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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对青海女律师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曾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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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对青海女律师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曾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检方称,经审查,林小青在担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小青亦并不明知其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被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利用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西宁女律师林小青因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公司涉嫌“套路贷”,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引发社会关注。2019年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依法对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月3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林小青涉嫌参与被告人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套路贷”犯罪一案提起公诉。

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4月9日至10日,由城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案,在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现年36岁的林小青被列为该案的第七被告人。在此之前,林小青是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聘于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法律顾问。正是因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并被控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林小青也被卷入其中。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起诉书》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称,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宋某舟、林某健等通过公开招聘、熟人介绍纠集被告人揭某虹、林小青等人,在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了以魏某伟、林某健、宋某舟为首要分子,揭某虹、林小青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起诉书》称,该犯罪集团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林小青为涉案公司法律顾问,曾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一受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该案的庭审争议焦点在于律师系正常执业,还是为犯罪提供帮助。林小青辩护律师认为,林小青为青海合创公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将这一事实公示,并不具备违法性。要认定律师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律师要知道当事人正在进行犯罪,并帮助当事人做出超出律师业务范畴的事,如指挥组织、出谋划策、参与暴力行动等。

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为林小青做无罪辩护。青海省律师协会发文表示,同意西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对林小青辩护人对其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

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通报中称,4月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林小青为律师,引发媒体关注。上级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派员阅卷审查,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经审查,林小青在担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包括代理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向罗某追讨债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小青亦并不明知其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被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利用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该案进行全面研判后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2019年7月3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林小青撤回起诉的决定》,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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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对青海女律师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曾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检方称,经审查,林小青在担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小青亦并不明知其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被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利用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西宁女律师林小青因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公司涉嫌“套路贷”,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引发社会关注。2019年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依法对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月3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林小青涉嫌参与被告人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套路贷”犯罪一案提起公诉。

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4月9日至10日,由城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案,在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现年36岁的林小青被列为该案的第七被告人。在此之前,林小青是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聘于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法律顾问。正是因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并被控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林小青也被卷入其中。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起诉书》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称,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宋某舟、林某健等通过公开招聘、熟人介绍纠集被告人揭某虹、林小青等人,在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了以魏某伟、林某健、宋某舟为首要分子,揭某虹、林小青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起诉书》称,该犯罪集团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林小青为涉案公司法律顾问,曾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一受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该案的庭审争议焦点在于律师系正常执业,还是为犯罪提供帮助。林小青辩护律师认为,林小青为青海合创公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将这一事实公示,并不具备违法性。要认定律师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律师要知道当事人正在进行犯罪,并帮助当事人做出超出律师业务范畴的事,如指挥组织、出谋划策、参与暴力行动等。

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为林小青做无罪辩护。青海省律师协会发文表示,同意西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对林小青辩护人对其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

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通报中称,4月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林小青为律师,引发媒体关注。上级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派员阅卷审查,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经审查,林小青在担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包括代理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向罗某追讨债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小青亦并不明知其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被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利用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该案进行全面研判后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2019年7月3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林小青撤回起诉的决定》,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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