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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务数据上“云”集中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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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务数据上“云”集中储存管理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于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文 | 界面重庆 曹钰  

日前,界面重庆从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办法》要求,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管理、安全等云服务,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对于已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充分整合并迁入数字重庆云平台。

《办法》称,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建设的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统、开放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等,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在数据目录方面,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在数据汇聚方面,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筛选、清洗、加工,汇聚形成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政务数据共享方面,《办法》提出,共享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第一类;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第二类;不宜提供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第三类。其中,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及时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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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务数据上“云”集中储存管理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于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文 | 界面重庆 曹钰  

日前,界面重庆从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办法》要求,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管理、安全等云服务,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对于已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充分整合并迁入数字重庆云平台。

《办法》称,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建设的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统、开放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等,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在数据目录方面,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在数据汇聚方面,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筛选、清洗、加工,汇聚形成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政务数据共享方面,《办法》提出,共享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第一类;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第二类;不宜提供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第三类。其中,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及时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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