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诉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思而学”)侵害商标权一案获终审判决。思而学被判侵害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付赔偿3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3月,学而思就思而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指出“学而思”商标已积累极高知名度,被告的“思而学”标识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要求思而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00万元。
一审法院对思而学的侵害商标行为作出认定,认为思而学的商业标识与学而思仅存在文字排列顺序的差异,如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关公众容易将两者加以混淆。因此,思而学侵害了学而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一审法院裁判思而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文书显示,思而学成立于2009年4月2日,而学而思无证据表明此前其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条件。学而思以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为由主张思而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思而学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中使用 “思而学”服务标识,并赔偿学而思经济损失30万元。
2018年11月,思而学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7日的判决中表示,驳回思而学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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