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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网贷平台转型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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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网贷平台转型助贷

虽然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的上线只是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时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也要按照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

| 小象要趁早

最近,某上市平台宣称,将退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市场,并将转型为助贷,这让很多这个领域的参与者,重新又看到了一些希望,至少之前在金融科技以及人力方面的投入不会全部浪费,甚至很多投资人也认为,平台转型助贷,对于其自身利益是有很大帮助的。

那么,助贷这个身份,真的如大家想的那么具有优势,并且能帮助很多平台,成功脱离焦虑,而成功转型吗?并且对于投资人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出路吗?

想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依然要从本质上来进行分析。

这里,我们所说的助贷,主要是指不持牌,并且不具备放贷资质的行为主体,很明显,P2P平台脱离开出借人一端的借款端就完全符合这一特征,但脱离开出借人以后,它的身份比较尴尬,我们都知道,一个法律主体的合法性,要由其本身的身份来决定,要么你是网络小贷、要么你是小贷,可以完全以独立的身份来进行放款,但这两个身份主体的资金来源要求则是必须要以自有资金来进行放款,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也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信贷资产、更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融资资金。

虽然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的上线只是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时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也要按照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

所以,那些以自己具备网络小贷牌照或者小贷牌照的身份,来对接持牌金融机构资金的方式,是无法大批量进行放款的,其自身所具备的杠杆也比较小,更不能跟没有杠杆限制的P2P出借端来相提并论了。

因此,对于助贷这个身份,并不太可能从本质或者源头上来救活一个平台,但参考传统银行在实际开展信贷业务的过程中,确实有助贷这种身份的存在,与其说是助贷,不如说是贷款咨询业务,这些行为主体跟银行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无法独立进行运作,它们一般会负责帮助银行寻找到初步符合它们要求的借款人,并把这些借款人推荐给银行,银行自身要进行完全独立的审核和调研,当然这个过程中,借款人需要准备的资料如果较为繁琐的话,这些助贷公司,会以咨询的身份,在借款人提供的较为粗糙和原始的材料基础上,按照银行方面提出的要求,来对资料进行完善和整理,但整个过程中,银行不能完全外包给这些助贷,并且要亲见原始资料,当然更要亲见借款人,跟借款人当面确认,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最终的审核决策,也由银行来独立完成,当然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助贷为借款人提供了贷款咨询的服务,所以借款人跟这个助贷本身也是要签署一个咨询服务协议的,并会按照获得贷款额度的比例缴纳这笔咨询费,这笔费用的收取,一般不受放款银行的限制,也不属于银行的收费范畴。

以上就是比较传统的助贷跟银行的关系,可以看到,整个过程中,助贷的角色并不是核心,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消费贷或者现金贷,则完全脱离了助贷的本身属性,完全由助贷方来进行对于借款人的决策判断,这明显是不合规的,也很难持续,毕竟银行有获得借款人敏感信息(征信信息)的合法身份,一旦再被赋能金融科技能力,那么它完全可以通过自身,来实现稳定的放贷。

除非,平台所做的资产类型,是需要一些经营场景植入的小微类借款,由于各个经营领域本身的属性不同,所以需要对借款人判断的风控方式也差异较大,这时候如果某个机构,具备对于这些借款人的特殊风控能力,那么它转型成助贷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毕竟银行的信贷业务是大而全,无法通过某个产业的经营特征,对借款人进行精准判断,只能无区分的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或者担保,所以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考虑,现阶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确实需要一些小而美的专业型助贷来帮助其完成小微经济体的纯信用放款。

因此,对于助贷转型,还是要看其本质特征,并不是哪个平台都能转型成功,同时也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某个平台是否转型成功,只要P2P平台是存续状态的,出借人跟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就要是清晰的,而不能跟助贷部分变成一个整体,以平台为单位进行兑付,否则之前所做的合规调整就前功尽弃了,一旦运营不稳定,可能就会往更坏的局面恶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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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网贷平台转型助贷

虽然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的上线只是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时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也要按照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

| 小象要趁早

最近,某上市平台宣称,将退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市场,并将转型为助贷,这让很多这个领域的参与者,重新又看到了一些希望,至少之前在金融科技以及人力方面的投入不会全部浪费,甚至很多投资人也认为,平台转型助贷,对于其自身利益是有很大帮助的。

那么,助贷这个身份,真的如大家想的那么具有优势,并且能帮助很多平台,成功脱离焦虑,而成功转型吗?并且对于投资人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出路吗?

