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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树立司法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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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树立司法标杆

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咸猪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结案。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丁德宏介绍,此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文|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责编|马蓉蓉

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咸猪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结案。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丁德宏介绍,此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近年来,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咸猪手”案件屡见报端,但此类行为多以行政处罚。判刑显然起到了更好的震慑和指导作用。不少网友表示“大快人心,建议全国推广”。 

“咸猪手”被认定“强制猥亵”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案件发生在7月1日的晚高峰,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紧贴着一名未成年女孩左侧坐着,左手搭在自己的右臂并持续触摸被害女子的胸部,该女子挪动身体躲避。随后,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另一名女子“袭胸”,被该女子察觉,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考虑到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此前针对一些类似的‘咸猪手’案件,多作行政处罚,但处罚力度较小,则有可能导致行为人反复多次作案,乘客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有力保障。与口头教育或行政拘留相比,此次判刑更有震慑意义,也彰显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决心,给这种丑恶行为树立了司法标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荣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地铁“咸猪手”入刑案对“咸猪手”们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也鼓励被害人和旁观者在遇到类似情况勇敢地站出来,本案也反映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民众对人身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北京早在2017年也有过类似的判例。

2017年7月10日,在北京地铁5号线上,男子杨某某用下体顶蹭女乘客。面对受害人回头注视,仍未停止侵害行为,甚至为抗拒民警抓捕时而咬伤了民警。随后,在多名乘客帮忙下杨某某被抓捕。经过审查,这不是杨某某第一次实施猥亵。早在2008年12月,杨某就因猥亵他人,阻碍执法,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20天。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这也是北京首例地铁色狼被判强制猥亵罪。 

如何认定“咸猪手” 

近年来,“咸猪手”行为频发一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屡禁不止的问题。那么,法律中应当如何认定这种在公共场所“蹭一蹭”“摸一摸”的行为?

上海“咸猪手”案件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法律规定,强制猥亵罪的认定需要有强制的手段,主观上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具有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

因此在是否具有强制行为这一问题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内环境拥挤、人员密集且被害人不易避让、难以反抗的条件,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已经符合“强制性”要求,因此认定王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当前的法律层面看,对于情节轻微的“咸猪手”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朱晓飞坦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性骚扰”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各地实施办法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文件中,但现行法律却并未明确性骚扰的定义,也没有规定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比如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40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却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骚扰行为并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难以有效惩处;民法规定的惩罚则过于轻微,对性骚扰行为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朱晓飞指出,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难以固化证据,又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受害人在诉讼中要证明行为发生的事实也存在一定困难。

此次上海“咸猪手”案件中,正是“最后一名被害人勇敢地站了出来,当场指证并一路追出了车厢”且被监控拍了个正着,证据确凿,强制猥亵行为明显,才最终得以定罪。朱晓飞强调,让“咸猪手”入刑,也能够让更多的受害女性在遭受侵害时勇于维权。

此次“咸猪手”入刑案件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呼吁此案的判例应该全国推广。

对此,吕荣武强调,上海“咸猪手”入刑案,对在公共交通场所中日益猖獗的猥亵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值得肯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的作用除了保护受害人,打击犯罪,也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进行法律评价,既做到有效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益,也能维护法律司尊严以及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转。

事实上,为了惩治公共交通“咸猪手”的行为,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深圳地铁设立女士优先车厢,避免女性遭受骚扰;北京警方则在地铁八通线开展“猎狼行动”,便衣警察每天早晚高峰在地铁上巡逻,半个月内便抓获20余名“地铁色狼”。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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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树立司法标杆

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咸猪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结案。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丁德宏介绍,此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文|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责编|马蓉蓉

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咸猪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结案。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丁德宏介绍,此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近年来,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咸猪手”案件屡见报端,但此类行为多以行政处罚。判刑显然起到了更好的震慑和指导作用。不少网友表示“大快人心,建议全国推广”。 

“咸猪手”被认定“强制猥亵”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案件发生在7月1日的晚高峰,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紧贴着一名未成年女孩左侧坐着,左手搭在自己的右臂并持续触摸被害女子的胸部,该女子挪动身体躲避。随后,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另一名女子“袭胸”,被该女子察觉,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考虑到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此前针对一些类似的‘咸猪手’案件,多作行政处罚,但处罚力度较小,则有可能导致行为人反复多次作案,乘客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有力保障。与口头教育或行政拘留相比,此次判刑更有震慑意义,也彰显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决心,给这种丑恶行为树立了司法标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荣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地铁“咸猪手”入刑案对“咸猪手”们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也鼓励被害人和旁观者在遇到类似情况勇敢地站出来,本案也反映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民众对人身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北京早在2017年也有过类似的判例。

2017年7月10日,在北京地铁5号线上,男子杨某某用下体顶蹭女乘客。面对受害人回头注视,仍未停止侵害行为,甚至为抗拒民警抓捕时而咬伤了民警。随后,在多名乘客帮忙下杨某某被抓捕。经过审查,这不是杨某某第一次实施猥亵。早在2008年12月,杨某就因猥亵他人,阻碍执法,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20天。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这也是北京首例地铁色狼被判强制猥亵罪。 

如何认定“咸猪手” 

近年来,“咸猪手”行为频发一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屡禁不止的问题。那么,法律中应当如何认定这种在公共场所“蹭一蹭”“摸一摸”的行为?

上海“咸猪手”案件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法律规定,强制猥亵罪的认定需要有强制的手段,主观上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具有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

因此在是否具有强制行为这一问题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内环境拥挤、人员密集且被害人不易避让、难以反抗的条件,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已经符合“强制性”要求,因此认定王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当前的法律层面看,对于情节轻微的“咸猪手”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朱晓飞坦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性骚扰”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各地实施办法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文件中,但现行法律却并未明确性骚扰的定义,也没有规定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比如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40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却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骚扰行为并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难以有效惩处;民法规定的惩罚则过于轻微,对性骚扰行为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朱晓飞指出,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难以固化证据,又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受害人在诉讼中要证明行为发生的事实也存在一定困难。

此次上海“咸猪手”案件中,正是“最后一名被害人勇敢地站了出来,当场指证并一路追出了车厢”且被监控拍了个正着,证据确凿,强制猥亵行为明显,才最终得以定罪。朱晓飞强调,让“咸猪手”入刑,也能够让更多的受害女性在遭受侵害时勇于维权。

此次“咸猪手”入刑案件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呼吁此案的判例应该全国推广。

对此,吕荣武强调,上海“咸猪手”入刑案,对在公共交通场所中日益猖獗的猥亵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值得肯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的作用除了保护受害人,打击犯罪,也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进行法律评价,既做到有效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益,也能维护法律司尊严以及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转。

事实上,为了惩治公共交通“咸猪手”的行为,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深圳地铁设立女士优先车厢,避免女性遭受骚扰;北京警方则在地铁八通线开展“猎狼行动”,便衣警察每天早晚高峰在地铁上巡逻,半个月内便抓获20余名“地铁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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