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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这么难 刑法修正稿审议仍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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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这么难 刑法修正稿审议仍未采纳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

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

图片来源:CFP

近年来,“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废争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而此前外界呼吁颇多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

一并公布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称,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草案。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将该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马馼委员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废除掉。

著名律师王振宇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也称,嫖宿幼女罪等于承认幼女可以作为卖淫者存在,与保护幼女、基本的人权观念相违背。

王振宇还认为,刑法已经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显然“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冲突。

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

著名律师斯伟江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这个罪名不科学,幼女本身的认知有限,实际上这种行为应该跟强奸一样。”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而此前嫖宿幼女是按强奸定罪。1997年公安部掀起了打击卖淫嫖娼运动高潮,各地也纷纷执行。王振宇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打击卖淫嫖娼的运动的产物。

立法机关关于“嫖宿幼女罪”的阐释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官方强调,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虽然从起刑点来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多两年,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2012年3月全国两会,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说,“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然而斯伟江告诉界面新闻,实践中强奸也不见得要比嫖宿幼女罪判得重,“一般判几年,轮奸判10年,死刑的还是少数。”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各地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也大多未超过5年。《南方周末》曾援引湖北一位法官的话,“量刑指导意见出来之后,没有加重情节的强奸罪,很多都判3到5年。”

“重刑不一定管用,主要还是要靠社会上的预防,但是嫖宿幼女罪本身就不科学。”斯伟江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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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

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

图片来源:CFP

近年来,“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废争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而此前外界呼吁颇多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

一并公布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称,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草案。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将该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马馼委员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废除掉。

著名律师王振宇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也称,嫖宿幼女罪等于承认幼女可以作为卖淫者存在,与保护幼女、基本的人权观念相违背。

王振宇还认为,刑法已经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显然“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冲突。

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

著名律师斯伟江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这个罪名不科学,幼女本身的认知有限,实际上这种行为应该跟强奸一样。”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而此前嫖宿幼女是按强奸定罪。1997年公安部掀起了打击卖淫嫖娼运动高潮,各地也纷纷执行。王振宇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打击卖淫嫖娼的运动的产物。

立法机关关于“嫖宿幼女罪”的阐释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官方强调,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虽然从起刑点来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多两年,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2012年3月全国两会,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说,“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然而斯伟江告诉界面新闻,实践中强奸也不见得要比嫖宿幼女罪判得重,“一般判几年,轮奸判10年,死刑的还是少数。”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各地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也大多未超过5年。《南方周末》曾援引湖北一位法官的话,“量刑指导意见出来之后,没有加重情节的强奸罪,很多都判3到5年。”

“重刑不一定管用,主要还是要靠社会上的预防,但是嫖宿幼女罪本身就不科学。”斯伟江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