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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保护网,沪深交易所谈科创板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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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保护网,沪深交易所谈科创板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突出对弱势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推动经营机构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运用金融科技对投资者“精准画像”;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买者自负”能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马晓甜

9月6日,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在上海举办,沪深交易所相关领导出席并就“强化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发表演讲。

上交所副总经理阙波表示,服务好国家战略和人民利益,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他介绍了上交所在推进落实科创板适当性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是结合业务进展,持续深化科创板适当性管理规范。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中专章规定适当性要求外,先后发布《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等。

二是严格推进落实,压严压实证券公司适当性责任。在全国范围内持续举办30余场业务培训,强化关于落实适当性管理各操作环节要求的宣导;召开多场座谈会,充分听取证券机构就落实科创板适当性管理的意见建议反馈;在证监会指导下,协同派出机构开展科创板适当性管理自查和专项现场检查,督促证券公司全面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做好风险揭示;实施自律监管,对未按规定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压严压实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责任。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倾听市场各方意见建议。践行“深、实、细、准、效”,累计开展10余次问卷调查和30余家次证券公司、营业部走访,回收问卷近65000份,形成多份调研报告;持续收集400投资者服务热线反馈,广泛听取、收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适时回应市场关注;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做好并形成关于高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交易,以及加强对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账户科创板权限的特别风险提示等适当性管理最佳实践。

深交所副总经理李鸣钟则指出,创业板适当性管理施行十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数据显示,创业板投资者超过八成交易经验满两年;平均资产量约57万元,中小散户占比明显低于深市A股总体水平;创业板投资者在投资知识水平、知权行权水平方面也明显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适当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需要不断‘刷新’。”他说道。

一是投资者风险评估是否有效。李鸣钟认为,实践中,投资者风险测试往往形式大于实质,较难揭示投资者真实的风险偏好。此外,投资者信息在各经营机构之间形成“信息孤岛”,整个市场的信息成本有待降低。

二是资产门槛设置是否恰当。资产门槛清晰明确、易于执行,但也可能存在单一固化的问题。例如“资产规模不低于50万元”,是当前众多高风险产品使用的适当性门槛。短期内,这一标准可能与现有投资者状况相适应;但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环境、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变化,有必要基于客观数据进对标准设置做出评估,动态化地设置资产门槛。

三是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完善。在李鸣钟看来,当前《适当性管理办法》虽然弥补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处罚措施的制度空白,但仅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经营机构守法意识,缺乏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细化了责任主体、举证责任、证据要求、损失认定等事项的审判指导。这一举措畅通了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渠道,但实施效果仍有待实践中检验。此外,尚需进一步完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纠纷的解决效率。

李鸣钟建议,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突出对弱势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推动经营机构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运用金融科技对投资者“精准画像”;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买者自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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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突出对弱势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推动经营机构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运用金融科技对投资者“精准画像”;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买者自负”能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马晓甜

9月6日,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在上海举办,沪深交易所相关领导出席并就“强化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发表演讲。

上交所副总经理阙波表示,服务好国家战略和人民利益,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他介绍了上交所在推进落实科创板适当性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是结合业务进展,持续深化科创板适当性管理规范。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中专章规定适当性要求外,先后发布《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等。

二是严格推进落实,压严压实证券公司适当性责任。在全国范围内持续举办30余场业务培训,强化关于落实适当性管理各操作环节要求的宣导;召开多场座谈会,充分听取证券机构就落实科创板适当性管理的意见建议反馈;在证监会指导下,协同派出机构开展科创板适当性管理自查和专项现场检查,督促证券公司全面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做好风险揭示;实施自律监管,对未按规定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压严压实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责任。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倾听市场各方意见建议。践行“深、实、细、准、效”,累计开展10余次问卷调查和30余家次证券公司、营业部走访,回收问卷近65000份,形成多份调研报告;持续收集400投资者服务热线反馈,广泛听取、收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适时回应市场关注;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做好并形成关于高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交易,以及加强对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账户科创板权限的特别风险提示等适当性管理最佳实践。

深交所副总经理李鸣钟则指出,创业板适当性管理施行十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数据显示,创业板投资者超过八成交易经验满两年;平均资产量约57万元,中小散户占比明显低于深市A股总体水平;创业板投资者在投资知识水平、知权行权水平方面也明显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适当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需要不断‘刷新’。”他说道。

一是投资者风险评估是否有效。李鸣钟认为,实践中,投资者风险测试往往形式大于实质,较难揭示投资者真实的风险偏好。此外,投资者信息在各经营机构之间形成“信息孤岛”,整个市场的信息成本有待降低。

二是资产门槛设置是否恰当。资产门槛清晰明确、易于执行,但也可能存在单一固化的问题。例如“资产规模不低于50万元”,是当前众多高风险产品使用的适当性门槛。短期内,这一标准可能与现有投资者状况相适应;但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环境、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变化,有必要基于客观数据进对标准设置做出评估,动态化地设置资产门槛。

三是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完善。在李鸣钟看来,当前《适当性管理办法》虽然弥补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处罚措施的制度空白,但仅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经营机构守法意识,缺乏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细化了责任主体、举证责任、证据要求、损失认定等事项的审判指导。这一举措畅通了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渠道,但实施效果仍有待实践中检验。此外,尚需进一步完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纠纷的解决效率。

李鸣钟建议,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突出对弱势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推动经营机构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运用金融科技对投资者“精准画像”;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买者自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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