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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检察为民企发展厚培“法治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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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检察为民企发展厚培“法治沃土”

衡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勇为民企发展厚培“法治沃土”,用实干精神答好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这张试卷。

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孙承(左二)到衡阳市企业进行调研。 李建辉 摄

文|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李建辉 谢衡兰

责编|马蓉蓉

截至2018年年底,湖南省衡阳市民营企业为衡阳市贡献了71%的税收、64%的GDP、90%以上的就业机会。

让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法治是根本的保障。衡阳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背后,是衡阳市政法机关积极作为,多层次多措施打出系列“组合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其中,衡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勇为民企发展厚培“法治沃土”,用实干精神答好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这张试卷。

深植“服务”理念

近3年来,衡阳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深度调研,找准找好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实效性不断增强。

2016年,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衡阳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细化措施;2017年,在全市37家重点企业设立“检察联络站”,并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流动维权岗的实施方案》,设置“流动维权岗”37个,并安排1名检察官、1名律师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018年,就“立足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向市社科联申报专项重大课题并获立项,出台《关于在司法办案中落实高检院11个执法司法标准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办案标准。

衡阳检察机关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通过每年定期举行“检察开放日”、主动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问需于企、问计于企。

衡阳市检察院还与市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搭建服务企业绿色平台。多个基层院与辖区内企业建立了“检企共建”机制,针对民营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员工法治观念不强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培训、走访座谈、组织旁听庭审等活动。

近3年来,共开展法治教育120场次,有力提升了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的法治思维。对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规范公司财务制度等12条整改建议,全部被采纳,有效帮助企业防控金融犯罪风险。

情法并重,保障企业发展

衡阳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在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之外,还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主动听取涉案的企业意见和要求,必要时还会根据案件需要向企业反映案件进展情况,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这堂‘课’上得太深刻了!今后我一定要办好企业,依法纳税,让企业创收,为国家经济建设出力。”4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忠良在办公室为姚某等4名被不起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11年3月29日,姚某注册成立衡阳市招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营机械加工、设备安装及维修维护。为偷逃税款,姚某通过衡阳市招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将货款汇入实际控制人为周某的鑫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周某收到货款后扣除相应的开票费,再通过自己控制的私人账号将货款回流到姚某的个人账户,形成“公对公转出、私对私退回”的资金回流情况,周某再要会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票方。

经司法会计鉴定:衡阳鑫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对衡阳市招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594245.59元,税额101021.74元,价税合计695267.33元。同批移送审查起诉的还有谢某、黄某等3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涉案企业均为从事实体经营的钢铁企业,此次“犯傻”的根结在于原材料与人工成本一路飙高,企业经营非常困难。为降低成本,便想到了“要他人为自己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抵扣国家税款”的愚笨办法。

为稳妥处理案件,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了涉案的3家企业,查实了公司确实从事实际生产经营,办公和生产条件非常艰苦,并调取了公司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工资表、社保单等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姚某等4人均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量刑,并考虑到对公司进行刑事处罚或将对3家公司的贷款、交易以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对数百名工人的生计及其家庭经济也将产生负面影响,1月4日,衡南县检察院就姚某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拟不诉案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并于4月依法对4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请你们看我的实际行动,再苦也要闯过难关,努力生产,一定在年底实现企业净利润和销售额大幅增长,为国家税收创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谢某、黄某作出了承诺。

法治后盾支持企业家安心谋发展

“让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最大的底气应该来源于强有力的法治后盾。”每次工作部署会上,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孙承都会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衡阳市检察院建立了涉民营企业案件一律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依法办理、快速办理”机制,全力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撑腰鼓劲”。

同时,对于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衡阳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严惩。据统计,2016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773人,提起公诉1189人;批捕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嫌疑人47人;批捕涉嫌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犯罪嫌疑人85人。

衡阳市检察机关还成立妥善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领导小组,出台专门工作方案,依法稳妥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极易引发社会风险类案件。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专项整治,集中办理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维护企业管理秩序。

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法院判决有误的问题、“小标的大查封”、违法追加被执行人等违法情形,衡阳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诉讼活动监督,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手段开展法律监督。在国土、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两法”衔接工作联络室,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犯罪案件87件,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纠正31件,对公安机关、法院任意采取或延长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监督纠正5件。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申诉,坚持依法受理、快结快办,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衡阳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关于《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的落地生根。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切实防止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坚决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在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在进行常规风险评估之外,还侧重于经济影响评估,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坚决防止因办理案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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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检察为民企发展厚培“法治沃土”

