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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债转,败也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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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债转,败也债转

有时候想想,可能一个看起来很小的债转按钮,恰恰充分体现了,合规与发展顺序倒置所产生的尴尬吧。

|小象要趁早

上周,在写到陆金服打算退出网贷领域这个事情的时候,有朋友提出了它的业务模式,是标准的直标以及等额本息的模式,不应该涉及债权转让,但其实陆金服的这种形式,是非常难实现的,首先它为了实现形式上的合规,在原始投资的阶段,把期限为36个月的债权设计成直标,但事实上,大部分出借人是不太可能投资36个月的,所以它们大概率需要稳定的依赖债转来实现退出,而陆金服能够实现债转的稳定有序,完全是因为它背后的平安集团,所以除了陆金服之外,别的类似这种资产类型的平台,是很难实现这种稳定债转的,随着大环境的不断恶化,这种债转的实现更是较难控制,因为对于出借人热度以及预期投资期限的管理和规划变得越来越难。

其实,整个网贷领域,从本质上来讲,成也来源于这个债转,败也败在这个债转。成是因为债转是整个网贷领域,大部分平台的核心盈利秘密,因为债权转让的存在,产品被设计成计划类的形式,而资产端大部分是等额本息的回款方式,每次回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不停的被复投,而投资人拿到的只是一个固定的收益,这中间就会产生不对等的暴利,也完全违背了信息中介的初衷,但如果离开了这种产品设计的模式,就很难实现盈利,也就无法成就现在的这些所谓的头部平台。

败则是因为,信息中介的本质要求,是打破这种计划类的债转模式,转而变成出借人跟借款人的点对点模式,借款人直接还款给出借人,平台只能提供基础的撮合和风控服务,而如果平台从最开始就是这种模式的话,整个网贷领域就不会发生如此大的动荡,但因为本质上的借款期限是36个月的,这种等额本息的资产类型,在被动变成这种点对点的直标模式之后,是很难实现出借端和借款端的稳定匹配的,形式上能够做到,但最后在债转专区又会产生问题,因为它的本质上,就没有实现,出借人对真实投资期限的需求与借款人真实借款需求的完全匹配。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中的试点网贷机构备案条件的第八条明确要求: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网贷机构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拆分债权、进行期限错配,不得通过债权转让变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由自身或关联方承接出借人转让的债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变相承诺债权转让成功。同一网贷平台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同网贷平台的出借人之间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网贷机构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

可以看出来,债权转让,在监管这边的唯一存在模式,是用来解决小概率投资人的临时退出需求,不应该成为某些头部平台的核心盈利模式,但是因为债权本质的要求,想要完全打成直标,再依靠债转专区来实现稳定有序的债转,其实是非常难实现的,可能整个领域也只有陆金服才能做到,但即使这样对于债转专区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变大了,一旦债转速度变慢了,就会发生挤兑,更何况那些已经没法打成直标的所谓的头部平台了。

其实,如果整个网贷领域,跟股市一样,是从有监管的状态下,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成立并运行的话,它在资产端的很多创新,尤其是对于小微金融的创新,是可以得到发展的,投资人也因为足够高的透明度而从最开始就很清楚自己的投资行为的最终去向以及风险所在,整个领域不会一窝蜂的吸引大量的小白投资者,也不会像现在这样满目疮痍,哪怕它很小众,但也会在规范中,逐步发展着,完善着。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两面性,太过急功近利,摧毁了本身很有前途的网贷领域,也造成了很多投资人的痛苦。

有时候想想,可能一个看起来很小的债转按钮,恰恰充分体现了,合规与发展顺序倒置所产生的尴尬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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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债转,败也债转

有时候想想,可能一个看起来很小的债转按钮,恰恰充分体现了,合规与发展顺序倒置所产生的尴尬吧。

|小象要趁早

上周,在写到陆金服打算退出网贷领域这个事情的时候,有朋友提出了它的业务模式,是标准的直标以及等额本息的模式,不应该涉及债权转让,但其实陆金服的这种形式,是非常难实现的,首先它为了实现形式上的合规,在原始投资的阶段,把期限为36个月的债权设计成直标,但事实上,大部分出借人是不太可能投资36个月的,所以它们大概率需要稳定的依赖债转来实现退出,而陆金服能够实现债转的稳定有序,完全是因为它背后的平安集团,所以除了陆金服之外,别的类似这种资产类型的平台,是很难实现这种稳定债转的,随着大环境的不断恶化,这种债转的实现更是较难控制,因为对于出借人热度以及预期投资期限的管理和规划变得越来越难。

其实,整个网贷领域,从本质上来讲,成也来源于这个债转,败也败在这个债转。成是因为债转是整个网贷领域,大部分平台的核心盈利秘密,因为债权转让的存在,产品被设计成计划类的形式,而资产端大部分是等额本息的回款方式,每次回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不停的被复投,而投资人拿到的只是一个固定的收益,这中间就会产生不对等的暴利,也完全违背了信息中介的初衷,但如果离开了这种产品设计的模式,就很难实现盈利,也就无法成就现在的这些所谓的头部平台。

败则是因为,信息中介的本质要求,是打破这种计划类的债转模式,转而变成出借人跟借款人的点对点模式,借款人直接还款给出借人,平台只能提供基础的撮合和风控服务,而如果平台从最开始就是这种模式的话,整个网贷领域就不会发生如此大的动荡,但因为本质上的借款期限是36个月的,这种等额本息的资产类型,在被动变成这种点对点的直标模式之后,是很难实现出借端和借款端的稳定匹配的,形式上能够做到,但最后在债转专区又会产生问题,因为它的本质上,就没有实现,出借人对真实投资期限的需求与借款人真实借款需求的完全匹配。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中的试点网贷机构备案条件的第八条明确要求: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网贷机构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拆分债权、进行期限错配,不得通过债权转让变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由自身或关联方承接出借人转让的债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变相承诺债权转让成功。同一网贷平台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同网贷平台的出借人之间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网贷机构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

可以看出来,债权转让,在监管这边的唯一存在模式,是用来解决小概率投资人的临时退出需求,不应该成为某些头部平台的核心盈利模式,但是因为债权本质的要求,想要完全打成直标,再依靠债转专区来实现稳定有序的债转,其实是非常难实现的,可能整个领域也只有陆金服才能做到,但即使这样对于债转专区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变大了,一旦债转速度变慢了,就会发生挤兑,更何况那些已经没法打成直标的所谓的头部平台了。

其实,如果整个网贷领域,跟股市一样,是从有监管的状态下,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成立并运行的话,它在资产端的很多创新,尤其是对于小微金融的创新,是可以得到发展的,投资人也因为足够高的透明度而从最开始就很清楚自己的投资行为的最终去向以及风险所在,整个领域不会一窝蜂的吸引大量的小白投资者,也不会像现在这样满目疮痍,哪怕它很小众,但也会在规范中,逐步发展着,完善着。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两面性,太过急功近利,摧毁了本身很有前途的网贷领域,也造成了很多投资人的痛苦。

有时候想想,可能一个看起来很小的债转按钮,恰恰充分体现了,合规与发展顺序倒置所产生的尴尬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