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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将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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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将带来哪些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经过修订将从2019年12月1日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保健食品、网购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禁止对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标准。

新华社10月31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条例》强调了乡镇、街道办的作用,意味着监管资源下沉,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但是县级以下仍需“打通最后一公里”。他指出,《条例》多条款项提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力监管,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会商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后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作出修订修正。这部有着“史上最严”之称《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购食品的监管要求,而此次《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长期以来,保健品一直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提出要开展特殊食品监管专项行动,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抽检力度。

保健品介于药品和食品之间,但在实际宣传中,经营者往往片面强调保健品的疗效,以“专家推荐”“权威认证”等措辞混淆视听。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保健品应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此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一些老年人在意自己的健康, 而保健品企业主要是利用老年人体检的恐慌心理,向老年人夸大保健品的功效。” 刘俊海认为,此次《条例》禁止对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标准,从而产生地方标准之间的散乱差情况,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统一性。

婴幼儿配方奶粉同样深陷乱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6年曾披露一起假冒奶粉案指出,自2014年起,嫌疑人从市场上购买低价婴幼儿配方奶粉,装入仿制的“雅培”、“贝因美”罐体中冒充高价品牌奶粉出售,销往河南、安徽、江苏、湖北四个省份,销售额合计超过350万元人民币。

刘俊海认为,此次《条例》明确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条例》同样规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指出,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刘俊海认为,企业标准公开意味着接受社会监督,倒逼企业“你追我赶”,食品安全标准高的企业自然具备市场竞争力。

与此同时,随着网络购物等新销售模式兴起,一些缺乏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许可证的“三无”店铺找到了商机。此前在2019年央视3•15晚会上,部分辣条脏、乱、差的生产环境被曝光,产品添加数十种添加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罗云波告诉界面新闻,网购不是面对面经销模式,消费者无法对食品进行真实性鉴别,无论是品牌、厂家还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都只能得到卖家的口头承诺,食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但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刘俊海认为,线下开店应当履行的行政许可手续、对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要求,线上销售同样应当具备。 “网络平台应当为消费者站岗放哨。这就实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平台提高自身的自律监管水准。”刘俊海称。

罗云波指出,网络食品是食品安全的一个新的领域,可能会成为食品安全隐患的一个新的爆发点。不仅是“最后一公里”,网络食品的制作过程、添加过程、添加情况,运输情况,经营与准入,都需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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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将带来哪些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经过修订将从2019年12月1日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保健食品、网购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禁止对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标准。

新华社10月31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条例》强调了乡镇、街道办的作用,意味着监管资源下沉,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但是县级以下仍需“打通最后一公里”。他指出,《条例》多条款项提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力监管,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会商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后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作出修订修正。这部有着“史上最严”之称《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购食品的监管要求,而此次《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长期以来,保健品一直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提出要开展特殊食品监管专项行动,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抽检力度。

保健品介于药品和食品之间,但在实际宣传中,经营者往往片面强调保健品的疗效,以“专家推荐”“权威认证”等措辞混淆视听。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保健品应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此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一些老年人在意自己的健康, 而保健品企业主要是利用老年人体检的恐慌心理,向老年人夸大保健品的功效。” 刘俊海认为,此次《条例》禁止对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标准,从而产生地方标准之间的散乱差情况,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统一性。

婴幼儿配方奶粉同样深陷乱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6年曾披露一起假冒奶粉案指出,自2014年起,嫌疑人从市场上购买低价婴幼儿配方奶粉,装入仿制的“雅培”、“贝因美”罐体中冒充高价品牌奶粉出售,销往河南、安徽、江苏、湖北四个省份,销售额合计超过350万元人民币。

刘俊海认为,此次《条例》明确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条例》同样规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指出,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刘俊海认为,企业标准公开意味着接受社会监督,倒逼企业“你追我赶”,食品安全标准高的企业自然具备市场竞争力。

与此同时,随着网络购物等新销售模式兴起,一些缺乏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许可证的“三无”店铺找到了商机。此前在2019年央视3•15晚会上,部分辣条脏、乱、差的生产环境被曝光,产品添加数十种添加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罗云波告诉界面新闻,网购不是面对面经销模式,消费者无法对食品进行真实性鉴别,无论是品牌、厂家还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都只能得到卖家的口头承诺,食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但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刘俊海认为,线下开店应当履行的行政许可手续、对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要求,线上销售同样应当具备。 “网络平台应当为消费者站岗放哨。这就实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平台提高自身的自律监管水准。”刘俊海称。

罗云波指出,网络食品是食品安全的一个新的领域,可能会成为食品安全隐患的一个新的爆发点。不仅是“最后一公里”,网络食品的制作过程、添加过程、添加情况,运输情况,经营与准入,都需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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