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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7条措施“护航”科创板,对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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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7条措施“护航”科创板,对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意见》明确,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何香奕

科创板开板一周后,最高法2019年6月2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对涉及科创板的第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2019年6月13日,中国资本市场迎来历史性一刻--科创板正式开板。目前科创板已进入执行落实阶段,截至6月17日晚间,科创板IPO申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123家。

最高法多年来制定了40多部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这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性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意见》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17条举措,规定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纠纷等一审的民事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这次制度的创新改革方面的重中之重是从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下是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指出,《意见》通过强调完善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体系,与行政责任体系和刑事责任体系一起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保障体系。

其中,《意见》第5条、第9条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意见》还强化了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意见第9条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为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意见》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规定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接受利益输送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指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大疼的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察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努力形式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指出,《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正确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察机关协同配合作了安排。

同时,《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同时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李超表示,通过明确提出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等司法要求,确保了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治,有利于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另外,通过强调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就专业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提高保荐人的履职要求等,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职责,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和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

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意见》从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回应。《意见》第11条规定,对证券公司应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

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意见》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最高法还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与监管部门和有关协会建立解决纠纷的信息化平台,建立立、审、执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机制,打造一站式化解证券纠纷的机制和平台。“总的来说,出发点就是怎么能够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我们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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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7条措施“护航”科创板,对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意见》明确,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何香奕

科创板开板一周后,最高法2019年6月2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对涉及科创板的第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2019年6月13日,中国资本市场迎来历史性一刻--科创板正式开板。目前科创板已进入执行落实阶段,截至6月17日晚间,科创板IPO申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123家。

最高法多年来制定了40多部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这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性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意见》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17条举措,规定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纠纷等一审的民事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这次制度的创新改革方面的重中之重是从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下是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指出,《意见》通过强调完善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体系,与行政责任体系和刑事责任体系一起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保障体系。

其中,《意见》第5条、第9条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意见》还强化了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意见第9条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为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意见》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规定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接受利益输送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指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大疼的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察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努力形式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指出,《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正确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察机关协同配合作了安排。

同时,《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同时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李超表示,通过明确提出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等司法要求,确保了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治,有利于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另外,通过强调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就专业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提高保荐人的履职要求等,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职责,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和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

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意见》从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回应。《意见》第11条规定,对证券公司应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

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意见》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最高法还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与监管部门和有关协会建立解决纠纷的信息化平台,建立立、审、执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机制,打造一站式化解证券纠纷的机制和平台。“总的来说,出发点就是怎么能够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我们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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