想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依然要从本质上来进行分析。

这里,我们所说的助贷,主要是指不持牌,并且不具备放贷资质的行为主体,很明显,P2P平台脱离开出借人一端的借款端就完全符合这一特征,但脱离开出借人以后,它的身份比较尴尬,我们都知道,一个法律主体的合法性,要由其本身的身份来决定,要么你是网络小贷、要么你是小贷,可以完全以独立的身份来进行放款,但这两个身份主体的资金来源要求则是必须要以自有资金来进行放款,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也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信贷资产、更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融资资金。

虽然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的上线只是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时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也要按照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

所以,那些以自己具备网络小贷牌照或者小贷牌照的身份,来对接持牌金融机构资金的方式,是无法大批量进行放款的,其自身所具备的杠杆也比较小,更不能跟没有杠杆限制的P2P出借端来相提并论了。

因此,对于助贷这个身份,并不太可能从本质或者源头上来救活一个平台,但参考传统银行在实际开展信贷业务的过程中,确实有助贷这种身份的存在,与其说是助贷,不如说是贷款咨询业务,这些行为主体跟银行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无法独立进行运作,它们一般会负责帮助银行寻找到初步符合它们要求的借款人,并把这些借款人推荐给银行,银行自身要进行完全独立的审核和调研,当然这个过程中,借款人需要准备的资料如果较为繁琐的话,这些助贷公司,会以咨询的身份,在借款人提供的较为粗糙和原始的材料基础上,按照银行方面提出的要求,来对资料进行完善和整理,但整个过程中,银行不能完全外包给这些助贷,并且要亲见原始资料,当然更要亲见借款人,跟借款人当面确认,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最终的审核决策,也由银行来独立完成,当然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助贷为借款人提供了贷款咨询的服务,所以借款人跟这个助贷本身也是要签署一个咨询服务协议的,并会按照获得贷款额度的比例缴纳这笔咨询费,这笔费用的收取,一般不受放款银行的限制,也不属于银行的收费范畴。

以上就是比较传统的助贷跟银行的关系,可以看到,整个过程中,助贷的角色并不是核心,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消费贷或者现金贷,则完全脱离了助贷的本身属性,完全由助贷方来进行对于借款人的决策判断,这明显是不合规的,也很难持续,毕竟银行有获得借款人敏感信息(征信信息)的合法身份,一旦再被赋能金融科技能力,那么它完全可以通过自身,来实现稳定的放贷。

除非,平台所做的资产类型,是需要一些经营场景植入的小微类借款,由于各个经营领域本身的属性不同,所以需要对借款人判断的风控方式也差异较大,这时候如果某个机构,具备对于这些借款人的特殊风控能力,那么它转型成助贷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毕竟银行的信贷业务是大而全,无法通过某个产业的经营特征,对借款人进行精准判断,只能无区分的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或者担保,所以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考虑,现阶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确实需要一些小而美的专业型助贷来帮助其完成小微经济体的纯信用放款。

因此,对于助贷转型,还是要看其本质特征,并不是哪个平台都能转型成功,同时也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某个平台是否转型成功,只要P2P平台是存续状态的,出借人跟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就要是清晰的,而不能跟助贷部分变成一个整体,以平台为单位进行兑付,否则之前所做的合规调整就前功尽弃了,一旦运营不稳定,可能就会往更坏的局面恶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