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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二审开庭未宣判,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仍是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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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二审开庭未宣判,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仍是焦点

备受关注的“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于2019年6月26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近6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备受关注的“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于2019年6月26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近6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非常激烈。”二审庭审结束后,李建雪的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告诉界面新闻,庭审从早上9点半持续到下午4点半,控辩双方主要针对一审中的事实认定发表了意见。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9年6月26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一案。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充分发表意见,并围绕死者基本病情的诊断是否有误、抢救措施是否有力、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当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 ,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界面新闻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原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李建雪在一审时曾当庭辩称,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邓利强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李建雪是在产妇分娩以后,助产士遇到大出血的情况,李建雪报告大夫时,才出现。之前的医疗行为,李建雪并未出现,不应该由李建雪承担责任。​​”

邓利强还指出,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但并不是不负责任,“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是去写病历。在她判断病人病情平稳时,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她)一直在观察病人。”邓利强认为,况且事后医方已经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并不应该一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的2月,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同年,李建雪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而李建雪本人,在一审结束后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目前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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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二审开庭未宣判,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仍是焦点

备受关注的“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于2019年6月26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近6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备受关注的“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于2019年6月26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近6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非常激烈。”二审庭审结束后,李建雪的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告诉界面新闻,庭审从早上9点半持续到下午4点半,控辩双方主要针对一审中的事实认定发表了意见。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9年6月26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一案。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充分发表意见,并围绕死者基本病情的诊断是否有误、抢救措施是否有力、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当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 ,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界面新闻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原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李建雪在一审时曾当庭辩称,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邓利强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李建雪是在产妇分娩以后,助产士遇到大出血的情况,李建雪报告大夫时,才出现。之前的医疗行为,李建雪并未出现,不应该由李建雪承担责任。​​”

邓利强还指出,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但并不是不负责任,“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是去写病历。在她判断病人病情平稳时,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她)一直在观察病人。”邓利强认为,况且事后医方已经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并不应该一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的2月,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同年,李建雪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而李建雪本人,在一审结束后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目前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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