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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金融销售新规”出炉,对代销机构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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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金融销售新规”出炉,对代销机构影响几何?

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既不是“金融销售新规”,也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

图片来源:FREERANCE

作者:Everett

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会议纪要》”)后,社会上流传一些微信公众号误解认为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就是“最严金融销售新规”。

笔者认为,该《会议纪要》的第五部分内容既不是“金融销售新规”,也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专为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以及解决此类纠纷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说理论证的参考指导意见。

其实,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中涉及有关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早在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简称“《管理办法》”)就有规定。

后来,中基协根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简称“《实施指引》”),指导基金募集机构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要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金融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发布的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都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发行、销售金融产品时负有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这些规定长期以来只是适用于金融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少甚至没有被作为审理与裁判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自2019年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后,有关金融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等已经被司法机关在办理金融纠纷案件时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

前述《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明确强调法官在审理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需全面审理查明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

即是否遵守了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业自律规则规定的义务。并据此查明的事实,认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方是否构成侵害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其是否应当承担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虽然不是金融产品发行、销售与服务的新规,但是其对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乃至财富管理机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特别是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投资者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时,参考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的内容规定和严格履行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有关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有利于财富管理机构扩大自己的商机,有利于财富管理机构为其投资者客户谋取更大的投资收益和有效保护其投资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财富管理机构有效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如何严格服从监管

首先,财富管理机构需要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因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而损害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作为咨询服务类公司,可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合理利用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属性,结合相应的法律工具,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有关财富管理的咨询服务、资产配置等综合解决方案及其合理化建议或事务性支持服务、或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辅助服务等。

例如,财富管理机在同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仅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不能从事有关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不能代收保险费,不能夸大保险属性的功能误导投保人等。

财富管理机构必须清醒和知悉自己不是依法取得金融行政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不能从事有关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服务等金融业务。

否则,就会构成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会被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也会被工商行政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和2017年国务院684号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被责令或判决赔偿由此造成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全部损失。

其次,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时须审慎履职、勤勉尽责,避免违背诚信原则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基于高净值客户的信任,在接受客户的授权委托后,为客户提供有关财富管理的相关事务服务的过程中,始终要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审慎履职,勤勉尽责。

财富管理机构在追求自己的营业收入或利益的同时,既不损害客户的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任何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在充分、全面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及其投资目的或投资风险偏好,为客户提出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方案,为客户实现该方案而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以及提供相应的事务性管理与支持服务,甚至是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才能为客户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如果财富管理机构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服务过程中,或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方案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诚信、审慎、勤勉的义务,或没有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

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纠纷时,审判机关就会参考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财富管理机构构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该财富管理机构承担对其客户的损失赔偿责任。

再次,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时履行适当性义务后,可有效避免承接金融机构转嫁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后,只有将该方案予以实施才能体现财富管理机构的价值,才能为客户带来财富的保值和增值。

在实践中,财富管理机构能够把其客户的资产配置方案落地实施的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同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对应业务的合作,而金融机构是否愿意同财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业的合作,很大程度取决于财富管理机构能否承接金融机构对拟合作业务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转嫁。

如果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时,已经严格按照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管理的义务。可有效降低拟合作金融机构对合作金融业务因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运营成本,以及可有效降低拟合作金融机构因未尽适当性义务可能引发对金融消费者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就更加有利于促成相关金融机构愿意同财富管理机构展开对应金融业务的合作,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金融机构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转嫁给财富管理机构的概率。

财富管理机构如何为客户提供服务

因此,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时,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

了解客户:财富管理机构在接受其客户的授权委托时,就有必要对该客户进行必要的审慎调查,了解该客户的真实身份及其是专业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

如果是专业投资者就需进一步了解其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信息;如果是普通投资者就需全面了解其收入来源、资产(含金融资产)状况、债务情况、投资知识与经验、投资风险偏好、诚信状况、拟投资方向或投资目的、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向承受能力等信息。

