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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部门解读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5项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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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部门解读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5项配套政策

三部门就《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5项配套政策进行介绍解读和回答记者提问。

在9月5日下午省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5项配套政策进行介绍解读和回答记者提问。

修订《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解决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问题

2015年我省印发《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目前我省人才认定工作已依据办法实现了常态化办理。省委人才发展局副局长夏琛舸介绍,该办法在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认定范围过小、认定程序不够简化等。这次政策修订,通过扩大认定范围、下放认定权限、完善工作机制,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认定范围。认定对象为在我省全职工作的人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总部经济企业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退休返聘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放宽至65岁以下,大师级人才可放宽至70岁以下。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简化认定程序。分为个人申报、审核和认定、备案和发证3个步骤,并对每个步骤需提交的材料、办理部门、办理事项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取消公示环节。

三是进一步下放认定权限。结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情况和重点园区发展需要,明确高层次人才的审核认定部门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中非公经济领域人才为统战部门、社会组织人才为民政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和特定园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审核认定后送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由省委人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

四是建立常态化评价认定和退出机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在我省工作时,人才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离开前一个月内向省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是强化推荐用人单位责任。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不实审核意见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修订《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用好用活柔性引进人才

2014年,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夏琛舸介绍,这次对该实施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促进柔性引才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吸引省外人才以多种方式助力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也为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使用省外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强调了柔性引才的重点任务。柔性引才要聚焦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三大产业类型、十大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民生事业需要。

二是突出了用人单位在柔性引才中的主体作用。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柔性引才须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签订柔性引才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合作关系。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引导、信息发布、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是明确了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一般性人才不再颁发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并颁发证书。

四是优化了一些优惠待遇相关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在购房、购车等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又如柔性引进的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人才奖项申报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才待遇。

五是规范了柔性引才工作的绩效评估。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绩效评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估结果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人才激励和待遇保障。

制定《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

更好地吸引内地人才来海南服务

中央12号文件明确提出“允许内地国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海南兼职兼薪、按劳取酬”。为用好用足用活中央支持政策,在中组部、人社部支持下,经深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省制定出台了《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

省人社厅副厅长赖泳文介绍,该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作出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即岗位需要、市场配置、量才录用、绩酬相适。鼓励省内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聘请兼职人才,按照市场化方式兑现兼职薪酬。

二是明确了兼职范围。对符合现行政策的采取鼓励方式,引导他们到海南兼职兼薪;对不符合政策的采取允许方式,支持他们在海南兼职兼薪;对领导人员采取经批准方式,允许他们在海南兼职兼薪。

三是明确了兼职方式。提出合作共建、顾问指导、项目合作、服务外包、对口支援5种具体的兼职方式,让用人单位和省外人才灵活选择兼职方式。

四是明确了薪酬方式。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市场化方式向兼职人才支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兼职人才共同协商确定。

五是明确了兼职管理。兼职人才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合法权益。

赖泳文表示,这项政策是对原有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突破,是中央对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倾斜性支持,对于调动内地人才积极投身我省自贸区、自贸港建设,激发来琼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制定《海南省优化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加大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

随着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加快推进,我省加大了对总部企业的引进力度,一批知名企业纷纷进驻。为了在人才服务保障方面为我省总部企业给予针对性支持举措,进一步助力我省总部企业发展,我省围绕总部企业人才特点,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优化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夏琛舸介绍,该办法一揽子解决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方面涉及的人才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障、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高层次人才认定等服务保障方面的问题。

该政策还提出我省重点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国内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迁入或在琼建设整建制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海南的,其团队引才相关服务保障事宜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照本政策执行。

制定《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解决人才医疗保障的后顾之忧

此次出台的《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对各类人才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障服务举措,解除人才来琼、在琼创新创业的医疗保障后顾之忧。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蔡仁杰介绍,该办法主要举措包括放宽人才亲属参保限制、为拔尖以上高层次人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取消高层次人才参保待遇等待期限制;实行高层次人才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一站式”费用报销机制、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等。

其中,放宽人才亲属参保限制,具体是指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按照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为拔尖以上高层次人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具体是指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分别购买3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的商业健康保险,用于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的医疗需求。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具体是指延续执行琼办发〔2015〕50号文件的规定,将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20000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应医疗保健服务;领军人才享受年度健康体检服务。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聚焦人才最关注的问题 健全我省人才政策体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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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部门解读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5项配套政策

