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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加大“老鼠仓”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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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加大“老鼠仓”惩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老鼠仓”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这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最高检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意味着,以上违法情形中,无论是多赚还是少亏,都要按“违法所得”算,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这6方面包括: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言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在惩处力度上,《司法解释》也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程合红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则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内部分工明确,有固定配资团队,有专业操盘手,通过运用多种操纵犯罪手法,短时间内集中轮番炒作多只股票,获取高额利益,市场影响十分恶劣。

其次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犯罪特征由从业人员私下直接交易向泄露、互换信息以及共谋违法交易演变,隐蔽性更强。

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内幕交易犯罪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目前,内幕信息泄露范围呈扩大趋势,参与人员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市场影响恶劣。

此外,还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表现为数量大幅提升,造假手法隐蔽复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存在涉案公司虚构财务数据、隐瞒巨额负债、虚构资金用途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严重失职、承销券商疏于审核等诸多问题;跨境犯罪逐渐增多,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以及沪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的推出和交易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境违法犯罪逐渐增多;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披露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呈现复合型犯罪特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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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加大“老鼠仓”惩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老鼠仓”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这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最高检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意味着,以上违法情形中,无论是多赚还是少亏,都要按“违法所得”算,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这6方面包括: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言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在惩处力度上,《司法解释》也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程合红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则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内部分工明确,有固定配资团队,有专业操盘手,通过运用多种操纵犯罪手法,短时间内集中轮番炒作多只股票,获取高额利益,市场影响十分恶劣。

其次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犯罪特征由从业人员私下直接交易向泄露、互换信息以及共谋违法交易演变,隐蔽性更强。

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内幕交易犯罪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目前,内幕信息泄露范围呈扩大趋势,参与人员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市场影响恶劣。

此外,还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表现为数量大幅提升,造假手法隐蔽复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存在涉案公司虚构财务数据、隐瞒巨额负债、虚构资金用途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严重失职、承销券商疏于审核等诸多问题;跨境犯罪逐渐增多,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以及沪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的推出和交易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境违法犯罪逐渐增多;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披露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呈现复合型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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