被告人马某桥的指使、安排、保护及默许下,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并实施了七起违法行为。

(四)危害性特征

该组织以高陵区耿北村为据点,把持基层政权多年、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对有不同意见的干部、村民轻则打骂,重则致人重伤。且在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纵容。在该区域确立了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是我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刚作为镇领导的职务便利,对该组织诈骗、贪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尤某峰利用其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的职务便利,纵容包庇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称霸一方,严重危害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被告人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贪污、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骗取租地、征地补偿款、赔偿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马某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参加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某刚、尤某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茹某、李某亮、孙某康、郭某元、李某、王某超、索某章、张某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马某桥、黄某、周某还采取滋扰手段,恐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某桥分别伙同陈某、刘某刚、杨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周某、刘某、张某齐、陈某兴、茹某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桥、孟某、吴某忠、刘某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马某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刘某刚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马某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10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中央、省、市近20家媒体参与报道。

来源:西安中院

原标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保护伞”同堂受审一审宣判“黑老大”获刑二十二年!

最新更新时间:06/19 22:41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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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例涉黑组织成员与其“保护伞”同堂受审,“黑老大”获刑22年

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马某桥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

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桥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数人,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刚、尤某峰为其充当“保护伞”,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服务,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马某桥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听命于马某桥,参与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吴某忠、孟某作为村委会干部,为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出谋划策并参与具体实施;被告人茹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得到马某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照顾,雇凶将张某打成重伤;被告人陈某成立公司伙同马某桥从事诈骗活动,并长期为马某桥管理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非法采矿,并按照黄某的安排,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恐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安排,全面负责非法采矿现场工作。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积极参加者,陈某、孟某、周某、刘某为其他参加者。

(二)经济特征

该组织通过成立公司、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侵吞、骗取政府、企业征地、租地赔偿款。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包庇、保护。并将收入用于组织日常开销、支付雇凶伤人的费用以及承担被抓成员家属的日常开销。为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三)行为特征

在被告人马某桥的指使、安排、保护及默许下,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并实施了七起违法行为。

(四)危害性特征

该组织以高陵区耿北村为据点,把持基层政权多年、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对有不同意见的干部、村民轻则打骂,重则致人重伤。且在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纵容。在该区域确立了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是我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刚作为镇领导的职务便利,对该组织诈骗、贪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尤某峰利用其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的职务便利,纵容包庇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称霸一方,严重危害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被告人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贪污、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骗取租地、征地补偿款、赔偿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马某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参加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某刚、尤某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茹某、李某亮、孙某康、郭某元、李某、王某超、索某章、张某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马某桥、黄某、周某还采取滋扰手段,恐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某桥分别伙同陈某、刘某刚、杨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周某、刘某、张某齐、陈某兴、茹某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桥、孟某、吴某忠、刘某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马某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刘某刚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马某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10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中央、省、市近20家媒体参与报道。

来源:西安中院

原标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保护伞”同堂受审一审宣判“黑老大”获刑二十二年!

最新更新时间:06/1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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