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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两次因强奸入狱获释后再犯凶案:四次减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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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两次因强奸入狱获释后再犯凶案:四次减刑合法吗?

近日,四川宜宾15岁中学失踪女生确认遇害,嫌疑人系第三次犯案,此前他曾因强奸、杀人两次入狱,获四次减刑,社会舆论质疑其是否为累犯,减刑是否合法。学者表示,对于此类犯罪分子出狱后再犯案,不能一味要求刑罚从重,要从犯罪预防层面去考量。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近日,四川警方通报宜宾15岁中学女生遇害一事,随即有媒体曝出,嫌疑人陈某系第三次犯案,此前他曾因强奸、杀人两次入狱,获四次减刑。该案中嫌疑人一犯再犯的情节引发了社会关注,舆论质疑其是否为累犯,对于此类犯罪减刑上是否需加强限制。

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公安局确认当地一中学15岁失踪女生已遇害,嫌疑人陈某奎已被抓获。据悉,该案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狱中曾获四次减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陈某奎初次犯案时未满18周岁,虽涉强奸、杀人两项重罪,但是未被判处极刑。据悉,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后在监狱呆了约十六七年。

陈某奎出狱后再次犯案。2007年12月21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奎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陈某奎此次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开始执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陈某奎在此次入狱服刑中,先后四次获得减刑,共获减刑三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告诉界面新闻,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因此法院对陈某奎第二次犯案时的判决并不是按照累犯进行处理的。且法院第二次对其作出的判决属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已属较重刑罚。

对于陈某奎第二次服刑期间获得的四次减刑,张新年指出,依据《刑法》规定,我国目前只针对被判处死缓的部分罪犯实施限制减刑,对于其他的刑罚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可进行减刑,但对于减刑以后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实际上,类似的少年犯获减刑出狱再犯案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据公开报道,2016年1月,19岁的韦某将广州番禺11岁女孩陈某奸杀。此前,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在广西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案发当天,韦某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见被害女童独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桥底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女童杀害。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初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则不适用“累犯从重”的规定。

曾有学者撰文表示,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残忍的未成年犯罪,立法上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则表示,不能一味限制累犯的减刑。

他提出,在实际中,虽然法定上不按照“累犯从重”处罚,但法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多数心智尚未成熟,一时冲动下犯罪,有教育改造的空间和可能性,不能一味打压。

界面新闻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对部分累犯适用“减刑从严”。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累犯薛某的减刑,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建议的十个月下调到两个月。

据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薛国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薛国江减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罪犯薛某分别在1998年7月、2002年10月、2008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次犯罪系累犯,罪习较深,酌予对罪犯薛国江少减刑二个月。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只有以上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才会被限制减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表示,虽然刑法没有针对暴力犯罪或是性侵犯的减刑规定,但整体层面上,我国法律对于减刑限制较为严格,限制了减刑的次数、及多次减刑之间的期限等。

从国际范围看,有的国家对于性侵罪犯的刑罚比较严格。以韩国为例,自2008年起,韩国凡是有两次以上性暴力史,或是有对未成年人性侵史的罪犯,刑满释放后,需佩戴电子脚环,从此终身处在被监视行踪的状态。一旦踏入学校、幼儿园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便会收到警告。佩戴人除下,或破坏这个脚环,则要被处以七年的监禁和巨额罚款。此外,韩国对性侵罪犯实行化学阉割,对未满16岁儿童进行性暴力的罪犯,除了要坐牢外,视情况可被法院处以化学阉割。

此前韩国“素媛”事件的凶手即将出狱,也曾引发社会舆论。2008年,赵某在韩国京畿道绑架侵犯了一名8岁女孩,被捕入狱后,被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据韩媒报道,近日,赵某结束了12年的刑期,将于2020年出狱。但有测验结果显示,赵某在出狱后有可能再次犯案。按照韩国现行法律,无法对赵斗顺增加刑期。目前韩国法务部正在进行商讨,可能会给赵斗顺增加心理辅导课程,时长为100小时。

“应从从犯罪预防层面去考量,而不是单纯地限制减刑。”陈伟建议,我国也可以建立罪犯的评估机制,在出狱前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评估,同时加强后续的跟进和保安措施。

张新年也认为,《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我国仍属于刑罚较重的国家之一。“不能一味的要求法律对其作出超过法律应有规制限度,应当在立法上层面上重视罪犯在监狱期间的心理矫正以及监狱矫正,从根本上解决再犯问题”。

同时,他提出,在社会层面上,也应当注重对罪犯的社会矫正及合理的社会接受,帮助罪犯有效地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可能性。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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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两次因强奸入狱获释后再犯凶案:四次减刑合法吗?

