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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福建晋安将失独再生养群体纳入扶助政策,能否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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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福建晋安将失独再生养群体纳入扶助政策,能否全国推广?

一份福州市晋安区的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在失独再生养群体热传。专家建议将这个政策在全国推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记者 赵孟

近期,一份名为《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在失独再生养群体中热传。

这份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实施的《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女方年满45周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失独家庭,将以每户为单位获得扶助金。

2019年10月25日,福州市晋安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证实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她表示,“不能因为他们有了孩子,就跟扶助政策没关系了。”

“失独再生养”家庭,即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通过再生、领养等方式再次拥有一个孩子的特殊家庭。政府鼓励失独家庭自救,而一旦自救成功,按照现有政策他们不再属于失独家庭,因此也不再获得失独扶助政策的照顾。

但高龄抚养孩子的现实,让他们面临身体和经济的双重压迫。为此,近些年来这个群体多方反映诉求,希望将他们纳入失独扶助政策内。

多位人口学领域专家认为,较之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失独再生养群体人数并不多,将其纳入扶助政策不会增加太多财政压力,建议将晋安区的政策在全国推广。

“政策上还是没办法”

53岁的湖南失独再生养人士大海(化名)说,5年前独子不幸离世后,妻子在49岁时诞下一个女儿,如今孩子每月开支两三千元,他和妻子都没有固定工作。

为争取重新获得扶助政策的照顾,相关群体多年来一直通过多种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但政策的障碍依然难突破。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于2007年制定《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失独家庭给予每月一定的经济扶助;但对失独后再次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家庭,将不被认定为失独家庭,扶助金也被取消。此后出台有关失独家庭的政策,都延续了这一政策内容。

在2019年7月26日给失独再生养代表的答复中,国家卫健委明确告知,“目前,将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这份答复还给出了理由:“一是,2007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规定,特别扶助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二是,200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8160号)(记者注:原文如此,或有笔误)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不过,这份文件也在最后提到,“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获得帮助。”

“高龄再生养需要政府扶持” 

近期,这份名为《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在失独再生养群体中热传,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只要地方政府愿意,总是有办法解决问题的。”大海说。

界面新闻记者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官网找到了这份文件。其“救助对象”第二项条件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家庭的夫妻。”此项即针对失独再生养群体。

该“方案”载明的“扶助标准”为,“符合救助条件(二)的,每户每月600元。属低保户的每户每月800元,并对其子女连续接受大学本科以下教育的学费予以全额补助。”该“方案”提到,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月25日,福州市晋安区卫健局家庭发展科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2013年福建省出台了一项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助的文件,晋安区政府当时注意到,区里不少年纪较大的失独父母,又重新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孩子,经济压力较大,于是在制定政策时,将这个群体纳入到了扶助政策中。

“我们觉得有一个孩子,对他们(失独家庭)的心理还是有帮助的。”她说,“但这么大年纪又重新养育孩子,还是需要政府的扶持。”

这位负责人也提到,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政策,给予失独家庭的扶助金,由省、市、区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失独后再生养的家庭,不再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扶助政策,故给予对这个群体的扶助金,只能由区级财政负担。

她说,由于区里财政有限,“做不到像对失独家庭夫妻一人一份,只能按户给一份。”此外,晋安区政府还为这群体的孩子代缴医保。

她介绍,扶助金的标准,根据消费水平和财政状况调整,女方年龄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独再生养家庭,已经从最初的每户每月600元,涨到现在的每户每月1310元;女方满60岁的家庭,每户每月为1410元。如果是低保户,还有适当提高。

这位负责人说,从现实来看,失独后再生养的家庭并不多,该区“可能有几十个人”。绝大多数失独家庭,考虑到年纪加大,精力有限,或再生养失败,或放弃了再生养。

近年来,随着失独再生养父母年纪越大,抚养孩子的压力越重,其生活状况引发各界关注。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政协常委李崴就提出建议,扶助政策应该对失独再生养家庭应该一视同仁,保留他们原有的扶助金,并像对待一般失独家庭一样,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并且,政策还应帮助高龄失独家庭解决再生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北京大学人口学教授李建新对界面新闻说,从关照民生的角度来看,失独再生养群里应被纳入扶助政策,晋安区的做法可以作为一个案例去提倡。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是否有推广的可行性。

人口学专家黄文政分析,一方面,这个群体的确面临不容回避的困难;另一方面,失独现象在整个独生子女家庭中毕竟是少数,这其中能够成功再生养的更少,因此政府将其纳入扶助政策,所需要承担的财政压力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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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福建晋安将失独再生养群体纳入扶助政策,能否全国推广?

