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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重庆云阳突发酒驾撞人案件,肇事者曾因不满判刑多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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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重庆云阳突发酒驾撞人案件,肇事者曾因不满判刑多次上诉

6月22日,重庆市云阳县发生了一起严重酒驾撞人案件,界面新闻调查发现,肇事司机曾因不满判刑,多次上诉,事故具体原因尚待调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何香奕 曾金秋

编辑 | 刘海川


6月22日,重庆市云阳县发生一起严重酒驾撞人案件。一则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晚上20时许,一辆黑色轿车在街道上冲撞,有多人受伤倒地。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0余人受伤。案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云阳警方于22日晚发布通报称,今晚20时10分,在云阳县江口镇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经初步核查,肇事司机彭某(男,42岁,云阳县马渠镇人)驾驶猎豹牌黑色越野车(车牌号:渝FEV122),从江口镇街道三叉红绿灯路口向农贸市场行驶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被控制时尚处于酒后意识模糊状态。截至目前,死亡人数4人,9人重伤。目前,肇事车辆及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界面新闻从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了解到,目前有3名伤者在该医院接受治疗,其余伤者已被分别送往云阳县县医院和云阳县中医院。

多名网友称,该名男子系因不满此前判刑,属恶意报复。界面新闻从接近案情的相关人士处证实,肇事司机确系网传男子彭贞清,但具体原因尚待调查。

界面新闻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彭贞清此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后不服上诉获改判。彭贞清的辩护律师彭祖权表示,2018年彭贞清曾找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获得了30万赔偿金。“按协议,先给了彭贞清20万,之后每年向其支付1万”。

据判决文书显示,2010年3月以来,彭贞清伙同他人为了迫使孝感城区的米粉、面条生产业主退出经营,达到垄断米粉、面条市场之目的,先后多次出资指使他人对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加工生产的五名业主进行威胁、殴打。

2010年12月29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彭贞清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其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彭贞清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彭贞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彭祖权告诉界面新闻,彭贞清于2016年服刑期满出狱后,找到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彭祖权为其法援律师。当时,彭贞清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后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加判一年,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遭法院驳回。

2017年6月5日,彭贞清以相同理由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2018年10月3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法院认为,本案在发回重审时,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彭贞清加刑一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彭贞清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前,彭贞清还曾因拖欠银行贷款被银行告上法庭。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向被告蒋红、彭贞清发放贷款6.8万元用于购车,但被告蒋红、彭贞清没有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6年8月9日止,被告蒋红、彭贞清累计违约达7次以上,尚欠原告1515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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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重庆云阳突发酒驾撞人案件,肇事者曾因不满判刑多次上诉

6月22日,重庆市云阳县发生了一起严重酒驾撞人案件,界面新闻调查发现,肇事司机曾因不满判刑,多次上诉,事故具体原因尚待调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何香奕 曾金秋

编辑 | 刘海川


6月22日,重庆市云阳县发生一起严重酒驾撞人案件。一则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晚上20时许,一辆黑色轿车在街道上冲撞,有多人受伤倒地。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0余人受伤。案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云阳警方于22日晚发布通报称,今晚20时10分,在云阳县江口镇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经初步核查,肇事司机彭某(男,42岁,云阳县马渠镇人)驾驶猎豹牌黑色越野车(车牌号:渝FEV122),从江口镇街道三叉红绿灯路口向农贸市场行驶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被控制时尚处于酒后意识模糊状态。截至目前,死亡人数4人,9人重伤。目前,肇事车辆及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界面新闻从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了解到,目前有3名伤者在该医院接受治疗,其余伤者已被分别送往云阳县县医院和云阳县中医院。

多名网友称,该名男子系因不满此前判刑,属恶意报复。界面新闻从接近案情的相关人士处证实,肇事司机确系网传男子彭贞清,但具体原因尚待调查。

界面新闻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彭贞清此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后不服上诉获改判。彭贞清的辩护律师彭祖权表示,2018年彭贞清曾找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获得了30万赔偿金。“按协议,先给了彭贞清20万,之后每年向其支付1万”。

据判决文书显示,2010年3月以来,彭贞清伙同他人为了迫使孝感城区的米粉、面条生产业主退出经营,达到垄断米粉、面条市场之目的,先后多次出资指使他人对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加工生产的五名业主进行威胁、殴打。

2010年12月29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彭贞清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其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彭贞清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彭贞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彭祖权告诉界面新闻,彭贞清于2016年服刑期满出狱后,找到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彭祖权为其法援律师。当时,彭贞清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后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加判一年,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遭法院驳回。

2017年6月5日,彭贞清以相同理由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2018年10月3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法院认为,本案在发回重审时,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彭贞清加刑一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彭贞清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前,彭贞清还曾因拖欠银行贷款被银行告上法庭。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向被告蒋红、彭贞清发放贷款6.8万元用于购车,但被告蒋红、彭贞清没有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6年8月9日止,被告蒋红、彭贞清累计违约达7次以上,尚欠原告1515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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