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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受理案件标的总额超一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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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受理案件标的总额超一千亿

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首家金融法院,2018年8月21日正式立案以来,共受理案件6600余件,标的总额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8月21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建院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通报了金融法院建院一年的工作情况,并公布了金融法院五大工作举措、十项创新机制和十个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首家金融法院,2018年8月21日正式立案以来,共受理案件6600余件,标的总额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审案件4309件,占比65.22%,二审案件1198件,占比18.13%,执行及执保案件957件,占比14.48%,其他案件143件,占比2.16%;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

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上榜十大典型案例,该系列案件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规模最大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上千名。

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在2004至2015年各期年报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系列案上千名原告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该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最终支持四名原告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获赔最多的一名投资者获赔金额达18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指出,该案对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有关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的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诸多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分析论证。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损失核定机制的同时,创设性地构建了精细化的损失计算方法,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

全国首例外国人委托中国人隐名代持境内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也入选了十大典型案例。

甲某是外国公民,乙某是中国公民。2005年,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甲某以4.36元/股的价格向乙某购买丙公司股份88万股,并委托乙某管理,乙某根据甲某的指示处分股份,对外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将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甲某。丙公司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8年向全体股东分红,其后,乙某名下的股份数量增加至123.2万股。之后,甲乙双方为代持股份的利益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份存在隐名代持情形,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构成发行人股份隐名代持,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应认定无效。甲某外国人身份并不影响《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效力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乙某支付原告甲某2017年现金红利人民币35.2万元的70%;原告甲某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乙某协商,对乙某名下123.2万股丙公司股票进行出售,协商不成,则可申请对股票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甲某投资款人民币383.68万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出部分的70%归原告甲某所有,剩余部分归被告乙某所有。同时,被告乙某还应向原告甲某支付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费3万元。

十大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一例行政诉讼——证券从业人员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

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涉嫌操纵亲属账户炒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以高额罚款。杨某不服上海证监局金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也是目前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中作出的标的额最大的行政处罚。

据林晓镍介绍,证券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利用、控制亲属、朋友等账户违法“炒股”并获利的违法情形,一直以来是证券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范畴。对涉违规“炒股”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着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违法行为主体难以认定等难点。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从处罚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作出被诉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准确、完备,以及认定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等五个方面,全面分析了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

2017年,某控股公司以股票质押的方式,向上海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根据协议,某控股公司以其所持有的160万股股票流通股质押给某证券公司,以融资2亿元,期限为12个月,回购利率为年化5.8%。结果某控股公司无力补足,为保障债务履行,某证券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申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8年11月14日,某证券公司手持《公证执行证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某控股公司立即支付融资本金1.7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亿余元。

林晓镍指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金融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在执行中处置的主要标的物是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传统执行思路,对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其他更便于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径行启动对质押股票的处置,即可在短时间内变现。

但是,在本案的执行中,直接冻结并拍卖处置某控股公司的质押股票,存在两大弊端。若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将被迫发布相关的公告,其他债权人很可能会要求提前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面临多重债务风险和诉讼风险,恶化财务状况,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将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如果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在当前市场行情下,势必引起上市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市场稳定,一旦股价过低,即便抛售全部股票,也难以全部偿付申请人债权,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妥善处理。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在该案中以善意执行理念为引导,创新执行方式,利用保全财产替代执行,实现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的最小化。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引入第三方纾困资金,赋予民营企业“造血”的机会和能力,最终促使某控股公司和某证券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期履行了全部债务。

 

【附】上海金融法院五大工作举措、十项创新机制

一、五大工作举措

1、制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五年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3)》,按照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发展目标,对未来五年上海金融法院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规划任务和实施要求做出全面安排,确保上海金融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实现高质量发展。

2、全国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制定出台全国首个《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采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审结首例示范判决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制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涉科创板相关案件集中管辖,紧扣审判执行工作,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23条具体工作举措,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4、举办金融司法国际研讨会。举办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下的金融审判与投资者保护”为主题的金融司法国际研讨会,围绕“金融审判机制优化与投资者保护”与“侵权民事责任完善与投资者保护”两项议题开展研讨,共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

5、加强金融审判实务研究。围绕金融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向全国发布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度研究课题,承办年度学术研讨会,以“金融司法与金融改革开放”为主题,设置“科创板与注册制相关法律问题”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司法应对”两项议题,提升金融审判理论研究水平,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建设。

二、十项创新机制

1、“大统小分、一专多能”随机分案机制。即除特定类型案件如行政、破产、涉外等由专项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全部采用立案庭电脑系统随机分配至具体法官名下的模式。在均衡法官工作量,实现公平合理绩效考核的同时,实现公平合理绩效考核的同时,使法官熟悉掌握所有类型案件,提升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的能力。

