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就在半年前,服务业刚刚迎来增值税减负。今年3月,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等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而本次政策的发布,意味着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将从10%提高到15%。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符合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等。
同时,本政策对可享受优惠的纳税人也提出了一定标准要求。根据《公告》解释,本政策所指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指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本次政策是对生活性服务业减税降费政策的进一步深化,或将为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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