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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广告语之争落幕,最高法认理不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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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广告语之争落幕,最高法认理不认人

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广告语纷争和红罐装潢权益归属问题虽然尘埃落定,但双方的商标纠纷重审仍在进行中。

文|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实习生高婕妤

责编|马蓉蓉

时隔数年,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加多宝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的广告语纠纷系列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8月16日,加多宝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其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广药方面亦发布公告表示,其就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问题发起的三宗虚假宣传纠纷诉讼均在16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两则广告语被禁用,且需赔偿广药集团人民币100万元。 

广告语纠纷尘埃落定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广告语纷争还要回溯到2012年。

2012年,广药集团向广州中院起诉广东加多宝及彭碧娟(百货商店经营者),请求判定被告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广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又将武汉加多宝及其经销商与合作媒体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在广告宣传或产品包装中使用“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的行为严重损害王老吉商标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方所使用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与客观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

同年,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再次发起诉讼,将加多宝中国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重庆地区,被告生产的加多宝产品外包装中以突出字体进行“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宣传,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现在市场上原告销售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属于非正宗凉茶或假冒商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宗案件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王老吉“被改名”问题,所谓“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中的“红罐凉茶”究竟指代的是谁;二是广告语中“全国销量领先”“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数据是否真实。

在一审判决中,加多宝全线败退,第一宗案件甚至被开出千万级赔偿款。此后,三宗案件均进入二审,加多宝仍处败诉境况,乃至后来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今年,随着最高法接连出具(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152号、155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争斗不休的虚假宣传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加多宝“改名”系列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 

最高法再审判决的发出,令沉浮六七年的加多宝终于迎来了转机。

在第一宗案件中,最高法认为,广东加多宝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作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其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客观上,基于广告语简短扼要的特点,以及消费者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实际经营主体的认知,广东加多宝使用相关“改名广告”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012年5月,“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被仲裁委裁决无效后,广东加多宝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因此,最高法判决认为,涉案广告语后半部分宣称“改名加多宝”是客观事实的描述。

不过,判决也指出,由于涉案广告语因自身属性原因没有完整表达“改名”的相关背景,在双方许可关系刚刚终止之时,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该广告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经过相关宣传,消费者对两者间的纠葛已有一定了解,广东加多宝使用该广告语已经不再具有事实依据,不应继续使用该涉案广告语。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两家企业打了这么久的官司,其间的恩怨很多消费者已然了解,如果加多宝一直在强调某一已知事实,就有踩着王老吉为自己做广告的嫌疑。

对于广告语中的一些说法是否真实,最高法亦作出了回应。在第二宗案件中,其判决要求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并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同时还需赔付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记者注意到,该项赔偿额从一审的902.3万元,到二审600万元,及至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又陡降至100万元。而除前述判决以外,广药集团三宗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所有诉讼请求均遭驳回。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广药集团既不能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多少损失,也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损失了多少钱,法院只能在他能够举证的范围内保护他的诉讼请求。”这三宗案件的再审判决让刘俊海觉得法院在愈发强调法律依据的重要性,不管原被告双方是国企还是民企,一碗水端平,认理不认人。 

权益共享装潢权归属已定 

早在2017年8月,在红罐装潢的权益归属问题上,加多宝也曾经历过一次反转。

2013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互诉对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均告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定,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可将本案知名商品界定为“王老吉凉茶”,而非加多宝所主张的“红罐凉茶”。在权益归属问题上,广东高院认为,加多宝公司及其各关联公司之所以有权生产经营王老吉红罐凉茶,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应由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广药集团享有,在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一并归还于王老吉的商标权人广药集团。

最高法对此则有不同意见,其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因涉案特有包装装潢形式使用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故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应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而一审法院将指代并不唯一的商品名称“王老吉凉茶”认定为本案的“知名商品”,脱离了商品与包装装潢所应具有的依附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高法认为,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最终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王老吉的产权方,广药集团有贡献,被许可方加多宝对红罐凉茶的商业价值提升贡献也很大。”刘俊海评价指出,最高法对包装装潢权权益共享的判决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的统一。 

商标纠纷案仍在重审中 

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广告语纷争和红罐装潢权益归属问题虽然尘埃落定,但双方的商标纠纷重审仍在进行中。

2014年,广药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加多宝相关六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侵害其“王老吉”商标权,并要求赔偿10亿元。其间,历经加多宝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提起反诉不予受理等插曲,2015年,广药集团变更诉求,将索赔金额提至29.3亿元。

2018年7月,该案迎来一审判决,广东高院认定加多宝公司在与广药集团相关协议届满后,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此举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亿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加多宝官网公布最高法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法裁定撤销广东高院原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广东高院重审。

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需首先审查广药所述被侵权行为是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再行判断加多宝公司是否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专项分析报告》在结论部分对分析结果作出多处保留,明确指出缺失大量基础财务数据,且无制作分析报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及签章,在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上都存在重大缺陷。

绵延五年之久的商标权侵权纠纷,在此刻,又回到了原点。

“主要还是证据问题,确定赔偿金额的专家鉴定报告肯定是得有资质的,没有资质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发回广东高院重审,我认为是有助于帮助一审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这样才能让胜诉方胜个清白,让败诉方败个明白。”刘俊海认为,虽然案件倒退一步,发回重审,却也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大,再次体现出法院对于国企、民企参加诉讼的案件一视同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加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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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广告语纷争和红罐装潢权益归属问题虽然尘埃落定,但双方的商标纠纷重审仍在进行中。

