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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宣布不逮捕后又提起公诉 南京法院正式受理虐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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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宣布不逮捕后又提起公诉 南京法院正式受理虐童案

数月前的南京虐童案又有新的进展。7月21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男童一案,法院还表示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正判决。

图片来源:CFP

7月21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立案受理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还表示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正判决。

事情源于今年3月31日晚,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9岁的男童施某某,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之后的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南京江北某小学二年级一男生,疑遭养父母家暴,全身密布被抽打的伤痕,脚面有伤,并配发了照片,密密麻麻的伤痕,引起网友关注。

从此案事发至今,当事人李征琴一直处于舆论旋涡中。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案件的矛盾在于,养母与男童的亲生父母是表姐妹,且养父母还都是高知群体,养父是律师,养母曾是记者,住在南京市区。而男童的亲生父母因是安徽来安农村人,家庭贫困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在孩子6岁时送到李征琴家抚养。

发生此事后,男童的亲生父母以及孩子本身并不怪罪养母,反而希望释放养母,让她能继续抚养孩子。而在法律上,李征琴故意伤害涉嫌犯罪却是她要必须面对的。

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方介入调查。之后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4月5日对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事拘留。经过警方协调,男童施某某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之后公安机又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正琴。然而在4月19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李征琴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发布不批准逮捕的微博,立刻引起舆论的关注。公众不明白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男童不予批捕,就连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转发微博称:“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而面对公众的质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在当天晚上又专门发布长微博,对作出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提出四点理由:

第一点称,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第二点称,按照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具体到本案,李征琴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李征琴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南京有固定住所,无前科劣迹,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点称,李征琴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采取了不当的方式,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第四点称,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本案被害人还表达了想见妈妈李征琴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法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特意发布此近两千多字来解释此案的法理,就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前几天,还专门针对此案召开是否逮捕的听证会,有当地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教育、妇联、社区等等相关近20人参加,经过讨论,与会的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意见。

在那次听证会,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还宣读了她的致歉信,她在信中表示“我向孩子道歉,向孩子的亲生父母道歉,向孩子的养父道歉,向所有关心孩子的公众道歉,今后,我将用加倍的关爱来弥补我的过失,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据当地媒体报道,有一位与会的法学专家说,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手段,适用逮捕措施应该从是否有妨碍诉讼的行为角度考虑,“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无罪”,同时,整个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从对小孩最有利的角度来考虑。但也有专家认为,从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该案应该从严处理。

此案的焦点即在于上述两种看法的分歧。并且,在场的承办案件检察官还称,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在2014年6月还对男童有过打骂行为。公众认为,不逮捕不足以震慑此类伤害儿童案件。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此前曾参加过上述4月份的听证会,他还身兼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他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感到痛心。

佟丽华说:“司法机关在过去这么长时间,明显看到严重伤害的也不愿意介入,其实背后理由基本上是两个,第一个,施暴者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另外,如果追究了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这孩子谁来抚养,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导致的结果就是更多的父母敢于对孩子施暴,更多的孩子在家庭中遭受暴力。”

此外,他还表示批捕只是程序过程中强制措施的一个规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就不提起公诉了,从检察机关从法院,怎样处理这个案件,社会会继续关注。

佟丽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还称,过去家庭暴力案件频发,但在案件的处理中,除非出现重伤死亡,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司法干预。他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在孩子在被打死、打残以前,及早进行司法和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7月8日,安徽当地媒体《新安晚报》一篇报道专访到案件当事人李征琴。她说:“我冷静下来之后,把整个事情都反复回顾了,发现自己的确考虑欠周全。”李征琴还说,自己太过于希望孩子成材,太迫切了。如果还有机会,她一定改变教育方式,轻松教育,让孩子有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

案件过去3个月后,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曾表明过的“不逮捕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如今开始走上公诉程序。7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依法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就此案的判决,佟丽华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现在没法预测,就是一个很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诉。法院判决有罪无罪还是罪重罪轻,现在都不好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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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宣布不逮捕后又提起公诉 南京法院正式受理虐童案

