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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文旅部新规:对OTA平台大数据杀熟、不合理低价游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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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文旅部新规:对OTA平台大数据杀熟、不合理低价游等作出规定

《暂行规定》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视觉中国

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虚假预定问题作出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第十二条对不合理低价游做出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第十四条对用户评价权利作出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对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问题作出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暂行规定》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的责任,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通过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结合具体旅游活动,及时排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宣传、风险预警与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在权益保障方面,《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提出“先行赔付”原则: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暂行规定》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立法思维,将几种情形下的游客自损列入自行承担责任范围。譬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同时也提到,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暂行规定》的现有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旅部在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称,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的同时,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暂行规定》有助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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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视觉中国

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虚假预定问题作出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第十二条对不合理低价游做出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第十四条对用户评价权利作出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对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问题作出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暂行规定》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的责任,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通过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结合具体旅游活动,及时排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宣传、风险预警与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在权益保障方面,《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提出“先行赔付”原则: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暂行规定》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立法思维,将几种情形下的游客自损列入自行承担责任范围。譬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同时也提到,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暂行规定》的现有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旅部在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称,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的同时,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暂行规定》有助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