三部门就《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5项配套政策进行介绍解读和回答记者提问。

在9月5日下午省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5项配套政策进行介绍解读和回答记者提问。

修订《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解决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问题

2015年我省印发《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目前我省人才认定工作已依据办法实现了常态化办理。省委人才发展局副局长夏琛舸介绍,该办法在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认定范围过小、认定程序不够简化等。这次政策修订,通过扩大认定范围、下放认定权限、完善工作机制,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认定范围。认定对象为在我省全职工作的人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总部经济企业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退休返聘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放宽至65岁以下,大师级人才可放宽至70岁以下。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简化认定程序。分为个人申报、审核和认定、备案和发证3个步骤,并对每个步骤需提交的材料、办理部门、办理事项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取消公示环节。

三是进一步下放认定权限。结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情况和重点园区发展需要,明确高层次人才的审核认定部门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中非公经济领域人才为统战部门、社会组织人才为民政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和特定园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审核认定后送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由省委人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

四是建立常态化评价认定和退出机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在我省工作时,人才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离开前一个月内向省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是强化推荐用人单位责任。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不实审核意见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修订《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用好用活柔性引进人才

2014年,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夏琛舸介绍,这次对该实施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促进柔性引才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吸引省外人才以多种方式助力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也为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使用省外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强调了柔性引才的重点任务。柔性引才要聚焦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三大产业类型、十大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民生事业需要。

二是突出了用人单位在柔性引才中的主体作用。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柔性引才须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签订柔性引才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合作关系。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引导、信息发布、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是明确了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一般性人才不再颁发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并颁发证书。

四是优化了一些优惠待遇相关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在购房、购车等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又如柔性引进的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人才奖项申报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才待遇。

五是规范了柔性引才工作的绩效评估。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绩效评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估结果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人才激励和待遇保障。

制定《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

更好地吸引内地人才来海南服务

中央12号文件明确提出“允许内地国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海南兼职兼薪、按劳取酬”。为用好用足用活中央支持政策,在中组部、人社部支持下,经深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省制定出台了《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

省人社厅副厅长赖泳文介绍,该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作出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即岗位需要、市场配置、量才录用、绩酬相适。鼓励省内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聘请兼职人才,按照市场化方式兑现兼职薪酬。

二是明确了兼职范围。对符合现行政策的采取鼓励方式,引导他们到海南兼职兼薪;对不符合政策的采取允许方式,支持他们在海南兼职兼薪;对领导人员采取经批准方式,允许他们在海南兼职兼薪。

三是明确了兼职方式。提出合作共建、顾问指导、项目合作、服务外包、对口支援5种具体的兼职方式,让用人单位和省外人才灵活选择兼职方式。

四是明确了薪酬方式。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市场化方式向兼职人才支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兼职人才共同协商确定。

五是明确了兼职管理。兼职人才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合法权益。

赖泳文表示,这项政策是对原有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突破,是中央对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倾斜性支持,对于调动内地人才积极投身我省自贸区、自贸港建设,激发来琼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制定《海南省优化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加大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

随着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加快推进,我省加大了对总部企业的引进力度,一批知名企业纷纷进驻。为了在人才服务保障方面为我省总部企业给予针对性支持举措,进一步助力我省总部企业发展,我省围绕总部企业人才特点,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优化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夏琛舸介绍,该办法一揽子解决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方面涉及的人才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障、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高层次人才认定等服务保障方面的问题。

该政策还提出我省重点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国内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迁入或在琼建设整建制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海南的,其团队引才相关服务保障事宜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照本政策执行。

制定《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解决人才医疗保障的后顾之忧

此次出台的《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对各类人才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障服务举措,解除人才来琼、在琼创新创业的医疗保障后顾之忧。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蔡仁杰介绍,该办法主要举措包括放宽人才亲属参保限制、为拔尖以上高层次人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取消高层次人才参保待遇等待期限制;实行高层次人才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一站式”费用报销机制、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等。

其中,放宽人才亲属参保限制,具体是指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按照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为拔尖以上高层次人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具体是指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分别购买3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的商业健康保险,用于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的医疗需求。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具体是指延续执行琼办发〔2015〕50号文件的规定,将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20000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应医疗保健服务;领军人才享受年度健康体检服务。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聚焦人才最关注的问题 健全我省人才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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