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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赔偿投资者703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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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赔偿投资者7030.6万元

8月14日,长沙中院对818名投资者诉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定尔康制药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损失金额合计7030.6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8月14日,界面新闻从尔康制药虚假陈述案原告代理律师胡清处获悉,长沙中院对投资者诉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定尔康制药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7030.6万元。

2017年5月9日,自媒体发文揭露被告尔康制药财务造假,文章发布之后尔康制药股票跌停,并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进行临时停牌直至11月23日复牌。之后,尔康制药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3日,尔康制药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称,目前已有826位投资者起诉尔康制药等被告,索赔金额为523694189.043元。2019年6月27日,该案在长沙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区分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较大,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重大事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之一的“揭露日”时间,法院结合尔康制药公司公告作出认定,尔康制药的实施日为2017年4月21日,揭露日为2017年11月23日,基准日为2018年1月23日,基准价为6.85元每股。因此,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尔康制药股票,在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亏损,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法院酌定,尔康制药公司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总赔付金额远低于投资者索赔额。此前,800余名投资者起诉尔康制药,要求尔康制药赔偿金额高达5.5亿元,但是目前长沙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金额为7030.6万。胡清表示,部分投资者准备上诉。

胡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报不构成重大事件,导致在2016年至2017年4月21日之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

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区分营业收入、虚增利润仅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披露净利润的2.62%,由此可见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的营业收入和须根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会提出重大性问题作出抗辩,审理法官也会提及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价格影响标准,但最终大部分都是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存在重大性的依据。因为立法中的重大性标准不明确,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亟须在立法上统一重大性标准,统一虚假陈述案件裁判标准,给投资者带来诉讼预期,减少投资者诉讼成本。”胡清提出。

8月13日晚,尔康制药发布公告表示,本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70306009.43 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已就相关诉讼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7560万元。此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此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尔康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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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赔偿投资者7030.6万元

8月14日,长沙中院对818名投资者诉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定尔康制药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损失金额合计7030.6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8月14日,界面新闻从尔康制药虚假陈述案原告代理律师胡清处获悉,长沙中院对投资者诉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定尔康制药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7030.6万元。

2017年5月9日,自媒体发文揭露被告尔康制药财务造假,文章发布之后尔康制药股票跌停,并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进行临时停牌直至11月23日复牌。之后,尔康制药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3日,尔康制药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称,目前已有826位投资者起诉尔康制药等被告,索赔金额为523694189.043元。2019年6月27日,该案在长沙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区分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较大,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重大事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之一的“揭露日”时间,法院结合尔康制药公司公告作出认定,尔康制药的实施日为2017年4月21日,揭露日为2017年11月23日,基准日为2018年1月23日,基准价为6.85元每股。因此,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尔康制药股票,在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亏损,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法院酌定,尔康制药公司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总赔付金额远低于投资者索赔额。此前,800余名投资者起诉尔康制药,要求尔康制药赔偿金额高达5.5亿元,但是目前长沙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金额为7030.6万。胡清表示,部分投资者准备上诉。

胡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报不构成重大事件,导致在2016年至2017年4月21日之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

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区分营业收入、虚增利润仅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披露净利润的2.62%,由此可见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的营业收入和须根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会提出重大性问题作出抗辩,审理法官也会提及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价格影响标准,但最终大部分都是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存在重大性的依据。因为立法中的重大性标准不明确,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亟须在立法上统一重大性标准,统一虚假陈述案件裁判标准,给投资者带来诉讼预期,减少投资者诉讼成本。”胡清提出。

8月13日晚,尔康制药发布公告表示,本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70306009.43 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已就相关诉讼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7560万元。此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此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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