2、1+3+3 专业化审判机制。即以审判委员会为指导,在院庭层面分设法官专业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和新型审判团队,辅以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和专家辅助等专家支持工作机制,完善专业化审判模式,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

3、法官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法官专业委员会是建立在审判委员会与专业法官会议之间,服务于审判专业领域的指导协调组织,接受审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由全体法官按专业组成,采用案件研讨、座谈、调研等形式,承担对内适法统一,对下业务指导,对外沟通协调三项职能。目前成立了银行业案件、证券业案件、保险业案件三个法官专业委员会。

4、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机制。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3:3:3的比例,分别组建8个新型专业化审判团队和1个涉科创板案件专门审判团队,对重大案件组建临时专项审判团队,实现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需求为导向的自主管理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5、专家支持工作机制。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和专家辅助三合一的专家支持工作机制,借脑借力,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完善专业化审判模式,提升金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6、“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金融纠纷化解机制。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已立案的平行案件,由法院委托专业第三方调解机构以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进行调解;对尚未立案的案件,法院在立案时告知示范判决信息,促使相关当事人按照示范判决的裁判原则,委托或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后,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司法确认,使纠纷快速解决,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的有效化解。

7、大宗股票执行处置机制。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审慎评估,发现被执行人同时拥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根据证券资产价值特点,合理界定查控处置财产范围,优先处置上市公司股票以外的其他财产。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8、金融风险司法防范预警机制。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处置制度,审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案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反馈机制,对案件中暴露的金融风险问题采用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专题分析等形式强化预警;打造大数据分析平台,深度利用金融案件数据,提炼分析影响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为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的高效协作提供数据支持,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9、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按照知识能力专业化、审判思维现代化、司法视野国际化的要求,创新集法律、金融、外语为一体的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与专业院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复合型高端金融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开设“金融大讲堂”,邀请国内、国际金融、法律专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金融、法律知识储备和技能培养;选送法官出国境培训,满足金融审判专业化、国际化发展需求;举办“智荟融法”沙龙活动、组建金融审判翻译员团队,公开招录优秀学生担任实习法律助理等,构建丰富多元的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机制和综合素养养成机制。

10、智慧法院建设机制。建设“智源平台、智审平台、智管平台、智慧法庭”四位一体的大数据平台,其中金融审判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庭审及文书中英文双向翻译、智能辅助办案、分类管理及绩效考核等多项具有创新性的系统在服务法官办案、促进法院管理、便利群众诉讼、协力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能,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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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受理案件标的总额超一千亿

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首家金融法院,2018年8月21日正式立案以来,共受理案件6600余件,标的总额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8月21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建院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通报了金融法院建院一年的工作情况,并公布了金融法院五大工作举措、十项创新机制和十个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首家金融法院,2018年8月21日正式立案以来,共受理案件6600余件,标的总额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审案件4309件,占比65.22%,二审案件1198件,占比18.13%,执行及执保案件957件,占比14.48%,其他案件143件,占比2.16%;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

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上榜十大典型案例,该系列案件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规模最大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上千名。

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在2004至2015年各期年报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系列案上千名原告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该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最终支持四名原告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获赔最多的一名投资者获赔金额达18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指出,该案对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有关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的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诸多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分析论证。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损失核定机制的同时,创设性地构建了精细化的损失计算方法,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

全国首例外国人委托中国人隐名代持境内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也入选了十大典型案例。

甲某是外国公民,乙某是中国公民。2005年,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甲某以4.36元/股的价格向乙某购买丙公司股份88万股,并委托乙某管理,乙某根据甲某的指示处分股份,对外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将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甲某。丙公司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8年向全体股东分红,其后,乙某名下的股份数量增加至123.2万股。之后,甲乙双方为代持股份的利益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份存在隐名代持情形,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构成发行人股份隐名代持,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应认定无效。甲某外国人身份并不影响《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效力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乙某支付原告甲某2017年现金红利人民币35.2万元的70%;原告甲某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乙某协商,对乙某名下123.2万股丙公司股票进行出售,协商不成,则可申请对股票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甲某投资款人民币383.68万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出部分的70%归原告甲某所有,剩余部分归被告乙某所有。同时,被告乙某还应向原告甲某支付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费3万元。

十大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一例行政诉讼——证券从业人员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

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涉嫌操纵亲属账户炒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以高额罚款。杨某不服上海证监局金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也是目前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中作出的标的额最大的行政处罚。

据林晓镍介绍,证券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利用、控制亲属、朋友等账户违法“炒股”并获利的违法情形,一直以来是证券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范畴。对涉违规“炒股”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着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违法行为主体难以认定等难点。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从处罚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作出被诉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准确、完备,以及认定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等五个方面,全面分析了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