近日,四川宜宾15岁中学失踪女生确认遇害,嫌疑人系第三次犯案,此前他曾因强奸、杀人两次入狱,获四次减刑,社会舆论质疑其是否为累犯,减刑是否合法。学者表示,对于此类犯罪分子出狱后再犯案,不能一味要求刑罚从重,要从犯罪预防层面去考量。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近日,四川警方通报宜宾15岁中学女生遇害一事,随即有媒体曝出,嫌疑人陈某系第三次犯案,此前他曾因强奸、杀人两次入狱,获四次减刑。该案中嫌疑人一犯再犯的情节引发了社会关注,舆论质疑其是否为累犯,对于此类犯罪减刑上是否需加强限制。

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公安局确认当地一中学15岁失踪女生已遇害,嫌疑人陈某奎已被抓获。据悉,该案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狱中曾获四次减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陈某奎初次犯案时未满18周岁,虽涉强奸、杀人两项重罪,但是未被判处极刑。据悉,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后在监狱呆了约十六七年。

陈某奎出狱后再次犯案。2007年12月21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奎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陈某奎此次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开始执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陈某奎在此次入狱服刑中,先后四次获得减刑,共获减刑三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告诉界面新闻,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因此法院对陈某奎第二次犯案时的判决并不是按照累犯进行处理的。且法院第二次对其作出的判决属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已属较重刑罚。

对于陈某奎第二次服刑期间获得的四次减刑,张新年指出,依据《刑法》规定,我国目前只针对被判处死缓的部分罪犯实施限制减刑,对于其他的刑罚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可进行减刑,但对于减刑以后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实际上,类似的少年犯获减刑出狱再犯案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据公开报道,2016年1月,19岁的韦某将广州番禺11岁女孩陈某奸杀。此前,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在广西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案发当天,韦某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见被害女童独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桥底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女童杀害。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初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则不适用“累犯从重”的规定。

曾有学者撰文表示,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残忍的未成年犯罪,立法上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则表示,不能一味限制累犯的减刑。

他提出,在实际中,虽然法定上不按照“累犯从重”处罚,但法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多数心智尚未成熟,一时冲动下犯罪,有教育改造的空间和可能性,不能一味打压。

界面新闻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对部分累犯适用“减刑从严”。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累犯薛某的减刑,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建议的十个月下调到两个月。

据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薛国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薛国江减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罪犯薛某分别在1998年7月、2002年10月、2008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次犯罪系累犯,罪习较深,酌予对罪犯薛国江少减刑二个月。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只有以上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才会被限制减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表示,虽然刑法没有针对暴力犯罪或是性侵犯的减刑规定,但整体层面上,我国法律对于减刑限制较为严格,限制了减刑的次数、及多次减刑之间的期限等。

从国际范围看,有的国家对于性侵罪犯的刑罚比较严格。以韩国为例,自2008年起,韩国凡是有两次以上性暴力史,或是有对未成年人性侵史的罪犯,刑满释放后,需佩戴电子脚环,从此终身处在被监视行踪的状态。一旦踏入学校、幼儿园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便会收到警告。佩戴人除下,或破坏这个脚环,则要被处以七年的监禁和巨额罚款。此外,韩国对性侵罪犯实行化学阉割,对未满16岁儿童进行性暴力的罪犯,除了要坐牢外,视情况可被法院处以化学阉割。

此前韩国“素媛”事件的凶手即将出狱,也曾引发社会舆论。2008年,赵某在韩国京畿道绑架侵犯了一名8岁女孩,被捕入狱后,被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据韩媒报道,近日,赵某结束了12年的刑期,将于2020年出狱。但有测验结果显示,赵某在出狱后有可能再次犯案。按照韩国现行法律,无法对赵斗顺增加刑期。目前韩国法务部正在进行商讨,可能会给赵斗顺增加心理辅导课程,时长为100小时。

“应从从犯罪预防层面去考量,而不是单纯地限制减刑。”陈伟建议,我国也可以建立罪犯的评估机制,在出狱前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评估,同时加强后续的跟进和保安措施。

张新年也认为,《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我国仍属于刑罚较重的国家之一。“不能一味的要求法律对其作出超过法律应有规制限度,应当在立法上层面上重视罪犯在监狱期间的心理矫正以及监狱矫正,从根本上解决再犯问题”。

同时,他提出,在社会层面上,也应当注重对罪犯的社会矫正及合理的社会接受,帮助罪犯有效地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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