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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儿童网络保护立法明确网站收集信息需监护人同意,学者:需避免新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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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儿童网络保护立法明确网站收集信息需监护人同意,学者:需避免新的信息泄露

《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中国首部专门针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出台。今后,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事实上,社会对这部法规的期待由来已久。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网民(不包括6岁以下群体和非学生)规模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

其中小学、初中学生上网比例分别达到89.5%和99.4%。远远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57.7%)。

“在网络化时代,未成年人在商家的花样营销面前几乎是毫无抵抗力的,很容易在外界的诱惑之下向他 人披露其个人信息,从而使其暴露在商业或性侵害的风险之下。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特别保护措施,以保护其个人隐私,并避免其在上网时接触到不良信息或受到伤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学峰表示,此前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已在该领域有许多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网络安全法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则在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时表示,这些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制度,但是对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来说,针对性还不够,无法适应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特殊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了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5月发布通知,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隔3个月,《规定》正式出台。

此次的《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首先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求,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方面,《规定》则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并且,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均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保护要求的,不得进行委托和转移,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曾在《意见稿》公开后,向媒体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最多,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

《规定》也多次强调网络运营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和遵循的原则。在周学峰看来,这样的立法思路是值得肯定的,“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各类网络平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执法部门都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经费对其进行直接的筛查或监管,因此有效的模式应该是:政府执法部门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网络平台负责对平台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

但同时,周学峰也指出,“美国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中也作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儿童那里搜集信息之前应当先经过儿童父母同意’等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争议。”

“如果完全遵照这样的要求来执行,对于网路服务提供者和对儿童父母而言,都必须付出额外的成本,这些成本有时会显得非常高以至于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周学峰曾撰文写道,“此外,如果要保证父母同意的真实性,还需要对父母身份进行验证,这不仅与网络世界的匿名化系统难以兼容,也引发了人们对身份信息泄露的担忧。”

方禹建议,“《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目前还有一个多月的过渡期。有关网络运营者可以在过渡期内,对标《规定》有关具体内容,查漏补缺,及时完善自身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水平,以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此外,《规定》还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

但在周学峰看来,“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至今还未出台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网上隐私保护的自律公约,在这方面还任重道远。”

方禹建议,为了新规落实到位,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执法监管,宜于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集中就普遍存在、重点突出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问题,开展针对性执法活动,实现我国向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新阶段的顺利转变。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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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儿童网络保护立法明确网站收集信息需监护人同意,学者:需避免新的信息泄露

《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中国首部专门针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出台。今后,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事实上,社会对这部法规的期待由来已久。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网民(不包括6岁以下群体和非学生)规模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

其中小学、初中学生上网比例分别达到89.5%和99.4%。远远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57.7%)。

“在网络化时代,未成年人在商家的花样营销面前几乎是毫无抵抗力的,很容易在外界的诱惑之下向他 人披露其个人信息,从而使其暴露在商业或性侵害的风险之下。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特别保护措施,以保护其个人隐私,并避免其在上网时接触到不良信息或受到伤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学峰表示,此前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已在该领域有许多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网络安全法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则在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时表示,这些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制度,但是对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来说,针对性还不够,无法适应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特殊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了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5月发布通知,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隔3个月,《规定》正式出台。

此次的《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首先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求,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方面,《规定》则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并且,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均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保护要求的,不得进行委托和转移,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曾在《意见稿》公开后,向媒体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最多,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

《规定》也多次强调网络运营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和遵循的原则。在周学峰看来,这样的立法思路是值得肯定的,“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各类网络平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执法部门都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经费对其进行直接的筛查或监管,因此有效的模式应该是:政府执法部门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网络平台负责对平台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

但同时,周学峰也指出,“美国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中也作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儿童那里搜集信息之前应当先经过儿童父母同意’等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争议。”

“如果完全遵照这样的要求来执行,对于网路服务提供者和对儿童父母而言,都必须付出额外的成本,这些成本有时会显得非常高以至于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周学峰曾撰文写道,“此外,如果要保证父母同意的真实性,还需要对父母身份进行验证,这不仅与网络世界的匿名化系统难以兼容,也引发了人们对身份信息泄露的担忧。”

方禹建议,“《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目前还有一个多月的过渡期。有关网络运营者可以在过渡期内,对标《规定》有关具体内容,查漏补缺,及时完善自身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水平,以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此外,《规定》还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

但在周学峰看来,“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至今还未出台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网上隐私保护的自律公约,在这方面还任重道远。”

方禹建议,为了新规落实到位,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执法监管,宜于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集中就普遍存在、重点突出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问题,开展针对性执法活动,实现我国向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新阶段的顺利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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