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界面四川 晓晨
2019年6月25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公告》将部分原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了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就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上诉三种情形外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以四川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住宅为例:
如以买卖进行过户,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合计需缴纳税费15500.00元;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计算,受赠方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00元;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告》也提到,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