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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绝命毒师”案张正波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律师称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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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绝命毒师”案张正波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律师称将继续上诉

辩护律师表示,本案在“6·26”国际禁毒日之前改判,较为不易,不过仍将继续上诉。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 曾金秋

武汉“绝命毒师”案经历重审后四名被告人获得改判。2019年6月25日,界面新闻从本案辩护律师朱明勇处表示,张正波已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被告人杨朝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正波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鲍俊喜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冯静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朱明勇表示,本案在“6·26”国际禁毒日之前改判,较为不易,不过仍将继续上诉。

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随后被捕的凯门公司股东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因高校教职工身份,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检方诉称,2005年,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位股东,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生产,销往英美等国家。张正波在武汉凯门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另外三名被告分别负责销售接单、收取货款等。

2013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发布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凯门公司涉案的4号、5号等药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由于利润巨大,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起诉书称。检方认为,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正波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朝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冯静、鲍俊喜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决后,张正波及其它被告人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张正波辩称,凯门公司成立后所生产的产品均为“常规有机中间体”,并在研发中申请过相关专利。被海关查货的违禁药品中,有三样是在成立时就具备技术生产能力的,还有三样是其出国期间由凯门公司其他成员自行生产的。他还称,2014年6月左右,他获悉涉案产品上了管制目录,还曾坚决制止公司继续生产,并要求公司成员销毁产品。最后,在屡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继续对外销售,销毁了全部库存”。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案涉药品属于“医药中间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毒品案件的《武汉纪要》,这些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本质上是药品,只有当有确实证据证明这些物质流向了毒品市场、被吸食服用人员所使用时,才可能被认定是“毒品”。而该案现有证据证明,这些医药中间体均销往了海外,大量邮寄的地址对应的是化工企业。

2018年5月2日,湖北省高院裁定,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仍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后在2018年11月27日和2019年4月26日,本案重审进行了两次开庭。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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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绝命毒师”案张正波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律师称将继续上诉

辩护律师表示,本案在“6·26”国际禁毒日之前改判,较为不易,不过仍将继续上诉。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 曾金秋

武汉“绝命毒师”案经历重审后四名被告人获得改判。2019年6月25日,界面新闻从本案辩护律师朱明勇处表示,张正波已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被告人杨朝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正波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鲍俊喜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冯静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朱明勇表示,本案在“6·26”国际禁毒日之前改判,较为不易,不过仍将继续上诉。

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随后被捕的凯门公司股东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因高校教职工身份,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检方诉称,2005年,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位股东,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生产,销往英美等国家。张正波在武汉凯门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另外三名被告分别负责销售接单、收取货款等。

2013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发布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凯门公司涉案的4号、5号等药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由于利润巨大,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起诉书称。检方认为,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正波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朝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冯静、鲍俊喜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决后,张正波及其它被告人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张正波辩称,凯门公司成立后所生产的产品均为“常规有机中间体”,并在研发中申请过相关专利。被海关查货的违禁药品中,有三样是在成立时就具备技术生产能力的,还有三样是其出国期间由凯门公司其他成员自行生产的。他还称,2014年6月左右,他获悉涉案产品上了管制目录,还曾坚决制止公司继续生产,并要求公司成员销毁产品。最后,在屡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继续对外销售,销毁了全部库存”。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案涉药品属于“医药中间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毒品案件的《武汉纪要》,这些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本质上是药品,只有当有确实证据证明这些物质流向了毒品市场、被吸食服用人员所使用时,才可能被认定是“毒品”。而该案现有证据证明,这些医药中间体均销往了海外,大量邮寄的地址对应的是化工企业。

2018年5月2日,湖北省高院裁定,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仍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后在2018年11月27日和2019年4月26日,本案重审进行了两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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