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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京公积金最新提取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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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京公积金最新提取指南发布

最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上周六(9月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发布最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5、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2、购房增值税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柜面办理。在主城区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缴存银行主城区任一提取网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提取类)申请办理;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相应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四、提取期限

自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提取资金转账至职工在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本月初时,南京公积金还发布了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产权的二手房,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予提取;

6、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7、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不动产权证书》;

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3、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4、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1、柜面办理。在主城区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缴存银行主城区任一提取网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提取类)申请办理;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相应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在南京市主城区购买二手房的可以在中心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申请办理,需按以上材料内容填写相关提取申请信息。

四、提取期限

自《不动产权证书》制发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若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

提取资金转账至职工在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柜面提取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网上提取即时审批完毕。

公积金提取对象

(一)住房类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5、单位集资建房;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9、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0、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12、租住公共租赁房;

13、租住私房;

1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二)销户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三)其他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附:南京线下各公积金缴存提取办理地点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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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京公积金最新提取指南发布

最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上周六(9月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发布最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5、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2、购房增值税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柜面办理。在主城区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缴存银行主城区任一提取网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提取类)申请办理;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相应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四、提取期限

自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提取资金转账至职工在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本月初时,南京公积金还发布了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产权的二手房,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予提取;

6、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7、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不动产权证书》;

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3、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4、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1、柜面办理。在主城区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缴存银行主城区任一提取网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提取类)申请办理;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相应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在南京市主城区购买二手房的可以在中心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申请办理,需按以上材料内容填写相关提取申请信息。

四、提取期限

自《不动产权证书》制发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若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

提取资金转账至职工在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柜面提取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网上提取即时审批完毕。

公积金提取对象

(一)住房类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5、单位集资建房;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9、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0、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12、租住公共租赁房;

13、租住私房;

1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二)销户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三)其他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附:南京线下各公积金缴存提取办理地点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