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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责令20家财险公司整改问题产品,其中11家禁止申报新产品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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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责令20家财险公司整改问题产品,其中11家禁止申报新产品3至6个月

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产品报备三方面问题。

记者丨郝昕瑶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近日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此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一些产品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备案类产品中含涉车责任;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伤残评定标准;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主险条款或费率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等情况;主险费率浮动条件未明确列明等。

此外,公司产品还普遍存在不规范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表述不规范,备案表填写有瑕疵,产品归类或信息录入有瑕疵,文本表述有瑕疵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产品报备三方面问题:

保险条款方面,存在保险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与“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要求有差距、保险条款解除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引用已经废止的标准、保险条款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条款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保险条款要素及相关材料不完备、不合理、产品设计没有坚持射幸合同原则,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不存在不确定性、产品设计没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约定的事项并非被保险人的损失、其他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问题。

保险费率方面,存在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无法判断费率存在差异原因及费率调整的合理性、保险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保险费率表要素不完备、短期费率设定不合理、费率厘定基础薄弱,定价科学性不足、精算报告不完备、不合理等问题。

在产品报备方面,涉及备案类产品含涉车责任、产品属性分类不当或险种归属不当、备案材料或信息录入不完备、不规范或有错误、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相关备案材料存在文字错误,工作不严谨、不严肃等问题。

对此,银保监会要求: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产品在公司经营管控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评估修订,建立健全产品管理长效机制,标本兼治,切实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水平。

(二)各公司应以第一、二次产品检查为契机,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照产品检查发现和通报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全面自查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及时清理注销问题产品和“僵尸”产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三)各公司产品开发要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保险条款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保险费率科学合理、与风险相匹配。同时,公司要严格产品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问题产品不出公司、不进市场。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整改情况,强化产品检查成果运用;持续深入开展产品检查,实现对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全覆盖;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措施,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提高产品开发质量和整体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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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责令20家财险公司整改问题产品,其中11家禁止申报新产品3至6个月

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产品报备三方面问题。

记者丨郝昕瑶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近日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此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一些产品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备案类产品中含涉车责任;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伤残评定标准;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主险条款或费率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等情况;主险费率浮动条件未明确列明等。

此外,公司产品还普遍存在不规范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表述不规范,备案表填写有瑕疵,产品归类或信息录入有瑕疵,文本表述有瑕疵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产品报备三方面问题:

保险条款方面,存在保险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与“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要求有差距、保险条款解除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引用已经废止的标准、保险条款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条款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保险条款要素及相关材料不完备、不合理、产品设计没有坚持射幸合同原则,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不存在不确定性、产品设计没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约定的事项并非被保险人的损失、其他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问题。

保险费率方面,存在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无法判断费率存在差异原因及费率调整的合理性、保险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保险费率表要素不完备、短期费率设定不合理、费率厘定基础薄弱,定价科学性不足、精算报告不完备、不合理等问题。

在产品报备方面,涉及备案类产品含涉车责任、产品属性分类不当或险种归属不当、备案材料或信息录入不完备、不规范或有错误、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相关备案材料存在文字错误,工作不严谨、不严肃等问题。

对此,银保监会要求: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产品在公司经营管控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评估修订,建立健全产品管理长效机制,标本兼治,切实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水平。

(二)各公司应以第一、二次产品检查为契机,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照产品检查发现和通报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全面自查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及时清理注销问题产品和“僵尸”产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三)各公司产品开发要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保险条款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保险费率科学合理、与风险相匹配。同时,公司要严格产品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问题产品不出公司、不进市场。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整改情况,强化产品检查成果运用;持续深入开展产品检查,实现对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全覆盖;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措施,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提高产品开发质量和整体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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