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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首次界定:关于开户、交易、结算,这些规范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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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首次界定:关于开户、交易、结算,这些规范你要知道

证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7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并强化了证券公司及相关个人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证券经纪业务终于有了明确界定。

近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自7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并全面规范了主要经纪业务环节。

证券经纪业务监管一向受到证监会的高度重视。但目前该业务监管尚未有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监管要求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一些监管要求有所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因而才有了此次《管理办法》的出炉。

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

《管理办法》开篇即明确了委托关系本质,并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在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之后,《管理办法》着重要求证券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其中,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佣金应当与代收的印花税、证券监管费、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等其它费用分开列示,并按照规定与约定提供给投资者。且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不得存在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或是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行为也被禁止。

除此以外,转销户办理也需按照规定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还应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

开户落实账户实名制

《管理办法》未来正式实施后,证券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将被全面规范。

此番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对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的具体内容。

“大多数公司将经纪业务简单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资者提供的专业服务严重不足”。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证券经纪营销活动禁止性规定

开户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而证券公司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实际受益人等金融产品相关主体情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另外,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

落实“双罚”原则,追究相关个人责任

在合规服务投资者的同时,《管理办法》还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责任进行系统强化,并同时强化了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均提出了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落实后,证券公司应对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另外,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位置、管理层级应当与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

当证券公司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时,将被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者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落实“双罚”原则,除规定了公司责任外,还明确了对相关个人的责任追究,避免出现公司和投资者受损失、责任人不需担责的情况。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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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首次界定:关于开户、交易、结算,这些规范你要知道

证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7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并强化了证券公司及相关个人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证券经纪业务终于有了明确界定。

近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自7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并全面规范了主要经纪业务环节。

证券经纪业务监管一向受到证监会的高度重视。但目前该业务监管尚未有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监管要求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一些监管要求有所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因而才有了此次《管理办法》的出炉。

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

《管理办法》开篇即明确了委托关系本质,并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在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之后,《管理办法》着重要求证券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其中,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佣金应当与代收的印花税、证券监管费、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等其它费用分开列示,并按照规定与约定提供给投资者。且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不得存在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或是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行为也被禁止。

除此以外,转销户办理也需按照规定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还应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

开户落实账户实名制

《管理办法》未来正式实施后,证券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将被全面规范。

此番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对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的具体内容。

“大多数公司将经纪业务简单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资者提供的专业服务严重不足”。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证券经纪营销活动禁止性规定

开户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而证券公司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实际受益人等金融产品相关主体情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另外,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

落实“双罚”原则,追究相关个人责任

在合规服务投资者的同时,《管理办法》还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责任进行系统强化,并同时强化了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均提出了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落实后,证券公司应对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另外,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位置、管理层级应当与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

当证券公司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时,将被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者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落实“双罚”原则,除规定了公司责任外,还明确了对相关个人的责任追究,避免出现公司和投资者受损失、责任人不需担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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