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此版草案中仍保留了一直深陷存废争议的“嫖宿幼女罪”。
于是,曾发起徒步反性侵活动的肖美丽等民间人士7月15日在网络上发起联署活动,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民间声音,最终将“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中删除。联署时间将截至7月31日晚24点,收集的所有签名将连同建议信打印邮寄给全国人大法工委。
据了解,草案的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而此前嫖宿幼女是按强奸定罪。
虽然从起刑点来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多两年,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肖美丽指出,现行刑法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360条则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条关于与14岁以下幼女性交的内容,从法理上讲,在“儿童性交知情同意权”方面自相矛盾。
2013年,最高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但也相当于认可幼女的“卖淫女”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极大侮辱,“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同年最高法等四部门曾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肖美丽认为,从立法层面看,“嫖宿幼女罪”缺乏儿童权利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违背了国际人权公约,也与刑法自身的有关规定自相矛盾。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原则,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从社会性别角度看,以立法之名给受害幼女冠上标签,是对受性侵幼女的深度伤害,既误导了公众,强化了原本就存在的性别歧视,也有悖国家责任。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通过强奸罪规定了设立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制度,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导致刑法逻辑体系混乱、自相矛盾。”肖美丽说。
此外,她还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出台,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参与性工作,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同时,“嫖宿幼女”行为的认定,客观上淡化了在这类行为当中的暴力胁迫,也在客观上为逃避严厉的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因更多的公职人员介入其中,立法上的漏洞更容易遭受权力的侵蚀,同时也很容易忽略对被害幼女权益的保护。
今年3月,孙晓梅在“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曾表示,“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已有积极信号。”
然而在“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中,也有支持保留嫖宿幼女罪的观点则认为,“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而且在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鉴于“立法中已经做了细致地考虑”,“废止嫖宿幼女罪并无必要。” 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日前与草案一并公布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称,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考虑到有些问题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草案”。
“近些年,社会各界对废除嫖宿幼女罪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力量的作用虽然小,但是我们相信是有用的。现在正是发声的关键时候,民间的声音越大,越有可能在最后关头产生作用。”肖美丽说。
截至7月17日中午,不到两天时间,肖美丽等人发起的联署就已经得到1300多人的签名。肖美丽告诉界面新闻,此番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是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次审议稿,征求公众意见后会综合全国人大常委和公众意见推出三审稿,“我们希望能够改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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