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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被特赦人员有尊严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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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被特赦人员有尊严地回归社会

犯罪人员也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尊重并呵护他们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

文|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责编|马蓉蓉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九次特赦,也是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第二次特赦。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赦名正言顺。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既是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也是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也有专家认为,依宪依法、合情合理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在特定时期调节国家的政治氛围,也可以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发挥舒缓作用。

诚如斯言。无论弘扬依法治国理念还是调节政治气候,无论展现国家形象还是发挥感召效应,特赦都有现实必要,也富有深远意义。

根据特赦令,有九类罪犯将被实行特赦,比如,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这些人为民族独立、国家解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适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些人获得特赦,想必公众并无异议。

特赦的对象是人。在释放人道主义精神的同时,如何让特赦更具人性化、更显人情味,就显得尤为关键。故此,我们既要关注哪些人将被特赦,也要关注他们被特赦后的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4年前的特赦,共有31527人受益。从2015年8月29日到2015年年底前,耗时4个多月完成了特赦罪犯工作。上次涉及四类服刑罪犯,这次涉及9类服刑罪犯,相关部门的工作量显然更为繁重。在这一过程中,既不能让不合条件者浑水摸鱼,也不能让符合条件者吃亏。同时,应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应该承认,特赦不是大赦,大赦是既赦罪又赦刑,而特赦是只赦刑不赦罪。换言之,被特赦后的人员仍是犯罪人员,只是被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但是,犯罪人员也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尊重并呵护他们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

特赦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将相关人员送出监狱大门那么简单,一些罪犯被特赦后能融入社会吗?能适应时代变迁吗?能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吗?无论基于法理还是情理,全社会都有责任帮扶这些被特赦后的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称,特赦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换个角度看,能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己能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是光把人放了那么简单。

相关部门不妨建立跟踪机制,以上次被特赦的31527人为例,他们现状如何?重获自由之后,有没有真正融进了社会?进而言之,此次将被特赦的人员,一旦走上社会后,将如何更有尊严地生活,相关部门有责任关注并帮助。

有学者认为,这次特赦决定规定的准予特赦与不得特赦的情形,依据充分、理由适当,相信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支持,保障特赦实施顺利进行,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而要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要确保被特赦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多部门协力,需要全社会助力,也需要被特赦人员的家庭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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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被特赦人员有尊严地回归社会

犯罪人员也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尊重并呵护他们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

文|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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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九次特赦,也是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第二次特赦。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赦名正言顺。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既是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也是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也有专家认为,依宪依法、合情合理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在特定时期调节国家的政治氛围,也可以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发挥舒缓作用。

诚如斯言。无论弘扬依法治国理念还是调节政治气候,无论展现国家形象还是发挥感召效应,特赦都有现实必要,也富有深远意义。

根据特赦令,有九类罪犯将被实行特赦,比如,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这些人为民族独立、国家解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适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些人获得特赦,想必公众并无异议。

特赦的对象是人。在释放人道主义精神的同时,如何让特赦更具人性化、更显人情味,就显得尤为关键。故此,我们既要关注哪些人将被特赦,也要关注他们被特赦后的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4年前的特赦,共有31527人受益。从2015年8月29日到2015年年底前,耗时4个多月完成了特赦罪犯工作。上次涉及四类服刑罪犯,这次涉及9类服刑罪犯,相关部门的工作量显然更为繁重。在这一过程中,既不能让不合条件者浑水摸鱼,也不能让符合条件者吃亏。同时,应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应该承认,特赦不是大赦,大赦是既赦罪又赦刑,而特赦是只赦刑不赦罪。换言之,被特赦后的人员仍是犯罪人员,只是被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但是,犯罪人员也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尊重并呵护他们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

特赦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将相关人员送出监狱大门那么简单,一些罪犯被特赦后能融入社会吗?能适应时代变迁吗?能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吗?无论基于法理还是情理,全社会都有责任帮扶这些被特赦后的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称,特赦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换个角度看,能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己能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是光把人放了那么简单。

相关部门不妨建立跟踪机制,以上次被特赦的31527人为例,他们现状如何?重获自由之后,有没有真正融进了社会?进而言之,此次将被特赦的人员,一旦走上社会后,将如何更有尊严地生活,相关部门有责任关注并帮助。

有学者认为,这次特赦决定规定的准予特赦与不得特赦的情形,依据充分、理由适当,相信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支持,保障特赦实施顺利进行,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而要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要确保被特赦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多部门协力,需要全社会助力,也需要被特赦人员的家庭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