数月前的南京虐童案又有新的进展。7月21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男童一案,法院还表示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正判决。

图片来源:CFP

7月21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立案受理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还表示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正判决。

事情源于今年3月31日晚,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9岁的男童施某某,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之后的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南京江北某小学二年级一男生,疑遭养父母家暴,全身密布被抽打的伤痕,脚面有伤,并配发了照片,密密麻麻的伤痕,引起网友关注。

从此案事发至今,当事人李征琴一直处于舆论旋涡中。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案件的矛盾在于,养母与男童的亲生父母是表姐妹,且养父母还都是高知群体,养父是律师,养母曾是记者,住在南京市区。而男童的亲生父母因是安徽来安农村人,家庭贫困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在孩子6岁时送到李征琴家抚养。

发生此事后,男童的亲生父母以及孩子本身并不怪罪养母,反而希望释放养母,让她能继续抚养孩子。而在法律上,李征琴故意伤害涉嫌犯罪却是她要必须面对的。

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方介入调查。之后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4月5日对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事拘留。经过警方协调,男童施某某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之后公安机又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正琴。然而在4月19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李征琴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发布不批准逮捕的微博,立刻引起舆论的关注。公众不明白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男童不予批捕,就连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转发微博称:“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而面对公众的质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在当天晚上又专门发布长微博,对作出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提出四点理由:

第一点称,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第二点称,按照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具体到本案,李征琴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李征琴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南京有固定住所,无前科劣迹,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点称,李征琴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采取了不当的方式,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第四点称,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本案被害人还表达了想见妈妈李征琴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法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特意发布此近两千多字来解释此案的法理,就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前几天,还专门针对此案召开是否逮捕的听证会,有当地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教育、妇联、社区等等相关近20人参加,经过讨论,与会的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意见。

在那次听证会,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还宣读了她的致歉信,她在信中表示“我向孩子道歉,向孩子的亲生父母道歉,向孩子的养父道歉,向所有关心孩子的公众道歉,今后,我将用加倍的关爱来弥补我的过失,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据当地媒体报道,有一位与会的法学专家说,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手段,适用逮捕措施应该从是否有妨碍诉讼的行为角度考虑,“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无罪”,同时,整个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从对小孩最有利的角度来考虑。但也有专家认为,从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该案应该从严处理。

此案的焦点即在于上述两种看法的分歧。并且,在场的承办案件检察官还称,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在2014年6月还对男童有过打骂行为。公众认为,不逮捕不足以震慑此类伤害儿童案件。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此前曾参加过上述4月份的听证会,他还身兼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他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感到痛心。

佟丽华说:“司法机关在过去这么长时间,明显看到严重伤害的也不愿意介入,其实背后理由基本上是两个,第一个,施暴者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另外,如果追究了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这孩子谁来抚养,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导致的结果就是更多的父母敢于对孩子施暴,更多的孩子在家庭中遭受暴力。”

此外,他还表示批捕只是程序过程中强制措施的一个规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就不提起公诉了,从检察机关从法院,怎样处理这个案件,社会会继续关注。

佟丽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还称,过去家庭暴力案件频发,但在案件的处理中,除非出现重伤死亡,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司法干预。他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在孩子在被打死、打残以前,及早进行司法和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7月8日,安徽当地媒体《新安晚报》一篇报道专访到案件当事人李征琴。她说:“我冷静下来之后,把整个事情都反复回顾了,发现自己的确考虑欠周全。”李征琴还说,自己太过于希望孩子成材,太迫切了。如果还有机会,她一定改变教育方式,轻松教育,让孩子有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

案件过去3个月后,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曾表明过的“不逮捕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如今开始走上公诉程序。7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依法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就此案的判决,佟丽华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现在没法预测,就是一个很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诉。法院判决有罪无罪还是罪重罪轻,现在都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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