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暂不规定隔代探望权、暂不降低法定婚龄,引发热议。有法学专家认为,上述两项规定不予修改主要是基于现实考虑。
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隔代探望权”条款。此前的一审稿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二审稿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表示,隔代探望权即便在国外也没有被普遍确认,之所以不硬性规定,主要是因为夫妻离婚之后,监护人的权利已经有所规定,再去规定隔代探望权,可能会与监护人的权利有冲突,而未成年人的生活安排、情绪也可能会被打乱。不对隔代探望权进行规定,表面上是在协调与监护权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草案三审稿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刘加良认为,不降低法定婚龄主要是基于实际情况。在我国,不结婚或晚婚与法定婚龄偏高没有关联性,“一个人要读硕士、博士,那必定晚婚。”另外,抚养后代成本高,也是年轻人考虑的重要因素。
他表示,之所以呼吁降低法定婚龄,是因为以前确定20、22岁是以18岁成人为界限,现在的年轻人普遍心智成熟年龄提前,或许也想提前结婚。加上老龄化严重,二胎政策放开,使得婚龄有下调趋势。
刘加良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试图以简单的下调法定婚龄来解决问题,而是应该先取得社会共识,要基于大规模的调查来判断,“这属于非常重大的制度调整,不能贸然修改。”
他举例,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有人上学之后不再读高中和大学,按照当地习俗,实际上也在法定婚龄前结了婚,再到法定婚龄补办结婚登记,因此按照习惯法,提早结婚是可以实现的。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婚姻无效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索赔”“ 婚姻登记前有重大病患如实告知”“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刘加良认为,婚姻无效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索赔,是一个基本原理。而婚姻登记前有重大病患如实告知也是诚信的体现。“至于将家风规定进法律条款,恐怕只能是倡导条款,规定制裁后果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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