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定性变:是意外事故非紧急避险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定性变:是意外事故非紧急避险

外卖员到客户家送餐,被客户家的狗追赶,外卖员在紧急躲避中,撞倒了正好路过门口的行人,后行人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责编 | 马蓉蓉

外卖员到客户家送餐,被客户家的狗追赶,外卖员在紧急躲避中,撞倒了正好路过门口的行人,后行人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广西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但法院二审纠正了外卖员撞死路过行人行为的定性。

那么,这起被网友称为“比法考题还烧脑”的案件,具体案情又是怎样的?法治周末记者进行了调查。

小狗惹祸,送餐遭客户狗追赶撞死行人 

张某文是广西区平南县奕诚公司一个普通的外卖员,每天做着取餐送餐的工作。2018年1月11日,张某文接到一个派送快餐单,他从佳味快餐厅取完餐,当天13时左右,意外发生了。

就在张某文到达客户卢某玲店铺门口时,被卢某玲饲养的一条狗追赶。张某文因躲避狗而快步从卢某玲家中跑出,不慎撞倒正好从卢某玲家门口经过的李某,导致李某倒地昏迷不醒。

75岁的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最终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文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9000元。

据查,李某于1942年4月5日出生,李某的父母、丈夫均先于李某死亡,只有3个女儿,事故发生前一年李某一直跟随女儿在县城区居住生活。

一审法院,外卖员避险行为超出限度 

在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的3个女儿一纸诉状将卢某玲、张某华、佳味快餐厅、奕诚公司起诉至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中,卢某玲并没有对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张某文在送餐的过程中被狗追赶,张某文为躲避狗而不慎撞倒李某,从而造成李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卢某玲是引起险情的人,酌情认定其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张某文的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该扩大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责任,酌情认定30%的赔偿责任。又因张某文是应奕诚公司之请从事快餐配送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文的具体工作要求由奕诚公司安排,服从奕诚公司指挥,每月由奕诚公司发放工资,对奕诚公司具有依附性或从属性,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张某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奕诚公司承担。佳味快餐厅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平南县人民法院同时认定,李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生前一年是长期跟随其女儿在县城区居住生活,故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

最终,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卢某玲需要赔偿15.1万余元,奕诚公司赔偿5.5万余元。

二审法院,生命健康权同等系意外事故 

此案一审宣判后,卢某玲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卢某玲觉得自己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已经对饲养的小狗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小狗平时都是栓在家中的楼梯间,当时可能是由于栓扎不牢才导致小狗听到张某文叫喊后挣脱,跟着张某文跑出,但小狗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过张某文,张某文根本不需要采取避险措施。

此外,卢某玲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75岁,行动应有其他监护人陪同,由于李某在大街上行走没有注意到危险,在张某文将要碰撞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才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李某对本案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虽然清楚,但在法律适用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文本案中是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定性错误。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张某文虽然是为了避免被卢某玲所饲养的小狗伤害而从卢某玲家中紧急冲出街道,但是,张某文冲出街道时并不能预料到可能会碰撞到李某,更不可能预见到会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况且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相对于张某文的健康权也不具有孰轻孰重的区别,张某文并无碰撞李某而牺牲李某的生命健康权以保护其自身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意识,即本案事故中张某文不具有避险意识,因此,张某文为避免被卢某玲饲养的小狗所伤害而冲出街道碰撞到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张某文碰撞到李某而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是张某文无法预料到的,李某死亡的后果相对于张某文而言属于意外事故。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该损害后果是由于卢某玲对其饲养的小狗未尽妥善的管理义务,从而对张某文形成为损害威胁所造成的。本案事故中,卢某玲饲养的小狗虽然处于其商铺内,但在张某文送餐到商铺时,小狗并未栓好,导致追赶张某文。卢某玲未将所饲养的小狗拴好系放任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卢某玲对本案李某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2019年2月2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对此,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符勇认为,本案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对于张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却有着不同的结论。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文为躲避小狗撕咬冲出街道从而碰撞李某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但行为过当。二审法院却认定张某上述行为系意外事故。”符勇说,两级法院之所以对同一行为定性不一,是基于对紧急避险立法本意上的认识偏差。

符勇认为,本案中张某文在遭到小狗追赶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小狗伤害而从卢某商铺内冲出到街道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意识躲避行为,并非认识到了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避免自己被咬的风险。

“张某文当时的事实行为,张某文不可能预见到从店铺跑出就会碰撞到李某,更不可能预见到会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因此,对这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意外事件范畴。”符勇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定性变:是意外事故非紧急避险

