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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取消!此类行为将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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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取消!此类行为将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人大,刑法,嫖宿幼女罪

图片来源:CFP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了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而此前嫖宿幼女是按强奸定罪。

据了解,当时增加该罪名的背景是,1997年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案子视为“强奸”并不妥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然而近年来,作为我国一项特有法律,“嫖宿幼女罪”在学界、民间引发多次存废之争。

虽然从起刑点来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多两年,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2012年3月全国两会,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说,“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著名律师斯伟江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这个罪名不科学,幼女本身的认知有限,实际上这种行为应该跟强奸一样。”

2013年,最高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但也相当于认可幼女的“卖淫女”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极大侮辱,“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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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取消!此类行为将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人大,刑法,嫖宿幼女罪

图片来源:CFP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了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而此前嫖宿幼女是按强奸定罪。

据了解,当时增加该罪名的背景是,1997年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案子视为“强奸”并不妥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然而近年来,作为我国一项特有法律,“嫖宿幼女罪”在学界、民间引发多次存废之争。

虽然从起刑点来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多两年,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2012年3月全国两会,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说,“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著名律师斯伟江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这个罪名不科学,幼女本身的认知有限,实际上这种行为应该跟强奸一样。”

2013年,最高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但也相当于认可幼女的“卖淫女”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极大侮辱,“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