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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福建商人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申诉7年后最高法发回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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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福建商人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申诉7年后最高法发回再审

福建商人王新新8年前因和他人共同投资购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历上诉、申诉被驳回后,近日,最高法受理了王新新的申诉,并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福建商人王新新8年前因和他人共同投资购房,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历上诉、申诉被驳回后,近日,最高法受理了王新新的申诉,并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

资料显示,王新新是福建省石狮市人,为厦门顶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吉林省中路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2011年11月28日,王新新被指控在和他人共同投资购买房产的交易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单据等行为,被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4月16日,吉林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王新新坚称无罪,多次申诉,目前仍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日前,界面新闻从王新新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处获悉,近日他已收到最高法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王新新案件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他表示,将继续为王新新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5月,王新新得知吉林省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兴公司)有一商用权房预出售后,和该公司负责人签订了房产的买卖合同,以人民币1600万元购买华兴公司位于长春市庆丰大厦360份商业房产。当时王新新并无资金,于是找到了李某。王新新告诉李某,购买此房总需费用2743万元,同时虚构了长春市光复路庆丰大厦马上就要拆迁的谎言。两人随后签订了风险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

之后,王新新伪造了一张300万元、一张200万元的人民币的汇款单据以及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其购房定金300万元的收据。同年6月,李某共计汇给王新新1779万元,此款全部用于购买此商用产权房及交付相关费用,双方按约定各获得庆丰大厦房产的50%所有权(价值889.5万元)。

另外,王新新在2008年7月1日伪造了一张假的物业承包合同,谎称已将庆丰大厦的物业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公司,并虚构每月收取税后承包费用4.5万元。同时,自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王新新将庆丰大厦物业管理收入占为自己,共计人民币381600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华兴公司签订购买庆丰大厦360份房产合同后,因无钱支付购房款,找到李某与其共同投资,并在共同投资协议过程中,通过虚高庆丰大厦购买价格,伪造付款凭证等欺诈手段,在没有任何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骗得该房产35.144%的所有权(价值625.211万元),之后,又通过虚构庆丰大厦物业承包他人经营、隐瞒实际系其自己经营该物业,将庆丰大厦物业经营收入3312702.6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2011年11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此案最大的错误是是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张铁雁表示,王新新只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的方式获得利益,最多违背诚实交易的原则,且李某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王新新行为并未达到需要刑罚追究的程度。

他提出,王新新与李某之间仅是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争端,王新新不存在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诈骗被害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后,王新新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2年4月16日,吉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新新对二审宣判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再次被驳回。

之后,王新新以“申诉人的欺诈行为只是违反诚实交易的合同原则,并没有致李某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申诉人使用,最终使申诉人非法占为己有”为理由,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9年5月22日,最高法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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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福建商人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申诉7年后最高法发回再审

福建商人王新新8年前因和他人共同投资购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历上诉、申诉被驳回后,近日,最高法受理了王新新的申诉,并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福建商人王新新8年前因和他人共同投资购房,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历上诉、申诉被驳回后,近日,最高法受理了王新新的申诉,并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

资料显示,王新新是福建省石狮市人,为厦门顶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吉林省中路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2011年11月28日,王新新被指控在和他人共同投资购买房产的交易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单据等行为,被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4月16日,吉林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王新新坚称无罪,多次申诉,目前仍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日前,界面新闻从王新新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处获悉,近日他已收到最高法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王新新案件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他表示,将继续为王新新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5月,王新新得知吉林省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兴公司)有一商用权房预出售后,和该公司负责人签订了房产的买卖合同,以人民币1600万元购买华兴公司位于长春市庆丰大厦360份商业房产。当时王新新并无资金,于是找到了李某。王新新告诉李某,购买此房总需费用2743万元,同时虚构了长春市光复路庆丰大厦马上就要拆迁的谎言。两人随后签订了风险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

之后,王新新伪造了一张300万元、一张200万元的人民币的汇款单据以及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其购房定金300万元的收据。同年6月,李某共计汇给王新新1779万元,此款全部用于购买此商用产权房及交付相关费用,双方按约定各获得庆丰大厦房产的50%所有权(价值889.5万元)。

另外,王新新在2008年7月1日伪造了一张假的物业承包合同,谎称已将庆丰大厦的物业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公司,并虚构每月收取税后承包费用4.5万元。同时,自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王新新将庆丰大厦物业管理收入占为自己,共计人民币381600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华兴公司签订购买庆丰大厦360份房产合同后,因无钱支付购房款,找到李某与其共同投资,并在共同投资协议过程中,通过虚高庆丰大厦购买价格,伪造付款凭证等欺诈手段,在没有任何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骗得该房产35.144%的所有权(价值625.211万元),之后,又通过虚构庆丰大厦物业承包他人经营、隐瞒实际系其自己经营该物业,将庆丰大厦物业经营收入3312702.6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2011年11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此案最大的错误是是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张铁雁表示,王新新只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的方式获得利益,最多违背诚实交易的原则,且李某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王新新行为并未达到需要刑罚追究的程度。

他提出,王新新与李某之间仅是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争端,王新新不存在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诈骗被害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后,王新新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2年4月16日,吉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新新对二审宣判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再次被驳回。

之后,王新新以“申诉人的欺诈行为只是违反诚实交易的合同原则,并没有致李某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申诉人使用,最终使申诉人非法占为己有”为理由,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9年5月22日,最高法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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