了解产品: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时,需全面了解现代资产的形态及其属性,特别是金融资产与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而了解金融产品的属性及其所有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及其资质、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风险管控与风险处置能力、内部控制措施、投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对关联交易或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或内部交易的管控措施等;

了解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资质及其诚信状况、内部控制措施、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与持续营销能力;

了解金融产品的类型及组织形式、交易结构的合法性、发行方式、托管情况、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底层资产实际用资人情况、募集方式与最低认购金额、运作方式、资金流转轨迹、存续期间、业绩比较基准、市场分析与风险收益测算报告、收益分配安排、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及费率、申购与赎回安排、杠杆运用、风险等级、行政审批或备案登记情况等。

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并告知风险:财富管理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基础,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适合其投资方向与投资风险偏好,以及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

同时,以通俗的语言和文字以及客户能够理解的方式方法,向客户充分告知说明和揭示所建议投资配置的资产类别及相关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客户采纳和实施该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并完整保存风险告知与说明的文字、录音、录像等记录。

辅助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后,是否完全采纳该方案中的合理化建议,完全由客户自己决定。

如果客户在自行实施该方案,又没有完全采纳该方案中的合理化建议而超过其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投资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这样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众多不确定的投资风险或损失。

因此,财富管理机构有必要为客户履行协助义务或提供增值服务,为其寻找合作金融机构或主动联系客户投资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对应的金融机构,并辅助该金融机构全面了解该客户的基本情况,以便该金融机构向该客户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既可以保障该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的有效实施,又可以避免或降低金融机构承担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风险,还可以为客户谋取最大化的投资权益,进而实现财富管理机构及其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的最高价值。

综上所述,财富管理机构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咨询服务方案时,主动履行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既可以防范或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也可以降低合作金融机构履行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风险,还可以避免或减少财富管理机构承接金融机构转嫁履行适当性义务损失赔偿的法律风险等,实现多赢。

来源:顾问云

原标题:“最严销售新规”?标题党可以休已

最新更新时间:08/28 13:38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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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金融销售新规”出炉,对代销机构影响几何?

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既不是“金融销售新规”,也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

图片来源:FREERANCE

作者:Everett

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会议纪要》”)后,社会上流传一些微信公众号误解认为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就是“最严金融销售新规”。

笔者认为,该《会议纪要》的第五部分内容既不是“金融销售新规”,也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专为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以及解决此类纠纷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说理论证的参考指导意见。

其实,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中涉及有关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早在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简称“《管理办法》”)就有规定。

后来,中基协根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简称“《实施指引》”),指导基金募集机构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要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金融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发布的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都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发行、销售金融产品时负有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这些规定长期以来只是适用于金融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少甚至没有被作为审理与裁判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自2019年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后,有关金融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等已经被司法机关在办理金融纠纷案件时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

前述《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明确强调法官在审理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需全面审理查明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

即是否遵守了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业自律规则规定的义务。并据此查明的事实,认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方是否构成侵害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其是否应当承担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虽然不是金融产品发行、销售与服务的新规,但是其对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乃至财富管理机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特别是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投资者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时,参考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的内容规定和严格履行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有关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有利于财富管理机构扩大自己的商机,有利于财富管理机构为其投资者客户谋取更大的投资收益和有效保护其投资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财富管理机构有效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如何严格服从监管

首先,财富管理机构需要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因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而损害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作为咨询服务类公司,可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合理利用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属性,结合相应的法律工具,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有关财富管理的咨询服务、资产配置等综合解决方案及其合理化建议或事务性支持服务、或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辅助服务等。

例如,财富管理机在同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仅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不能从事有关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不能代收保险费,不能夸大保险属性的功能误导投保人等。

财富管理机构必须清醒和知悉自己不是依法取得金融行政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不能从事有关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服务等金融业务。

否则,就会构成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会被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也会被工商行政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和2017年国务院684号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被责令或判决赔偿由此造成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全部损失。

