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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担刑责引热议,学者:建议改进训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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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担刑责引热议,学者:建议改进训诫手段

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予追究刑责引争议。学者表示,实践证明震慑手段对未成年人容易起到极端作用,公众不应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恶意抨击。综合上应该改进训诫帮教手段,改良专门学校,强化父母的管教职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近日,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予追究刑责引发热议。有律师呼吁修改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也有学者认为,实践证明震慑手段对未成年人容易起到极端作用,公众不应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恶意抨击,应该改进训诫帮教手段,改良专门学校,强化父母的管教职责。

据大连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本案在网络上引起巨大争议,不少网友认为,法律没有给予加害人应有的惩罚。亦有网友认为,14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修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立法初衷在于感化、教育,但是现在的社会复杂程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成熟起到催化作用,“14岁”已经不适合作为一个追究刑事责任与否的临界点。据此,应尽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达到使未成年人明确其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的目的。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苑宁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是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回归社会,正常成长,因而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给予一些特殊处理。“这不是调整年龄的问题,公众不应对‘未保法’有恶意抨击。”苑宁宁说。

他认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震慑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具有正常决策能力。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套震慑手段效果欠佳,甚至容易促使其形成反社会人格。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提供了四种应对措施:训诫、管教、送往专门学校、政府收容教养。

实践中,训诫措施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容易被简单理解为批评教育;父母管教未规定具体措施,无法达到立法预期的效果;专门学校实行申请审批制,容易出现父母和学校不愿意申请的情况;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就没有了执行场所且法律没有对收容教养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困难。

苑宁宁建议,要解决上述困难,可以从训诫帮教和专门学校来着手。比如,训诫帮教不能放在一个封闭机构,且应更应注重机构帮教,比如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

专门学校应该至少分为三级——普通的专门学校主管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特殊的专门学校针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行政处罚,但危险性比较大的未成年人;管教学校针对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人,主要是解决义务教育缺失问题、行为矫治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苑宁宁介绍,本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一方面明确父母的监护职责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为公检法执法司法提供标准。

比如,现行草案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首先实行训诫,强制接受亲职教育,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遗弃罪入刑。“这次修法就是为了进一步压实父母的责任。”苑宁宁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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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担刑责引热议,学者:建议改进训诫手段

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予追究刑责引争议。学者表示,实践证明震慑手段对未成年人容易起到极端作用,公众不应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恶意抨击。综合上应该改进训诫帮教手段,改良专门学校,强化父母的管教职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近日,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予追究刑责引发热议。有律师呼吁修改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也有学者认为,实践证明震慑手段对未成年人容易起到极端作用,公众不应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恶意抨击,应该改进训诫帮教手段,改良专门学校,强化父母的管教职责。

据大连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本案在网络上引起巨大争议,不少网友认为,法律没有给予加害人应有的惩罚。亦有网友认为,14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修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立法初衷在于感化、教育,但是现在的社会复杂程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成熟起到催化作用,“14岁”已经不适合作为一个追究刑事责任与否的临界点。据此,应尽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达到使未成年人明确其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的目的。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苑宁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是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回归社会,正常成长,因而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给予一些特殊处理。“这不是调整年龄的问题,公众不应对‘未保法’有恶意抨击。”苑宁宁说。

他认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震慑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具有正常决策能力。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套震慑手段效果欠佳,甚至容易促使其形成反社会人格。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提供了四种应对措施:训诫、管教、送往专门学校、政府收容教养。

实践中,训诫措施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容易被简单理解为批评教育;父母管教未规定具体措施,无法达到立法预期的效果;专门学校实行申请审批制,容易出现父母和学校不愿意申请的情况;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就没有了执行场所且法律没有对收容教养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困难。

苑宁宁建议,要解决上述困难,可以从训诫帮教和专门学校来着手。比如,训诫帮教不能放在一个封闭机构,且应更应注重机构帮教,比如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

专门学校应该至少分为三级——普通的专门学校主管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特殊的专门学校针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行政处罚,但危险性比较大的未成年人;管教学校针对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人,主要是解决义务教育缺失问题、行为矫治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苑宁宁介绍,本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一方面明确父母的监护职责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为公检法执法司法提供标准。

比如,现行草案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首先实行训诫,强制接受亲职教育,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遗弃罪入刑。“这次修法就是为了进一步压实父母的责任。”苑宁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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