文|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实习生高婕妤

责编|马蓉蓉

时隔数年,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加多宝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的广告语纠纷系列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8月16日,加多宝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其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广药方面亦发布公告表示,其就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问题发起的三宗虚假宣传纠纷诉讼均在16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两则广告语被禁用,且需赔偿广药集团人民币100万元。 

广告语纠纷尘埃落定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广告语纷争还要回溯到2012年。

2012年,广药集团向广州中院起诉广东加多宝及彭碧娟(百货商店经营者),请求判定被告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广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又将武汉加多宝及其经销商与合作媒体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在广告宣传或产品包装中使用“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的行为严重损害王老吉商标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方所使用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与客观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

同年,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再次发起诉讼,将加多宝中国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重庆地区,被告生产的加多宝产品外包装中以突出字体进行“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宣传,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现在市场上原告销售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属于非正宗凉茶或假冒商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宗案件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王老吉“被改名”问题,所谓“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中的“红罐凉茶”究竟指代的是谁;二是广告语中“全国销量领先”“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数据是否真实。

在一审判决中,加多宝全线败退,第一宗案件甚至被开出千万级赔偿款。此后,三宗案件均进入二审,加多宝仍处败诉境况,乃至后来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今年,随着最高法接连出具(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152号、155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争斗不休的虚假宣传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加多宝“改名”系列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 

最高法再审判决的发出,令沉浮六七年的加多宝终于迎来了转机。

在第一宗案件中,最高法认为,广东加多宝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作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其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客观上,基于广告语简短扼要的特点,以及消费者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实际经营主体的认知,广东加多宝使用相关“改名广告”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012年5月,“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被仲裁委裁决无效后,广东加多宝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因此,最高法判决认为,涉案广告语后半部分宣称“改名加多宝”是客观事实的描述。

不过,判决也指出,由于涉案广告语因自身属性原因没有完整表达“改名”的相关背景,在双方许可关系刚刚终止之时,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该广告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经过相关宣传,消费者对两者间的纠葛已有一定了解,广东加多宝使用该广告语已经不再具有事实依据,不应继续使用该涉案广告语。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两家企业打了这么久的官司,其间的恩怨很多消费者已然了解,如果加多宝一直在强调某一已知事实,就有踩着王老吉为自己做广告的嫌疑。

对于广告语中的一些说法是否真实,最高法亦作出了回应。在第二宗案件中,其判决要求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并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同时还需赔付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记者注意到,该项赔偿额从一审的902.3万元,到二审600万元,及至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又陡降至100万元。而除前述判决以外,广药集团三宗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所有诉讼请求均遭驳回。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广药集团既不能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多少损失,也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损失了多少钱,法院只能在他能够举证的范围内保护他的诉讼请求。”这三宗案件的再审判决让刘俊海觉得法院在愈发强调法律依据的重要性,不管原被告双方是国企还是民企,一碗水端平,认理不认人。 

权益共享装潢权归属已定 

早在2017年8月,在红罐装潢的权益归属问题上,加多宝也曾经历过一次反转。

2013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互诉对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均告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定,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可将本案知名商品界定为“王老吉凉茶”,而非加多宝所主张的“红罐凉茶”。在权益归属问题上,广东高院认为,加多宝公司及其各关联公司之所以有权生产经营王老吉红罐凉茶,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应由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广药集团享有,在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一并归还于王老吉的商标权人广药集团。

最高法对此则有不同意见,其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因涉案特有包装装潢形式使用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故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应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而一审法院将指代并不唯一的商品名称“王老吉凉茶”认定为本案的“知名商品”,脱离了商品与包装装潢所应具有的依附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高法认为,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最终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王老吉的产权方,广药集团有贡献,被许可方加多宝对红罐凉茶的商业价值提升贡献也很大。”刘俊海评价指出,最高法对包装装潢权权益共享的判决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的统一。 

商标纠纷案仍在重审中 

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广告语纷争和红罐装潢权益归属问题虽然尘埃落定,但双方的商标纠纷重审仍在进行中。

2014年,广药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加多宝相关六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侵害其“王老吉”商标权,并要求赔偿10亿元。其间,历经加多宝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提起反诉不予受理等插曲,2015年,广药集团变更诉求,将索赔金额提至29.3亿元。

2018年7月,该案迎来一审判决,广东高院认定加多宝公司在与广药集团相关协议届满后,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此举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亿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加多宝官网公布最高法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法裁定撤销广东高院原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广东高院重审。

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需首先审查广药所述被侵权行为是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再行判断加多宝公司是否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专项分析报告》在结论部分对分析结果作出多处保留,明确指出缺失大量基础财务数据,且无制作分析报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及签章,在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上都存在重大缺陷。

绵延五年之久的商标权侵权纠纷,在此刻,又回到了原点。

“主要还是证据问题,确定赔偿金额的专家鉴定报告肯定是得有资质的,没有资质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发回广东高院重审,我认为是有助于帮助一审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这样才能让胜诉方胜个清白,让败诉方败个明白。”刘俊海认为,虽然案件倒退一步,发回重审,却也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大,再次体现出法院对于国企、民企参加诉讼的案件一视同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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