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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打击“校闹”:在学校摆花圈放哀乐或受罚,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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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打击“校闹”:在学校摆花圈放哀乐或受罚,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校闹”事件,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打击“校闹”,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8月20日,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近年来,由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

针对“校闹”事件,《意见》提出,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现实中,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一些学校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也出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客观上也助长了“校闹”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意见》要求,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

《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如果有人员实施“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种“校闹”行为包括:(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8月20日,教育部等五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依法治理“校闹”的《意见》进行解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意见》借鉴了治理“医闹”的执法,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

邓传淮指出,《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预防为先”;二是实现“不闹也赔”;三是强调“闹也不赔”;四是做到“坚决打击”;五是坚持“联合治理”。

邓传淮称,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同时,邓传淮也强调“闹也不赔”。他指出,《意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表示,全国涉校刑事案件连续六年下降,今年针对校园安全出现的新情况,公安机关将建立“三及时一惩处”机制,依法处置“校闹”问题。一是及时排查整改涉校风险隐患,受理报警求助;二是及时控制事态,维持现场秩序;三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四是依法惩处“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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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打击“校闹”:在学校摆花圈放哀乐或受罚,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校闹”事件,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打击“校闹”,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8月20日,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近年来,由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

针对“校闹”事件,《意见》提出,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现实中,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一些学校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也出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客观上也助长了“校闹”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意见》要求,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

《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如果有人员实施“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种“校闹”行为包括:(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8月20日,教育部等五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依法治理“校闹”的《意见》进行解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意见》借鉴了治理“医闹”的执法,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

邓传淮指出,《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预防为先”;二是实现“不闹也赔”;三是强调“闹也不赔”;四是做到“坚决打击”;五是坚持“联合治理”。

邓传淮称,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同时,邓传淮也强调“闹也不赔”。他指出,《意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表示,全国涉校刑事案件连续六年下降,今年针对校园安全出现的新情况,公安机关将建立“三及时一惩处”机制,依法处置“校闹”问题。一是及时排查整改涉校风险隐患,受理报警求助;二是及时控制事态,维持现场秩序;三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四是依法惩处“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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