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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允许教师“罚站罚跑”,边界问题仍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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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允许教师“罚站罚跑”,边界问题仍需细化

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黎文婕

近日,广东省尝试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戒尺”的尺度。2019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草案》明确,对学生一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

早在2019年4月,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就曾引发热议。当时公布的《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教师具体该如何行使惩戒权,《草案》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此次提交初审的《草案》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草案》明确,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行为,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

例如,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尽管管理规定得以细化,争议声却仍然存在。“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确让教师心里更有底了。但是,以罚跑罚站为例,站多少分钟跑多少圈算合法?罚久了是不是仍然是变相体罚?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如果不够明晰,教师还是会因为怕担责而不敢管。”广东省广州市一名高中教师告诉界面新闻。

“放在以前,罚站、罚跑很容易被质疑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有的教师就因此被追究违反师德规范的责任。那么,现在地方立法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要怎么界定其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界限呢?”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这需要十分明确的细则,规定学生有那些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老师可以依据规定,对学生罚跑、罚站,罚跑的具体时间、罚跑的具体距离,以及谁来监督进行等。

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时则表示,目前《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将来还要进行二审和三审,在此过程中可能还将有修改和讨论,让其更加合理并被社会大众接受。

事实上,广东省积极尝试的背后,或与国家层面的政策鼓励不无关系。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则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吕玉刚称。

尽管如此,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仍然并非易事。早在2017年2月,青岛市就曾率先探索立法明确教师管教圈,在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但直至2019年,率先提出“教师惩戒权”概念的青岛市仍未出台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

这背后的现实原因是,据媒体报道,青岛此项立法尝试一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这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怎样进行惩戒,却是一个现实难题。如果只是概念化地提可以惩戒,度掌握不好就会出现家长担忧的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问题,或者教师担心被指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规范,不愿意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熊丙奇告诉界面新闻,要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就需要十分细的细则,让教师完全可以根据细则进行处罚。

“比如对于罚站、罚跑可以这样明确:在课堂上,一名学生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学生在被批评警告后,继续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罚站学生3分钟,罚站位置为讲台边;再被罚站之后,学生继续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把学生请出课堂,交给学校保安,由保安监督罚跑,这就厘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熊丙奇称。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冬梅同样认为,“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刘冬梅建议,应结合我国学校教育实际,尽快出台教师惩戒权方面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条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式、教师惩戒的程序等。

“还要规定教师惩戒中的学生权利救济、外在监督等内容,为教师惩戒的顺利行使,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刘冬梅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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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允许教师“罚站罚跑”,边界问题仍需细化

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黎文婕

近日,广东省尝试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戒尺”的尺度。2019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草案》明确,对学生一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

早在2019年4月,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就曾引发热议。当时公布的《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教师具体该如何行使惩戒权,《草案》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此次提交初审的《草案》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草案》明确,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行为,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

例如,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尽管管理规定得以细化,争议声却仍然存在。“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确让教师心里更有底了。但是,以罚跑罚站为例,站多少分钟跑多少圈算合法?罚久了是不是仍然是变相体罚?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如果不够明晰,教师还是会因为怕担责而不敢管。”广东省广州市一名高中教师告诉界面新闻。

“放在以前,罚站、罚跑很容易被质疑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有的教师就因此被追究违反师德规范的责任。那么,现在地方立法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要怎么界定其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界限呢?”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这需要十分明确的细则,规定学生有那些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老师可以依据规定,对学生罚跑、罚站,罚跑的具体时间、罚跑的具体距离,以及谁来监督进行等。

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时则表示,目前《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将来还要进行二审和三审,在此过程中可能还将有修改和讨论,让其更加合理并被社会大众接受。

事实上,广东省积极尝试的背后,或与国家层面的政策鼓励不无关系。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则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吕玉刚称。

尽管如此,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仍然并非易事。早在2017年2月,青岛市就曾率先探索立法明确教师管教圈,在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但直至2019年,率先提出“教师惩戒权”概念的青岛市仍未出台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

这背后的现实原因是,据媒体报道,青岛此项立法尝试一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这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怎样进行惩戒,却是一个现实难题。如果只是概念化地提可以惩戒,度掌握不好就会出现家长担忧的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问题,或者教师担心被指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规范,不愿意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熊丙奇告诉界面新闻,要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就需要十分细的细则,让教师完全可以根据细则进行处罚。

“比如对于罚站、罚跑可以这样明确:在课堂上,一名学生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学生在被批评警告后,继续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罚站学生3分钟,罚站位置为讲台边;再被罚站之后,学生继续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把学生请出课堂,交给学校保安,由保安监督罚跑,这就厘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熊丙奇称。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冬梅同样认为,“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刘冬梅建议,应结合我国学校教育实际,尽快出台教师惩戒权方面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条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式、教师惩戒的程序等。

“还要规定教师惩戒中的学生权利救济、外在监督等内容,为教师惩戒的顺利行使,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刘冬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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