外卖员到客户家送餐,被客户家的狗追赶,外卖员在紧急躲避中,撞倒了正好路过门口的行人,后行人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责编 | 马蓉蓉

外卖员到客户家送餐,被客户家的狗追赶,外卖员在紧急躲避中,撞倒了正好路过门口的行人,后行人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广西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但法院二审纠正了外卖员撞死路过行人行为的定性。

那么,这起被网友称为“比法考题还烧脑”的案件,具体案情又是怎样的?法治周末记者进行了调查。

小狗惹祸,送餐遭客户狗追赶撞死行人 

张某文是广西区平南县奕诚公司一个普通的外卖员,每天做着取餐送餐的工作。2018年1月11日,张某文接到一个派送快餐单,他从佳味快餐厅取完餐,当天13时左右,意外发生了。

就在张某文到达客户卢某玲店铺门口时,被卢某玲饲养的一条狗追赶。张某文因躲避狗而快步从卢某玲家中跑出,不慎撞倒正好从卢某玲家门口经过的李某,导致李某倒地昏迷不醒。

75岁的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最终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文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9000元。

据查,李某于1942年4月5日出生,李某的父母、丈夫均先于李某死亡,只有3个女儿,事故发生前一年李某一直跟随女儿在县城区居住生活。

一审法院,外卖员避险行为超出限度 

在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的3个女儿一纸诉状将卢某玲、张某华、佳味快餐厅、奕诚公司起诉至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中,卢某玲并没有对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张某文在送餐的过程中被狗追赶,张某文为躲避狗而不慎撞倒李某,从而造成李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卢某玲是引起险情的人,酌情认定其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张某文的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该扩大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责任,酌情认定30%的赔偿责任。又因张某文是应奕诚公司之请从事快餐配送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文的具体工作要求由奕诚公司安排,服从奕诚公司指挥,每月由奕诚公司发放工资,对奕诚公司具有依附性或从属性,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张某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奕诚公司承担。佳味快餐厅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平南县人民法院同时认定,李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生前一年是长期跟随其女儿在县城区居住生活,故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

最终,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卢某玲需要赔偿15.1万余元,奕诚公司赔偿5.5万余元。

二审法院,生命健康权同等系意外事故 

此案一审宣判后,卢某玲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卢某玲觉得自己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已经对饲养的小狗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小狗平时都是栓在家中的楼梯间,当时可能是由于栓扎不牢才导致小狗听到张某文叫喊后挣脱,跟着张某文跑出,但小狗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过张某文,张某文根本不需要采取避险措施。

此外,卢某玲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75岁,行动应有其他监护人陪同,由于李某在大街上行走没有注意到危险,在张某文将要碰撞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才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李某对本案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虽然清楚,但在法律适用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文本案中是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定性错误。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张某文虽然是为了避免被卢某玲所饲养的小狗伤害而从卢某玲家中紧急冲出街道,但是,张某文冲出街道时并不能预料到可能会碰撞到李某,更不可能预见到会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况且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相对于张某文的健康权也不具有孰轻孰重的区别,张某文并无碰撞李某而牺牲李某的生命健康权以保护其自身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意识,即本案事故中张某文不具有避险意识,因此,张某文为避免被卢某玲饲养的小狗所伤害而冲出街道碰撞到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张某文碰撞到李某而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是张某文无法预料到的,李某死亡的后果相对于张某文而言属于意外事故。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该损害后果是由于卢某玲对其饲养的小狗未尽妥善的管理义务,从而对张某文形成为损害威胁所造成的。本案事故中,卢某玲饲养的小狗虽然处于其商铺内,但在张某文送餐到商铺时,小狗并未栓好,导致追赶张某文。卢某玲未将所饲养的小狗拴好系放任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卢某玲对本案李某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2019年2月2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对此,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符勇认为,本案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对于张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却有着不同的结论。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文为躲避小狗撕咬冲出街道从而碰撞李某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但行为过当。二审法院却认定张某上述行为系意外事故。”符勇说,两级法院之所以对同一行为定性不一,是基于对紧急避险立法本意上的认识偏差。

符勇认为,本案中张某文在遭到小狗追赶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小狗伤害而从卢某商铺内冲出到街道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意识躲避行为,并非认识到了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避免自己被咬的风险。

“张某文当时的事实行为,张某文不可能预见到从店铺跑出就会碰撞到李某,更不可能预见到会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因此,对这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意外事件范畴。”符勇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