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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即将三审,学者建议明确禁止基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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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即将三审,学者建议明确禁止基因编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友军认为,编辑生殖细胞在很多国家其实是属于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里对此没有表示明确的态度,行政处罚上也比较模糊,应该在法条中明确禁止。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同时,人格权编的立法也伴随着争议,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如何回应大众关心的隐私保护、儿童信息保护、基因编辑等问题,即将开始的人格权编三审有望给出答案。

据新华社报道,8月22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内的多项法律草案议案。二审稿审议以来,各界争议不断,学者认为,总体上二审稿对于制度修改很有贡献,但是部分法条还需要进行细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于2018年8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人格权单独成编成为一大亮点。一审稿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五大方面的权利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我国首次对人格权的民事权利进行系统编纂。

2018年11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临床试验伦理与安全问题探讨。

2019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相比一审稿,二审稿新增规定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了规范。

人格权编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严格规范涉伦理医疗科研活动,指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表示,二审稿较之于一审稿有诸多进步,在总体上体现了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审稿草案的部分条文仍然存在缺陷,需抓紧进行修订与完善。

据中新社报道,针对二审稿中关于人体基因科研的规定,不少委员提出,相关科研的规定在表述上应更加严格。李锐委员建议,将规定中“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一句修改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他认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仅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还应该遵从社会公序良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友军表示,针对基因编辑等此类科研活动,目前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态度并不鲜明,并没有严格规范科研活动。“编辑生殖细胞在很多国家其实是属于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里对此没有表示明确的态度,行政处罚上也比较模糊,我认为应该在法条中明确禁止。”

石佳友提出,草案现有条文中“从事…活动”的表述似乎过于狭窄,不能涵盖非医学及非科研活动。“建议采取‘涉及或影响’措辞,涵盖异种移植和基因驱动问题。还有,基因编辑必须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因为对未来世代会产生目前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此类行为不得危害人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危及未来世代的健康利益。”

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人格权编一审草案还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周友军提出,对于捐献器官,法律需要强调捐献者可以随时终止或者拒绝。“在理论上的话,设立这样的规定其实并无障碍,但目前立法机关仍有顾虑。我认为还是应该强调这点,给捐献者一个随时拒绝的权利。”

石佳友也认为,还应强调捐赠者与接受者的匿名原则,防止出现交易或可能的讹诈等情形。另外,还应增加限制条件:器官捐赠不得严重损害自身的身体健康;防止出现“职业捐献者”群体和变相的买卖器官。

在人格权编草案的二审过程中,有委员指出草案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偿捐献作出规定,应当予以明确。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允许在未成年人去世后,其父母作出遗体或器官的捐献决定,一般不允许未成年人尚在世时即作出捐献决定。因此引入这一规定有可能会在社会公众中引起较大争议,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石佳友指出。

此前,据人民网报道,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草案中的健康权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委员提出有的劳动者被长时间安排加班,得不到应有的休息等,建议增加“休息权”。

周文龙提出,三审中增设休息权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休息权无法定义为人格权,在理论上也不够成熟。”他表示,从目前来看,三审不会有较大修改,可能只是对一些条文的细节进行调整,建议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问题,比如冷冻胚胎、代孕、器官捐献等更加完善。

另外,周文龙还建议,调整人格权编的位置。“人格权编目前是分则的第三编,但客观上,人格权在民事主体中的地位很重要,将人格权编放到前面,可以从立法角度来宣示人格权的价值和重要性。”

石佳友也提出,从法典体系性的角度来看,人格权编除应处理好内在的编排体例问题之外,还应处理好外在体例问题,置于民法典分编之首,既突出其极端重要性,也彰显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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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即将三审,学者建议明确禁止基因编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友军认为,编辑生殖细胞在很多国家其实是属于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里对此没有表示明确的态度,行政处罚上也比较模糊,应该在法条中明确禁止。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同时,人格权编的立法也伴随着争议,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如何回应大众关心的隐私保护、儿童信息保护、基因编辑等问题,即将开始的人格权编三审有望给出答案。

据新华社报道,8月22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内的多项法律草案议案。二审稿审议以来,各界争议不断,学者认为,总体上二审稿对于制度修改很有贡献,但是部分法条还需要进行细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于2018年8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人格权单独成编成为一大亮点。一审稿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五大方面的权利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我国首次对人格权的民事权利进行系统编纂。

2018年11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临床试验伦理与安全问题探讨。

2019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相比一审稿,二审稿新增规定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了规范。

人格权编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严格规范涉伦理医疗科研活动,指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表示,二审稿较之于一审稿有诸多进步,在总体上体现了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审稿草案的部分条文仍然存在缺陷,需抓紧进行修订与完善。

据中新社报道,针对二审稿中关于人体基因科研的规定,不少委员提出,相关科研的规定在表述上应更加严格。李锐委员建议,将规定中“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一句修改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他认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仅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还应该遵从社会公序良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友军表示,针对基因编辑等此类科研活动,目前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态度并不鲜明,并没有严格规范科研活动。“编辑生殖细胞在很多国家其实是属于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里对此没有表示明确的态度,行政处罚上也比较模糊,我认为应该在法条中明确禁止。”

石佳友提出,草案现有条文中“从事…活动”的表述似乎过于狭窄,不能涵盖非医学及非科研活动。“建议采取‘涉及或影响’措辞,涵盖异种移植和基因驱动问题。还有,基因编辑必须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因为对未来世代会产生目前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此类行为不得危害人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危及未来世代的健康利益。”

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人格权编一审草案还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周友军提出,对于捐献器官,法律需要强调捐献者可以随时终止或者拒绝。“在理论上的话,设立这样的规定其实并无障碍,但目前立法机关仍有顾虑。我认为还是应该强调这点,给捐献者一个随时拒绝的权利。”

石佳友也认为,还应强调捐赠者与接受者的匿名原则,防止出现交易或可能的讹诈等情形。另外,还应增加限制条件:器官捐赠不得严重损害自身的身体健康;防止出现“职业捐献者”群体和变相的买卖器官。

在人格权编草案的二审过程中,有委员指出草案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偿捐献作出规定,应当予以明确。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允许在未成年人去世后,其父母作出遗体或器官的捐献决定,一般不允许未成年人尚在世时即作出捐献决定。因此引入这一规定有可能会在社会公众中引起较大争议,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石佳友指出。

此前,据人民网报道,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草案中的健康权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委员提出有的劳动者被长时间安排加班,得不到应有的休息等,建议增加“休息权”。

周文龙提出,三审中增设休息权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休息权无法定义为人格权,在理论上也不够成熟。”他表示,从目前来看,三审不会有较大修改,可能只是对一些条文的细节进行调整,建议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问题,比如冷冻胚胎、代孕、器官捐献等更加完善。

另外,周文龙还建议,调整人格权编的位置。“人格权编目前是分则的第三编,但客观上,人格权在民事主体中的地位很重要,将人格权编放到前面,可以从立法角度来宣示人格权的价值和重要性。”

石佳友也提出,从法典体系性的角度来看,人格权编除应处理好内在的编排体例问题之外,还应处理好外在体例问题,置于民法典分编之首,既突出其极端重要性,也彰显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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