一份福州市晋安区的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在失独再生养群体热传。专家建议将这个政策在全国推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记者 赵孟

近期,一份名为《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在失独再生养群体中热传。

这份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实施的《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女方年满45周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失独家庭,将以每户为单位获得扶助金。

2019年10月25日,福州市晋安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证实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她表示,“不能因为他们有了孩子,就跟扶助政策没关系了。”

“失独再生养”家庭,即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通过再生、领养等方式再次拥有一个孩子的特殊家庭。政府鼓励失独家庭自救,而一旦自救成功,按照现有政策他们不再属于失独家庭,因此也不再获得失独扶助政策的照顾。

但高龄抚养孩子的现实,让他们面临身体和经济的双重压迫。为此,近些年来这个群体多方反映诉求,希望将他们纳入失独扶助政策内。

多位人口学领域专家认为,较之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失独再生养群体人数并不多,将其纳入扶助政策不会增加太多财政压力,建议将晋安区的政策在全国推广。

“政策上还是没办法”

53岁的湖南失独再生养人士大海(化名)说,5年前独子不幸离世后,妻子在49岁时诞下一个女儿,如今孩子每月开支两三千元,他和妻子都没有固定工作。

为争取重新获得扶助政策的照顾,相关群体多年来一直通过多种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但政策的障碍依然难突破。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于2007年制定《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失独家庭给予每月一定的经济扶助;但对失独后再次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家庭,将不被认定为失独家庭,扶助金也被取消。此后出台有关失独家庭的政策,都延续了这一政策内容。

在2019年7月26日给失独再生养代表的答复中,国家卫健委明确告知,“目前,将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这份答复还给出了理由:“一是,2007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规定,特别扶助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二是,200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8160号)(记者注:原文如此,或有笔误)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不过,这份文件也在最后提到,“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获得帮助。”

“高龄再生养需要政府扶持” 

近期,这份名为《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在失独再生养群体中热传,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只要地方政府愿意,总是有办法解决问题的。”大海说。

界面新闻记者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官网找到了这份文件。其“救助对象”第二项条件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家庭的夫妻。”此项即针对失独再生养群体。

该“方案”载明的“扶助标准”为,“符合救助条件(二)的,每户每月600元。属低保户的每户每月800元,并对其子女连续接受大学本科以下教育的学费予以全额补助。”该“方案”提到,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月25日,福州市晋安区卫健局家庭发展科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2013年福建省出台了一项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助的文件,晋安区政府当时注意到,区里不少年纪较大的失独父母,又重新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孩子,经济压力较大,于是在制定政策时,将这个群体纳入到了扶助政策中。

“我们觉得有一个孩子,对他们(失独家庭)的心理还是有帮助的。”她说,“但这么大年纪又重新养育孩子,还是需要政府的扶持。”

这位负责人也提到,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政策,给予失独家庭的扶助金,由省、市、区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失独后再生养的家庭,不再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扶助政策,故给予对这个群体的扶助金,只能由区级财政负担。

她说,由于区里财政有限,“做不到像对失独家庭夫妻一人一份,只能按户给一份。”此外,晋安区政府还为这群体的孩子代缴医保。

她介绍,扶助金的标准,根据消费水平和财政状况调整,女方年龄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独再生养家庭,已经从最初的每户每月600元,涨到现在的每户每月1310元;女方满60岁的家庭,每户每月为1410元。如果是低保户,还有适当提高。

这位负责人说,从现实来看,失独后再生养的家庭并不多,该区“可能有几十个人”。绝大多数失独家庭,考虑到年纪加大,精力有限,或再生养失败,或放弃了再生养。

近年来,随着失独再生养父母年纪越大,抚养孩子的压力越重,其生活状况引发各界关注。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政协常委李崴就提出建议,扶助政策应该对失独再生养家庭应该一视同仁,保留他们原有的扶助金,并像对待一般失独家庭一样,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并且,政策还应帮助高龄失独家庭解决再生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北京大学人口学教授李建新对界面新闻说,从关照民生的角度来看,失独再生养群里应被纳入扶助政策,晋安区的做法可以作为一个案例去提倡。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是否有推广的可行性。

人口学专家黄文政分析,一方面,这个群体的确面临不容回避的困难;另一方面,失独现象在整个独生子女家庭中毕竟是少数,这其中能够成功再生养的更少,因此政府将其纳入扶助政策,所需要承担的财政压力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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