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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农敲诈伊利”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郭玉珍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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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农敲诈伊利”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郭玉珍将继续申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郭玉珍与伊利公司发生纠纷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委托上诉人史云峰撰写内容不实的文章在互联网上随意散布,公开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商业信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何香奕

备受关注的“山西奶农郭玉珍敲诈伊利”案于2019年7月15日二审宣判。据二审裁定书显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人郭玉珍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在一审中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既没有支持检察院的抗诉,也没有支持我们的无罪上诉意见”,郭玉珍代理律师董红卫在二审判决后告诉界面新闻。据其透露,郭玉珍在获悉判决结果后表示现在心里踏实了,但对损害商业信誉罪还是不服,会继续申诉。

郭玉珍系山西应县海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者,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捕。此后该案曾被两次退回侦查、三次延长起诉期限,2019年2月14日,该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一审开庭。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郭玉珍的丈夫胡善涌,在山西应县经营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因在经营中违反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与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签订的生鲜奶购销合同约定,倒窜鲜奶,2016年2月5日伊利公司决定与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暂停合作,停收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所产鲜奶。为与伊利公司继续合作,胡善涌先后向该公司出具《保证书》、《申请书》,承认存在倒窜鲜奶行为,愿向伊利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伊利公司与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恢复合作。

恢复合作后,郭玉珍多次到伊利公司索要《保证书》,称《保证书》为该公司强迫胡善涌所写,内容虚假,且因停止合作造成大量损失,要求伊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之后,被告人郭玉珍找人撰写并在网上发布了《内蒙伊利公司如此欺压奶农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一文。该文章于2018年3月8日在70余家网站上进行发布。经鉴定,文章点击量共计为17164次。起诉书称,文章中的虚伪事实,损害了伊利公司商业信誉。

文章发布后,山西省农业厅指派工作人员对文章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与伊利公司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被告人郭玉珍向山西省农业厅工作人员与伊利公司提供《关于伊利公司中断配送奶给应县海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伊利公司按照该文件计算的人民币8057109元进行赔偿,否则将继续上访。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玉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与他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单位伊利公司商业信誉,以威胁手段向被害单位伊利公司索要人民币8057109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中,律师董红卫为郭玉珍做了无罪辩护。他指出,倒窜鲜奶的事实并不存在。郭玉珍因伊利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合作社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伊利公司予以赔偿。其上网发文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伊利尽快解决纠纷,赔偿合作社的损失,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敲诈勒索伊利公司的钱财。

2019年3月25日,呼和浩特回民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玉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结束不久,回民区检察院就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郭玉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损害商业信誉罪。郭玉珍也提起上诉,坚持自己无罪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7日,该案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二审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该养殖场实施了伊利公司禁止的窜奶行为的证据不足;郭玉珍作为海军养殖场的经营者,因伊利公司停止收奶索要经济损失的行为缺乏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上诉人郭玉珍与伊利公司发生纠纷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委托上诉人史云峰撰写内容不实的文章在互联网上随意散布,公开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商业信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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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农敲诈伊利”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郭玉珍将继续申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郭玉珍与伊利公司发生纠纷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委托上诉人史云峰撰写内容不实的文章在互联网上随意散布,公开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商业信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何香奕

备受关注的“山西奶农郭玉珍敲诈伊利”案于2019年7月15日二审宣判。据二审裁定书显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人郭玉珍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在一审中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既没有支持检察院的抗诉,也没有支持我们的无罪上诉意见”,郭玉珍代理律师董红卫在二审判决后告诉界面新闻。据其透露,郭玉珍在获悉判决结果后表示现在心里踏实了,但对损害商业信誉罪还是不服,会继续申诉。

郭玉珍系山西应县海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者,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捕。此后该案曾被两次退回侦查、三次延长起诉期限,2019年2月14日,该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一审开庭。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郭玉珍的丈夫胡善涌,在山西应县经营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因在经营中违反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与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签订的生鲜奶购销合同约定,倒窜鲜奶,2016年2月5日伊利公司决定与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暂停合作,停收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所产鲜奶。为与伊利公司继续合作,胡善涌先后向该公司出具《保证书》、《申请书》,承认存在倒窜鲜奶行为,愿向伊利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伊利公司与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恢复合作。

恢复合作后,郭玉珍多次到伊利公司索要《保证书》,称《保证书》为该公司强迫胡善涌所写,内容虚假,且因停止合作造成大量损失,要求伊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之后,被告人郭玉珍找人撰写并在网上发布了《内蒙伊利公司如此欺压奶农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一文。该文章于2018年3月8日在70余家网站上进行发布。经鉴定,文章点击量共计为17164次。起诉书称,文章中的虚伪事实,损害了伊利公司商业信誉。

文章发布后,山西省农业厅指派工作人员对文章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与伊利公司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被告人郭玉珍向山西省农业厅工作人员与伊利公司提供《关于伊利公司中断配送奶给应县海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伊利公司按照该文件计算的人民币8057109元进行赔偿,否则将继续上访。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玉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与他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单位伊利公司商业信誉,以威胁手段向被害单位伊利公司索要人民币8057109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中,律师董红卫为郭玉珍做了无罪辩护。他指出,倒窜鲜奶的事实并不存在。郭玉珍因伊利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合作社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伊利公司予以赔偿。其上网发文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伊利尽快解决纠纷,赔偿合作社的损失,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敲诈勒索伊利公司的钱财。

2019年3月25日,呼和浩特回民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玉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结束不久,回民区检察院就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郭玉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损害商业信誉罪。郭玉珍也提起上诉,坚持自己无罪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7日,该案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二审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该养殖场实施了伊利公司禁止的窜奶行为的证据不足;郭玉珍作为海军养殖场的经营者,因伊利公司停止收奶索要经济损失的行为缺乏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上诉人郭玉珍与伊利公司发生纠纷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委托上诉人史云峰撰写内容不实的文章在互联网上随意散布,公开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商业信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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