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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数量9年持续下降,不能以少数恶性案件作全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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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数量9年持续下降,不能以少数恶性案件作全局判断

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已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其类型越来越丰富,案件情形越来越严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予追究刑责,持续引发社会关注。这背后的严峻现实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任恶性案件,在近年来呈多发态势。

有观点认为,目前在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治理中,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戒不足的倾向,结果“宽容即纵容”。那么,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是否要加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有的惩处力度,又如何真正实现保护与惩处并重?

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在“有问”论坛上表示,“防止纵容制度的缺失确实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强调轻处罚,而忽视了对其的教育。”

“我们一方面要将未成年犯罪者与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区分开来,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但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强制教育’,这种教育必须是强制、有效和长期的,否则难以纠正未成年犯罪者的错误思维、行为模式,为社会留下安全隐患。”高艳东建议。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秦涛同样认为,在实践中,由于对“宽”的适用缺乏配套制度和措施,处理上往往将“宽”过度放大。

“从宽绝对不等于放纵,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重罪,比如构成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等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极大,应该从严处理。”秦涛指出,如果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理,会使其他未成年人效仿其犯罪行为,钻法律的空子。

此外,秦涛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曲解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和原则,过度强调保护,将保护与息事宁人等同、与“轻刑化”等同,甚至与“冰释前嫌”等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且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量刑“轻刑化”也越来越普遍。

“由于一直过分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给刑事被害人造成极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在客观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个纵容的错误倾向,严重地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秦涛表示。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相关数据,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已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其类型越来越丰富,案件情形越来越严重。

当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一案引发争议后,不少网友认为,法律没有给予加害人应有的惩罚。亦有网友认为,14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修改。

事实上,从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进程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认定多次变化。从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起点年龄“14周岁”,到1951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问题的批复》规定的“12周岁”、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13周岁”,再到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最后,1979年和1997年《刑法》沿用了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然而,这一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实施以来,已40年没有改变。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认为,降不降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三个标准的检测:一是生理标准,未成年人的青春期的起始时间是不是提前,少年初次遗精和少女初潮的时间是否提前;二是心理标准,未成年人对于事物认知能力是否提高;三是社会标准,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是否早熟。

“除此之外,还取决于社会行动和法律效力的检测,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可以阻止少年犯罪率。因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遏止犯罪,降低少年犯罪率。”皮艺军表示,从我国法院判决来看,2009年到2017年已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没有上升,反而在下降。所以不能以少数的严重恶性案件作出全局性判断。

“三亿未成年人的大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岁,会有什么后果?要多抓多少孩子,多盖多少所少管所,影响多少家庭,动用多少社会资源?综合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首选。”皮艺军表示。

对此,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治管理专业博士后石军持不同观点,“适当降低刑事年龄,能起到震慑作用。关于是否降低刑事年龄存在较大争议,立法机关应该启动相关调查;即使不降低,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弥补。”

秦涛也认为,我国责任年龄制度采取的是刚性推定。这种刚性规定过度地、机械地保护儿童利益,忽视了个案正义,英美等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于责任年龄的推定则比较灵活,值得借鉴。

对于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高艳东同样表示支持,“我国可以讨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针对极少数犯罪执行这一原则,可以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全;同时,当这一原则适用有了充足的样本,我们便可以进一步讨论刑事责任年龄应降到几岁这一问题。”

“从远期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能是必然,但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我们需要对社会转型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这样我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才能真正符合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要求。与下调责任年龄相比,提高义务教育年限,强化家庭教育,完善工读学校制度,必要时实行强制教育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高艳东表示。

谈及如何提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管华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要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之间形成合力。学校是主阵地,要赋予老师和学校惩戒学生的权利,但仍需要家长配合。”

石军也认为家庭教育不可或缺,“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100多名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调研结果,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其家庭教育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或缺陷。”

“因此要要重点完善家庭的教育功能和情感功能。今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改草案一大亮点,就在于新增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等。”石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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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数量9年持续下降,不能以少数恶性案件作全局判断

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已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其类型越来越丰富,案件情形越来越严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后不予追究刑责,持续引发社会关注。这背后的严峻现实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任恶性案件,在近年来呈多发态势。

有观点认为,目前在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治理中,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戒不足的倾向,结果“宽容即纵容”。那么,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是否要加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有的惩处力度,又如何真正实现保护与惩处并重?