其次,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时须审慎履职、勤勉尽责,避免违背诚信原则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基于高净值客户的信任,在接受客户的授权委托后,为客户提供有关财富管理的相关事务服务的过程中,始终要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审慎履职,勤勉尽责。

财富管理机构在追求自己的营业收入或利益的同时,既不损害客户的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任何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在充分、全面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及其投资目的或投资风险偏好,为客户提出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方案,为客户实现该方案而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以及提供相应的事务性管理与支持服务,甚至是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才能为客户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如果财富管理机构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服务过程中,或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方案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诚信、审慎、勤勉的义务,或没有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

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纠纷时,审判机关就会参考该《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财富管理机构构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该财富管理机构承担对其客户的损失赔偿责任。

再次,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时履行适当性义务后,可有效避免承接金融机构转嫁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风险。

财富管理机构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后,只有将该方案予以实施才能体现财富管理机构的价值,才能为客户带来财富的保值和增值。

在实践中,财富管理机构能够把其客户的资产配置方案落地实施的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同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对应业务的合作,而金融机构是否愿意同财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业的合作,很大程度取决于财富管理机构能否承接金融机构对拟合作业务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转嫁。

如果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时,已经严格按照前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管理的义务。可有效降低拟合作金融机构对合作金融业务因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运营成本,以及可有效降低拟合作金融机构因未尽适当性义务可能引发对金融消费者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就更加有利于促成相关金融机构愿意同财富管理机构展开对应金融业务的合作,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金融机构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转嫁给财富管理机构的概率。

财富管理机构如何为客户提供服务

因此,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时,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

了解客户:财富管理机构在接受其客户的授权委托时,就有必要对该客户进行必要的审慎调查,了解该客户的真实身份及其是专业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

如果是专业投资者就需进一步了解其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信息;如果是普通投资者就需全面了解其收入来源、资产(含金融资产)状况、债务情况、投资知识与经验、投资风险偏好、诚信状况、拟投资方向或投资目的、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向承受能力等信息。

了解产品: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时,需全面了解现代资产的形态及其属性,特别是金融资产与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而了解金融产品的属性及其所有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及其资质、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风险管控与风险处置能力、内部控制措施、投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对关联交易或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或内部交易的管控措施等;

了解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资质及其诚信状况、内部控制措施、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与持续营销能力;

了解金融产品的类型及组织形式、交易结构的合法性、发行方式、托管情况、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底层资产实际用资人情况、募集方式与最低认购金额、运作方式、资金流转轨迹、存续期间、业绩比较基准、市场分析与风险收益测算报告、收益分配安排、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及费率、申购与赎回安排、杠杆运用、风险等级、行政审批或备案登记情况等。

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并告知风险:财富管理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基础,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适合其投资方向与投资风险偏好,以及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

同时,以通俗的语言和文字以及客户能够理解的方式方法,向客户充分告知说明和揭示所建议投资配置的资产类别及相关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客户采纳和实施该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并完整保存风险告知与说明的文字、录音、录像等记录。

辅助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财富管理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后,是否完全采纳该方案中的合理化建议,完全由客户自己决定。

如果客户在自行实施该方案,又没有完全采纳该方案中的合理化建议而超过其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投资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这样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众多不确定的投资风险或损失。

因此,财富管理机构有必要为客户履行协助义务或提供增值服务,为其寻找合作金融机构或主动联系客户投资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对应的金融机构,并辅助该金融机构全面了解该客户的基本情况,以便该金融机构向该客户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既可以保障该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的有效实施,又可以避免或降低金融机构承担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风险,还可以为客户谋取最大化的投资权益,进而实现财富管理机构及其资产配置方案或咨询服务方案的最高价值。

综上所述,财富管理机构为其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综合解决方案咨询服务方案时,主动履行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既可以防范或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也可以降低合作金融机构履行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风险,还可以避免或减少财富管理机构承接金融机构转嫁履行适当性义务损失赔偿的法律风险等,实现多赢。

来源:顾问云

原标题:“最严销售新规”?标题党可以休已

最新更新时间:08/2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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