衡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勇为民企发展厚培“法治沃土”,用实干精神答好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这张试卷。

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孙承(左二)到衡阳市企业进行调研。 李建辉 摄

文|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李建辉 谢衡兰

责编|马蓉蓉

截至2018年年底,湖南省衡阳市民营企业为衡阳市贡献了71%的税收、64%的GDP、90%以上的就业机会。

让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法治是根本的保障。衡阳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背后,是衡阳市政法机关积极作为,多层次多措施打出系列“组合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其中,衡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勇为民企发展厚培“法治沃土”,用实干精神答好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这张试卷。

深植“服务”理念

近3年来,衡阳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深度调研,找准找好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实效性不断增强。

2016年,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衡阳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细化措施;2017年,在全市37家重点企业设立“检察联络站”,并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流动维权岗的实施方案》,设置“流动维权岗”37个,并安排1名检察官、1名律师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018年,就“立足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向市社科联申报专项重大课题并获立项,出台《关于在司法办案中落实高检院11个执法司法标准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办案标准。

衡阳检察机关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通过每年定期举行“检察开放日”、主动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问需于企、问计于企。

衡阳市检察院还与市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搭建服务企业绿色平台。多个基层院与辖区内企业建立了“检企共建”机制,针对民营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员工法治观念不强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培训、走访座谈、组织旁听庭审等活动。

近3年来,共开展法治教育120场次,有力提升了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的法治思维。对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规范公司财务制度等12条整改建议,全部被采纳,有效帮助企业防控金融犯罪风险。

情法并重,保障企业发展

衡阳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在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之外,还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主动听取涉案的企业意见和要求,必要时还会根据案件需要向企业反映案件进展情况,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这堂‘课’上得太深刻了!今后我一定要办好企业,依法纳税,让企业创收,为国家经济建设出力。”4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忠良在办公室为姚某等4名被不起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11年3月29日,姚某注册成立衡阳市招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营机械加工、设备安装及维修维护。为偷逃税款,姚某通过衡阳市招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将货款汇入实际控制人为周某的鑫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周某收到货款后扣除相应的开票费,再通过自己控制的私人账号将货款回流到姚某的个人账户,形成“公对公转出、私对私退回”的资金回流情况,周某再要会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票方。

经司法会计鉴定:衡阳鑫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对衡阳市招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594245.59元,税额101021.74元,价税合计695267.33元。同批移送审查起诉的还有谢某、黄某等3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涉案企业均为从事实体经营的钢铁企业,此次“犯傻”的根结在于原材料与人工成本一路飙高,企业经营非常困难。为降低成本,便想到了“要他人为自己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抵扣国家税款”的愚笨办法。

为稳妥处理案件,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了涉案的3家企业,查实了公司确实从事实际生产经营,办公和生产条件非常艰苦,并调取了公司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工资表、社保单等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姚某等4人均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量刑,并考虑到对公司进行刑事处罚或将对3家公司的贷款、交易以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对数百名工人的生计及其家庭经济也将产生负面影响,1月4日,衡南县检察院就姚某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拟不诉案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并于4月依法对4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请你们看我的实际行动,再苦也要闯过难关,努力生产,一定在年底实现企业净利润和销售额大幅增长,为国家税收创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谢某、黄某作出了承诺。

法治后盾支持企业家安心谋发展

“让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最大的底气应该来源于强有力的法治后盾。”每次工作部署会上,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孙承都会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衡阳市检察院建立了涉民营企业案件一律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依法办理、快速办理”机制,全力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撑腰鼓劲”。

同时,对于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衡阳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严惩。据统计,2016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773人,提起公诉1189人;批捕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嫌疑人47人;批捕涉嫌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犯罪嫌疑人85人。

衡阳市检察机关还成立妥善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领导小组,出台专门工作方案,依法稳妥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极易引发社会风险类案件。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专项整治,集中办理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维护企业管理秩序。

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法院判决有误的问题、“小标的大查封”、违法追加被执行人等违法情形,衡阳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诉讼活动监督,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手段开展法律监督。在国土、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两法”衔接工作联络室,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犯罪案件87件,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纠正31件,对公安机关、法院任意采取或延长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监督纠正5件。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申诉,坚持依法受理、快结快办,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衡阳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关于《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的落地生根。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切实防止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坚决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在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在进行常规风险评估之外,还侧重于经济影响评估,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坚决防止因办理案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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