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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网红短视频导致的安全事件频发,平台监管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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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网红短视频导致的安全事件频发,平台监管如何破局?

短视频风靡网络,占据着互联网流量之王,同时也暗藏着安全隐患。专家认为,应充分评估和考虑对于平台到底应当施加何种法定义务,避免‘一放就乱’或者‘一管就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如今,短视频风靡网络,占据着互联网流量之王,同时也暗藏着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

8月22日,山东枣庄市两名未成年女孩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自制爆米花引起爆炸,致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曾发布过“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网红视频博主“办公室小野”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9月10日,“办公室小野”发文回应称,女孩模仿的不是自己的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视频早在2016年就于网上流行,但表示愿意给受害人提供帮助并配合调查,将下架一切存在安全隐患的视频并且无限期停更。女孩家属就此表示,视频中没有表明危险提示,将起诉“办公室小野”及视频发布平台。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熊定中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该案中“办公室小野”是有责任的。“‘办公室小野’作为营销号,背后也有商业团队,对于制作的内容是否存在危险性,应当有判断能力,而且作为一个商业机构,以通过吸引流量实现盈利等商业目的来发布视频,需要尽到审核的义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周友军也认为,该案中,如果可以认定受害人是因为模仿短视频中的内容而导致了损害,且网络博主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可以要求博主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据此减轻博主的责任。

“同时,平台允许明显有现实危险的视频的传播,并且引起了效仿,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可以认定它是有共同侵权责任。”周友军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短视频平台原则上并无事前审查的义务,但是,平台在接到用户的通知以后就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平台如果知道视频博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例如平台以推荐、排名、选择、整理等方式对短视频作出处理的,则应当与视频博主承担连带责任。

熊定中则认为,“办公室小野”上传的“易拉罐自制爆米花”的内容没有被法律禁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责任的认定上其实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平台允许一个明显有现实危险的视频的传播,且引起了效仿,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的话,可以认定它是有共同侵权责任;但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该担负责任。”

界面新闻查找报道发现,这样的模仿网络短视频导致受伤的情况并非个例。2018年,陕西西安一名8岁男童模仿某网络平台“胶带封门”视频,导致其弟摔伤。事后,男孩父母认为直播平台上不应该推送整人恶搞视频,即使有也应做出安全提示。之后,该平台停止推荐所有“胶带”类视频,并上线了风险提示系统。

北京青年报曾报道跟风者模仿筷子开酒瓶视频,导致扎伤手掌的事件。2019年4月1日起,一组用筷子开啤酒瓶的视频走红多个直播平台。杭州一位医生表示,前几年类似病例并不多见,但今年入夏仅半个月医院就接诊了5个病例。据患者讲述,他们都是从网上看到了该视频想“秀”一把,结果演砸了。

此类事故的频频发生,引发了对于如何科学界定平台责任的讨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对于短视频此前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很难证实事故发生和短视频之间的因果关系。“要避免一种倾向,一旦有事故发生,就开始指责平台或者博主,在法律上自己责任是第一原则,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监护人则应负起监护责任。”

他认为,法律和社会不应对平台过于苛刻,应该遵守线上线下一致监管的原则。“如果赋予平台的义务过重,导致内容产业缺少活力,难以持续发展,从长远角度考虑,实则是整个网民的利益是最小化了。”

近几年,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根据《移动互联网2017年Q2夏季报告》显示,短视频行业集中爆发,2017年第二季度的用户总规模接近2亿人。短视频迅速抢占互联网流量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现实的问题和挑战。

2019年9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短视频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禁止制作调侃灾害类、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

周友军提出,目前,就此类短视频的内容,法律上的规定比较模糊。“《规定》对于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考虑到短视频平台中视频的数量巨大,平台不可能对所有的视频进行事前审查,但是也可以对特定类型的视频强化的审查,从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事故的发生。”

熊定中认为,平台自身也应该去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通过后续的人工审核,或者智能识别等其他的技术手段,在用户上传含危险行为的视频时进行提醒,以及进行相应的提示。”

“现在很多平台上线了青少年保护模式,隔离了含危险性或者冒险、刺激类的视频,家长可以运用这一设置对未成人使用行为作出限制,”刘金瑞建议。

熊定中提到,现在我国监管互联网内容的相关机构,也处于研究和摸索如何判定平台责任的过程。“所以需要去充分去评估和考虑对于平台到底应当施加何种法定义务,避免‘一放就乱’或者‘一管就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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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网红短视频导致的安全事件频发,平台监管如何破局?