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在“有问”论坛上表示,“防止纵容制度的缺失确实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强调轻处罚,而忽视了对其的教育。”

“我们一方面要将未成年犯罪者与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区分开来,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但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强制教育’,这种教育必须是强制、有效和长期的,否则难以纠正未成年犯罪者的错误思维、行为模式,为社会留下安全隐患。”高艳东建议。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秦涛同样认为,在实践中,由于对“宽”的适用缺乏配套制度和措施,处理上往往将“宽”过度放大。

“从宽绝对不等于放纵,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重罪,比如构成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等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极大,应该从严处理。”秦涛指出,如果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理,会使其他未成年人效仿其犯罪行为,钻法律的空子。

此外,秦涛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曲解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和原则,过度强调保护,将保护与息事宁人等同、与“轻刑化”等同,甚至与“冰释前嫌”等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且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量刑“轻刑化”也越来越普遍。

“由于一直过分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给刑事被害人造成极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在客观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个纵容的错误倾向,严重地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秦涛表示。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相关数据,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已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其类型越来越丰富,案件情形越来越严重。

当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一案引发争议后,不少网友认为,法律没有给予加害人应有的惩罚。亦有网友认为,14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修改。

事实上,从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进程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认定多次变化。从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起点年龄“14周岁”,到1951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问题的批复》规定的“12周岁”、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13周岁”,再到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最后,1979年和1997年《刑法》沿用了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然而,这一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实施以来,已40年没有改变。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认为,降不降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三个标准的检测:一是生理标准,未成年人的青春期的起始时间是不是提前,少年初次遗精和少女初潮的时间是否提前;二是心理标准,未成年人对于事物认知能力是否提高;三是社会标准,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是否早熟。

“除此之外,还取决于社会行动和法律效力的检测,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可以阻止少年犯罪率。因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遏止犯罪,降低少年犯罪率。”皮艺军表示,从我国法院判决来看,2009年到2017年已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没有上升,反而在下降。所以不能以少数的严重恶性案件作出全局性判断。

“三亿未成年人的大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岁,会有什么后果?要多抓多少孩子,多盖多少所少管所,影响多少家庭,动用多少社会资源?综合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首选。”皮艺军表示。

对此,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治管理专业博士后石军持不同观点,“适当降低刑事年龄,能起到震慑作用。关于是否降低刑事年龄存在较大争议,立法机关应该启动相关调查;即使不降低,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弥补。”

秦涛也认为,我国责任年龄制度采取的是刚性推定。这种刚性规定过度地、机械地保护儿童利益,忽视了个案正义,英美等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于责任年龄的推定则比较灵活,值得借鉴。

对于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高艳东同样表示支持,“我国可以讨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针对极少数犯罪执行这一原则,可以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全;同时,当这一原则适用有了充足的样本,我们便可以进一步讨论刑事责任年龄应降到几岁这一问题。”

“从远期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能是必然,但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我们需要对社会转型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这样我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才能真正符合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要求。与下调责任年龄相比,提高义务教育年限,强化家庭教育,完善工读学校制度,必要时实行强制教育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高艳东表示。

谈及如何提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管华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要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之间形成合力。学校是主阵地,要赋予老师和学校惩戒学生的权利,但仍需要家长配合。”

石军也认为家庭教育不可或缺,“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100多名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调研结果,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其家庭教育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或缺陷。”

“因此要要重点完善家庭的教育功能和情感功能。今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改草案一大亮点,就在于新增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等。”石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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