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治周末记者 于伟力
责编|马蓉蓉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瓷科技”)由于侵犯作家莫言名誉权,被判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这创下了侵犯名誉权赔偿额的最高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莫言被侵权案显然超过了这一数额。据判决书显示,此案是从4个方面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原告作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场价值毋庸置疑。在原告未曾进行商业代言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场价格;第二,被告在产品宣传中严重虚构了事实部分,存在明显恶意行为;第三,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原告呈现的形象与原告良好声誉的形象相距甚远,被告编造的话缺少起码的公允性、判断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代言无底线”的形象,对原告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第四,涉案侵权方式有三种,视频、网页以及展示现场播放有侵权内容的视频、放置有侵权内容的宣传海报。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属于一般性的赔偿标准,显然不能填补原告的损失,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起到惩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权范围也不仅限于信息网络侵权,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对上述标准予以调整。
赔偿金低成名人被侵权纠纷案中常态
名人被侵权到底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多起名人被侵权纠纷案发现,司法实践中,这类侵权纠纷的赔偿额通常都不高。
2013年8月,因某媒体刊登文章《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伊能静向法院起诉名誉侵权,索赔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媒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中的诽谤,判决其在杂志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伊能静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2013年中旬,山东某网站因刊登“白百何偷东西顺600元奢侈品白百何偷东西有前科因偷窃被开除”的文章,后被网友转至某社交网站,白百何起诉了这两家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3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结合侵权的情节、后果等判决被告赔偿白百何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15年11月,由于在多个途径公开散布针对甄子丹的不实言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耿卫国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支付甄子丹精神赔偿5万元。
2016年3月,因某微信公众号冒用王健林名义发表批评淘宝网及电商的文章,擅用其肖像并致其名誉受损,王健林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1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最终判决其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7.5万元。
后又有一名为“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因配发多篇包含暴露图片,且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被王健林起诉,要求关闭涉案公众号,删除全部文章,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构成对王健林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11月,杨某在其新浪微博账户中发布有关知名艺人吴亦凡“招妓召到日本”等内容,吴亦凡以其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法院认定杨某构成名誉侵权,综合考虑杨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杨某在其网络账号主页首页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吴亦凡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对于维权费用,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依法确定为11300元。
赔偿数额逐年提高,起到引导作用
从以上诸多法院判决可见,法院判给原告的赔偿金都很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党伟介绍,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件情况,赔偿金一般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但数额普遍不高,且全国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都不一致。
“相对而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普遍要比内陆地区的法院判决金额稍高,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关系。”张党伟说。
北京市航天航空大学副教授李昊则认为,侵犯名誉权案件赔偿金难确定,究其原因主要是损失或侵权人的获益不易证明确定。尽管国内的立法在不断完善,但维权成本较高,赔偿金额较少,且取证难度大。李昊则分析,由于社会大众的边界意识较弱,导致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近年侵权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军赞同上述观点并补充道,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各项要素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进化其参与程度的。因此,之前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在内的人身权利赔偿数额都不高,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但这种偏低的司法赔偿裁判结果,客观上对于不利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赵军举例说明,2001年,崔永元一起肖像权被侵犯被判赔偿额仅10万元,当时这个判决在社会上的效果就不够好,让一些侵权者滋生了宁可故意侵权(赔偿不高)也不去寻求与名人签订肖像权许可合同(价格较高)的恶意。
“不过,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对于公民人身权被侵权的赔偿数额逐年在提高,对于以司法判例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赵军进一步强调。
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额
近年来,我国有关名人侵权纠纷的事件有增无减,名人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名人被侵权提起的的诉讼也日益增多,对于侵权损失如何界定赔偿范围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赵军认为,无论是否名人,人身权益受到侵犯,都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权利。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那么,被侵权一方如何才能在诉讼中,为自己争取更多赔偿金的可能?赵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作为被侵权一方,首先要有证据意识,对于自己被侵权而产生的各项损失保留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证明;其次,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侵权法的获利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以获得较为真实的侵权人获利金额。这些对被侵权人维权,获得合理赔偿都有一定的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