2017年,某控股公司以股票质押的方式,向上海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根据协议,某控股公司以其所持有的160万股股票流通股质押给某证券公司,以融资2亿元,期限为12个月,回购利率为年化5.8%。结果某控股公司无力补足,为保障债务履行,某证券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申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8年11月14日,某证券公司手持《公证执行证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某控股公司立即支付融资本金1.7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亿余元。

林晓镍指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金融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在执行中处置的主要标的物是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传统执行思路,对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其他更便于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径行启动对质押股票的处置,即可在短时间内变现。

但是,在本案的执行中,直接冻结并拍卖处置某控股公司的质押股票,存在两大弊端。若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将被迫发布相关的公告,其他债权人很可能会要求提前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面临多重债务风险和诉讼风险,恶化财务状况,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将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如果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在当前市场行情下,势必引起上市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市场稳定,一旦股价过低,即便抛售全部股票,也难以全部偿付申请人债权,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妥善处理。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在该案中以善意执行理念为引导,创新执行方式,利用保全财产替代执行,实现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的最小化。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引入第三方纾困资金,赋予民营企业“造血”的机会和能力,最终促使某控股公司和某证券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期履行了全部债务。

 

【附】上海金融法院五大工作举措、十项创新机制

一、五大工作举措

1、制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五年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3)》,按照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发展目标,对未来五年上海金融法院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规划任务和实施要求做出全面安排,确保上海金融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实现高质量发展。

2、全国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制定出台全国首个《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采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审结首例示范判决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制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涉科创板相关案件集中管辖,紧扣审判执行工作,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23条具体工作举措,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4、举办金融司法国际研讨会。举办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下的金融审判与投资者保护”为主题的金融司法国际研讨会,围绕“金融审判机制优化与投资者保护”与“侵权民事责任完善与投资者保护”两项议题开展研讨,共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

5、加强金融审判实务研究。围绕金融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向全国发布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度研究课题,承办年度学术研讨会,以“金融司法与金融改革开放”为主题,设置“科创板与注册制相关法律问题”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司法应对”两项议题,提升金融审判理论研究水平,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建设。

二、十项创新机制

1、“大统小分、一专多能”随机分案机制。即除特定类型案件如行政、破产、涉外等由专项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全部采用立案庭电脑系统随机分配至具体法官名下的模式。在均衡法官工作量,实现公平合理绩效考核的同时,实现公平合理绩效考核的同时,使法官熟悉掌握所有类型案件,提升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的能力。

2、1+3+3 专业化审判机制。即以审判委员会为指导,在院庭层面分设法官专业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和新型审判团队,辅以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和专家辅助等专家支持工作机制,完善专业化审判模式,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

3、法官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法官专业委员会是建立在审判委员会与专业法官会议之间,服务于审判专业领域的指导协调组织,接受审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由全体法官按专业组成,采用案件研讨、座谈、调研等形式,承担对内适法统一,对下业务指导,对外沟通协调三项职能。目前成立了银行业案件、证券业案件、保险业案件三个法官专业委员会。

4、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机制。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3:3:3的比例,分别组建8个新型专业化审判团队和1个涉科创板案件专门审判团队,对重大案件组建临时专项审判团队,实现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需求为导向的自主管理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5、专家支持工作机制。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和专家辅助三合一的专家支持工作机制,借脑借力,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完善专业化审判模式,提升金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6、“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金融纠纷化解机制。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已立案的平行案件,由法院委托专业第三方调解机构以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进行调解;对尚未立案的案件,法院在立案时告知示范判决信息,促使相关当事人按照示范判决的裁判原则,委托或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后,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司法确认,使纠纷快速解决,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的有效化解。

7、大宗股票执行处置机制。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审慎评估,发现被执行人同时拥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根据证券资产价值特点,合理界定查控处置财产范围,优先处置上市公司股票以外的其他财产。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8、金融风险司法防范预警机制。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处置制度,审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案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反馈机制,对案件中暴露的金融风险问题采用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专题分析等形式强化预警;打造大数据分析平台,深度利用金融案件数据,提炼分析影响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为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的高效协作提供数据支持,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9、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按照知识能力专业化、审判思维现代化、司法视野国际化的要求,创新集法律、金融、外语为一体的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与专业院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复合型高端金融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开设“金融大讲堂”,邀请国内、国际金融、法律专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金融、法律知识储备和技能培养;选送法官出国境培训,满足金融审判专业化、国际化发展需求;举办“智荟融法”沙龙活动、组建金融审判翻译员团队,公开招录优秀学生担任实习法律助理等,构建丰富多元的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机制和综合素养养成机制。

10、智慧法院建设机制。建设“智源平台、智审平台、智管平台、智慧法庭”四位一体的大数据平台,其中金融审判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庭审及文书中英文双向翻译、智能辅助办案、分类管理及绩效考核等多项具有创新性的系统在服务法官办案、促进法院管理、便利群众诉讼、协力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能,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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