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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准和信披不及时,软控股份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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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准和信披不及时,软控股份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

经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7月9日,青岛证监局网站披露《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信披不准确、不及时,青岛证监局对软控股份(002073)出具警示函,并要求该公司董监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经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青岛证监局指出,软控股份编制、披露的《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对赛轮(越南)有限公司、赛轮(沈阳)轮胎有限公司、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软控新材有限公司、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怡维怡橡胶研究院”)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据披露有误。

其中,怡维怡橡胶研究院资金占用发生额披露数据高于实际发生额13.83万元,其余5家公司分别存在期初占用金额错误、由于占用资金和利息划分不准确、资金占用发生额和偿还额划分不准确导致数据错误的问题。

对此,青岛证监局认为,软控股份上述行为信披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监管部门发现,软控股份全资子公司软控(美洲)有限公司(下称“软控(美洲)”)持有TestMeasurement Systems, Inc(下称“TMSILLC”)85%的股权。2018年11月30日,软控(美洲)与TM FUTURE,IN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TMSILLC85%股权以5.00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办妥股权交割手续及收回股权转让价款。

截至2018年11月30日,TMSILLC净资产为-414.81万美元,上述交易产生投资收益2454.20万元,占软控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2.1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软控股份直至2019年4月27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青岛证监局指出,软控股份的信披不及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软控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 责令改正;(二) 监管谈话;(三) 出具警示函;(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软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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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准和信披不及时,软控股份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

经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7月9日,青岛证监局网站披露《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信披不准确、不及时,青岛证监局对软控股份(002073)出具警示函,并要求该公司董监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经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青岛证监局指出,软控股份编制、披露的《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对赛轮(越南)有限公司、赛轮(沈阳)轮胎有限公司、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软控新材有限公司、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怡维怡橡胶研究院”)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据披露有误。

其中,怡维怡橡胶研究院资金占用发生额披露数据高于实际发生额13.83万元,其余5家公司分别存在期初占用金额错误、由于占用资金和利息划分不准确、资金占用发生额和偿还额划分不准确导致数据错误的问题。

对此,青岛证监局认为,软控股份上述行为信披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监管部门发现,软控股份全资子公司软控(美洲)有限公司(下称“软控(美洲)”)持有TestMeasurement Systems, Inc(下称“TMSILLC”)85%的股权。2018年11月30日,软控(美洲)与TM FUTURE,IN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TMSILLC85%股权以5.00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办妥股权交割手续及收回股权转让价款。

截至2018年11月30日,TMSILLC净资产为-414.81万美元,上述交易产生投资收益2454.20万元,占软控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2.1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软控股份直至2019年4月27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青岛证监局指出,软控股份的信披不及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软控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 责令改正;(二) 监管谈话;(三) 出具警示函;(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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