短视频风靡网络,占据着互联网流量之王,同时也暗藏着安全隐患。专家认为,应充分评估和考虑对于平台到底应当施加何种法定义务,避免‘一放就乱’或者‘一管就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如今,短视频风靡网络,占据着互联网流量之王,同时也暗藏着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

8月22日,山东枣庄市两名未成年女孩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自制爆米花引起爆炸,致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曾发布过“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网红视频博主“办公室小野”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9月10日,“办公室小野”发文回应称,女孩模仿的不是自己的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视频早在2016年就于网上流行,但表示愿意给受害人提供帮助并配合调查,将下架一切存在安全隐患的视频并且无限期停更。女孩家属就此表示,视频中没有表明危险提示,将起诉“办公室小野”及视频发布平台。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熊定中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该案中“办公室小野”是有责任的。“‘办公室小野’作为营销号,背后也有商业团队,对于制作的内容是否存在危险性,应当有判断能力,而且作为一个商业机构,以通过吸引流量实现盈利等商业目的来发布视频,需要尽到审核的义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周友军也认为,该案中,如果可以认定受害人是因为模仿短视频中的内容而导致了损害,且网络博主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可以要求博主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据此减轻博主的责任。

“同时,平台允许明显有现实危险的视频的传播,并且引起了效仿,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可以认定它是有共同侵权责任。”周友军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短视频平台原则上并无事前审查的义务,但是,平台在接到用户的通知以后就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平台如果知道视频博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例如平台以推荐、排名、选择、整理等方式对短视频作出处理的,则应当与视频博主承担连带责任。

熊定中则认为,“办公室小野”上传的“易拉罐自制爆米花”的内容没有被法律禁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责任的认定上其实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平台允许一个明显有现实危险的视频的传播,且引起了效仿,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的话,可以认定它是有共同侵权责任;但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该担负责任。”

界面新闻查找报道发现,这样的模仿网络短视频导致受伤的情况并非个例。2018年,陕西西安一名8岁男童模仿某网络平台“胶带封门”视频,导致其弟摔伤。事后,男孩父母认为直播平台上不应该推送整人恶搞视频,即使有也应做出安全提示。之后,该平台停止推荐所有“胶带”类视频,并上线了风险提示系统。

北京青年报曾报道跟风者模仿筷子开酒瓶视频,导致扎伤手掌的事件。2019年4月1日起,一组用筷子开啤酒瓶的视频走红多个直播平台。杭州一位医生表示,前几年类似病例并不多见,但今年入夏仅半个月医院就接诊了5个病例。据患者讲述,他们都是从网上看到了该视频想“秀”一把,结果演砸了。

此类事故的频频发生,引发了对于如何科学界定平台责任的讨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对于短视频此前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很难证实事故发生和短视频之间的因果关系。“要避免一种倾向,一旦有事故发生,就开始指责平台或者博主,在法律上自己责任是第一原则,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监护人则应负起监护责任。”

他认为,法律和社会不应对平台过于苛刻,应该遵守线上线下一致监管的原则。“如果赋予平台的义务过重,导致内容产业缺少活力,难以持续发展,从长远角度考虑,实则是整个网民的利益是最小化了。”

近几年,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根据《移动互联网2017年Q2夏季报告》显示,短视频行业集中爆发,2017年第二季度的用户总规模接近2亿人。短视频迅速抢占互联网流量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现实的问题和挑战。

2019年9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短视频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禁止制作调侃灾害类、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

周友军提出,目前,就此类短视频的内容,法律上的规定比较模糊。“《规定》对于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考虑到短视频平台中视频的数量巨大,平台不可能对所有的视频进行事前审查,但是也可以对特定类型的视频强化的审查,从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事故的发生。”

熊定中认为,平台自身也应该去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通过后续的人工审核,或者智能识别等其他的技术手段,在用户上传含危险行为的视频时进行提醒,以及进行相应的提示。”

“现在很多平台上线了青少年保护模式,隔离了含危险性或者冒险、刺激类的视频,家长可以运用这一设置对未成人使用行为作出限制,”刘金瑞建议。

熊定中提到,现在我国监管互联网内容的相关机构,也处于研究和摸索如何判定平台责任的过程。“所以需要去充分去评估和考虑对于平台到底应当施加何种法定义务,避免‘一放就乱’或者‘一管就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