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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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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

2019年6月20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亿4千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172万元。

图片来源:Unsplash

2019年6月20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亿400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172万元。

2017年5月11日,时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获悉A上市公司筹划收购香港B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又在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共计获利13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人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从中获利171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被告人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从中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同年7月,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而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并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桑某、陈某均表示要上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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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

2019年6月20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亿4千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172万元。

图片来源:Unsplash

2019年6月20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亿400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172万元。

2017年5月11日,时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获悉A上市公司筹划收购香港B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又在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共计获利13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人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从中获利171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被告人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从中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同年7月,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而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并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桑某、陈某均表示要上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