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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出台,连云港“药神”案律师:已申请法律生效后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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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出台,连云港“药神”案律师:已申请法律生效后终审判决

新版《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假药”含义,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药神”类案件,不再“按假药论处”,从境外购买药品的“药神”们的命运或将被改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随着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出台,从境外购买药品的“药神”们的命运或将被改写。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21日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时曾表示,经研究,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有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并不好,需要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

因此,新版《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含义,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药神”类案件,不再“按假药论处”,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中的“陆勇”们将不再背负“假药”罪。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法中明确进口药品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只做行政处罚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从业禁止和行政拘留等。

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连云港“药神”案。该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今日对界面新闻表示,正在通过提交补充证据来延长案件的审限期,希望等到新版《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生效后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目前被告人已申请取保候审。

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根据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于2018年8月31日进行一审判决。法庭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5月20日,该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葛绍山提供的《律师申请书》指出,本案涉案药品属于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不属于假药范畴,应当对涉案药品的来源、成份、是否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延误诊治的严重后果方面进行补证。

林永祥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邓学平此前对界面新闻表示,涉案药品未经法律许可进入国内,确实对国家药品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但没有造成其他危害行为,建议用其他方式处罚。邓学平解释,“这并不是说要一味追求刑事责任,或者说放任不管,而是通过行政监管、处罚等更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曾对界面新闻表示,“境外购药这条口子确实不能随便放开。实际上印度药品市场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是有印度批准文号、由印度厂家生产的仿制药,只是没有经过中国药监部门批准,可能有疗效的。但现在还有一些是中国生产的假药运到国外,冒充印度生产的仿制药进行销售,这种药品就很危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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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出台,连云港“药神”案律师:已申请法律生效后终审判决

新版《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假药”含义,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药神”类案件,不再“按假药论处”,从境外购买药品的“药神”们的命运或将被改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随着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出台,从境外购买药品的“药神”们的命运或将被改写。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21日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时曾表示,经研究,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有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并不好,需要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

因此,新版《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含义,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药神”类案件,不再“按假药论处”,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中的“陆勇”们将不再背负“假药”罪。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法中明确进口药品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只做行政处罚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从业禁止和行政拘留等。

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连云港“药神”案。该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今日对界面新闻表示,正在通过提交补充证据来延长案件的审限期,希望等到新版《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生效后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目前被告人已申请取保候审。

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根据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于2018年8月31日进行一审判决。法庭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5月20日,该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葛绍山提供的《律师申请书》指出,本案涉案药品属于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不属于假药范畴,应当对涉案药品的来源、成份、是否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延误诊治的严重后果方面进行补证。

林永祥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邓学平此前对界面新闻表示,涉案药品未经法律许可进入国内,确实对国家药品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但没有造成其他危害行为,建议用其他方式处罚。邓学平解释,“这并不是说要一味追求刑事责任,或者说放任不管,而是通过行政监管、处罚等更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曾对界面新闻表示,“境外购药这条口子确实不能随便放开。实际上印度药品市场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是有印度批准文号、由印度厂家生产的仿制药,只是没有经过中国药监部门批准,可能有疗效的。但现在还有一些是中国生产的假药运到国外,冒充印度生产的仿制药进行销售,这种药品就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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